四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2011年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相关政策调整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辽河农垦管理区、各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
为巩固和完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扩大医疗保险覆盖面,提高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障水平,根据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部门《关于2011年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相关政策调整的通知》(吉人社联字〔2011〕51号)和《四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制定的四平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实施方案的通知》(四政办发〔2010〕75号) 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缴费标准。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行市级统筹后,成年人每人每年缴费标准为340元 (其中个人缴费140元);大中小学生和儿童每人每年缴费标准为220元(其中个人缴费20元) 。
二、财政补助标准。2011年政府补助标准按人均不低于200元执行。
具体补助如下:
(一)低保家庭的学生和儿童参保,中央财政补助108元,省财政承担55元,省医疗救助资金20元,市、区财政承担37元。
(二)重度残疾的学生和儿童参保,中央财政补助108元,省财政承担55元,省医疗救助资金20元,市、区财政承担37元。
(三)其他低保对象参保,中央财政补助108元,省财政承担55元,省医疗救助资金50元,市、区财政承担79元。
(四)持证的贫困残疾人和丧失劳动能力的重度残疾人参保,中央财政补助108元,省财政承担55元,省医疗救助资金30元,市、区财政承担99元。
(五)低收入家庭60周岁以上老年人参保,中央财政补助108元,省财政承担55元,省医疗救助资金30元,市、区财政承担47 元。
(六)大中小学生和儿童参保,中央财政补助108元,省财政承担55元,市、区财政承担37元。
(七)其他居民参保,中央财政补助108元,省财政承担55元,市、区财政承担37元。
三、补助后个人缴费标准。
(一)低保家庭的学生和儿童参保,个人不缴费。
(二)重度残疾的学生和儿童参保,个人不缴费。
(三)其他低保对象参保,个人缴费48元。
(四)持证的贫困残疾人和丧失劳动能力的重度残疾人参保,个人缴费48元。
(五)低收入家庭60周岁以上老年人参保,个人缴费100元。
(六)大中小学生和儿童参保,个人缴费20元。
(七)其他居民参保,个人缴费140元。
四、待遇享受期。新参保居民,缴纳保险费后,待遇享受期从次年的1月1日至次年的12月31日。
五、起付金标准。参保居民在统筹区域(市区)内住院起付金标准为:一级(区级、社区级)医院100元、二级(市级)医院300元、三级(省级)医院500元;在非统筹区域转诊住院或急诊住院起付金标准为750元;学生、儿童住院起付金统一标准为100元;门诊大病不设起付金。
六、支付限额及支付比例。
(一)最高支付限额。参保居民在一个年度内发生的符合基本医疗保险服务范围和标准之内的住院和门诊大病医疗费最高支付限额为5万元。大中小学生和儿童的医疗费最高支付限额为8万元。
(二)统筹基金支付比例。起付标准至15000元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用,一级(区级、社区级)医院统筹基金支付比例为70%、二级(市级)医院统筹基金支付比例为60%、三级(省级)医院统筹基金支付比例为50%。
15001元至30000元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用,一级(区级、社区级)医院统筹基金支付比例为75%、二级(市级)医院统筹基金支付比例为65%、三级(省级)医院统筹基金支付比例为55%。
30001元至50000元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用,一级(区级、社区级)医院统筹基金支付比例为80%、二级(市级)医院统筹基金支付比例为70%、三级(省级)医院统筹基金支付比例为60%。
外转、急诊住院期间发生的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用,统筹基金支付比例在二级(市级)医院支付比例基础上降低10%。
学生、儿童因疾病在本地住院期间发生的符合规定的住院医疗费,具体支付标准为:
起付标准至20000元的部分,统筹基金支付比例为65%;20001至40000元的部分,统筹基金支付比例为75%;40001至80000元以上的部分,统筹基金支付比例为85%。
学生、儿童外转、急诊住院期间发生的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用,统筹基金支付比例在本地医院支付比例基础上降低10%。
学生享受意外伤害门诊医疗待遇:学生年度内发生的符合规定的、属于意外伤害门诊医疗费(仅限无责任人的意外伤害事故),最高支付限额为5000元,由统筹基金支付80%,个人负担20%。
门诊大病不分医疗机构级别,参保居民统筹基金支付比例为65%;学生、儿童统筹基金支付比例为75%。
七、本规定未尽事宜,按照《四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制定的四平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实施方案的通知》(四政办发〔2010〕75号)执行。
八、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九、本规定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二〇一一年十月九日
主题词:卫生 医疗 保险 政策 通知
抄送:市委各部门,市纪委办公室,四平日报社,各人民
团体,各民主党派,中省直各有关单位。
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市政协办公室,市中级法院,
市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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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秘书科 2011年10月10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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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印160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