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四平市人民政府政务
大厅管理细则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辽河农垦管理区、各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
《四平市人民政府政务大厅管理细则》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一年十月八日
四平市人民政府政务大厅管理细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四平市人民政府政务大厅管理办法(试行)》(四政发〔2009〕30号)和省、市软环境建设有关规定,参照省政务大厅有关管理制度,结合我市政务大厅实际,制定本管理细则。
第二条 市政府政务公开协调办公室为政务大厅管理机构,负责对政府各部门进驻、委托事项办理的组织协调、监督管理和指导服务,对进驻窗口工作人员进行管理培训和日常考核。市纪委监察局驻厅监察室负责政务大厅执法监察、行政效能监察工作,受理投诉并进行查处。市法制办在政务大厅设立行政复议窗口,受理行政复议申请。
第三条 经市政府确定进入市政务大厅的行政审批主体要按照“厅外无审批、厅外无收费”的要求,将全部审批项目、收费项目纳入市政务大厅。对违反规定搞“里一半、外一半、前店后厂”的部门,由纪检监察机关按照有关规定严肃追究直接责任人、有关领导的责任。
第四条 各部门行政审批办公室在接受本部门领导的同时,接受市政务公开协调办公室的双重领导,服从其协调、监督、管理,并接受其督查。
第五条 各进厅部门要对行政审批办公室充分授权,行政审批办公室主任对具体行政审批行为负直接领导责任。由于授权不到位致使审批工作受到影响的,由纪检监察机关追究部门主要领导、分管领导的责任。
第六条 各进厅部门行政审批办公室要整体进入市政务大厅,行政审批办主任必须在政务大厅办公,要配备数量充足、具有审批资格的窗口工作人员。行政审批办公室主任是部门向市政务大厅派驻窗口的第一责任人,对本窗口及其工作人员监督管理、考核培训、审批运行和服务工作负主要责任。原则上在政务大厅工作不满一年的窗口工作人员,不得进行轮换。符合轮换条件且需进行轮换的工作人员,由部门提出申请,由市政务公开协调办公室主要领导批准。
第七条 严格落实A、B岗制度。每一个岗位在配备A岗的同时,必须确定1名以上的B岗人员,A岗离开服务窗口超过10分钟的,必须由B岗顶岗,确保服务窗口不出现空岗、脱岗现象。
第八条 实行每天4次指纹签到签退考勤。对拒不录入指纹的工作人员,清退回部门,由部门重新派人。严禁迟到早退,窗口单位全年累计迟到早退人均超过10次的,取消窗口单位评优资格;窗口工作人员全年迟到早退超过10次的,取消个人评优资格。
第九条 规范请销假制度。未落实A、B岗的窗口,一律不予准假。窗口为1人的,无论何种原因请假,均须经部门同意并选派熟悉窗口业务的人员顶岗后,方予准假。所有请假人员需填写《政务大厅请假单》,并由审批办主任持请假单到市政务公开协调办公室协调督查科备案。
行政审批办主任(或窗口负责人)请假1天以内的,由市政务公开协调办公室协调督查科批准;请假 1天以上的,需经部门主管领导同意并签字后,由市政务公开协调办公室分管领导批准。
窗口工作人员请假1天以内的,由审批办主任(或窗口负责人)批准;请假3天以内的,经审批办主任同意并签字后,由市政务公开协调办公室协调督查科批准;请假超过3天的,由部门主管领导同意并签字后,由市政务公开协调办公室分管领导批准。
休年假人员需由部门派出顶岗人员后,持部门出具的休假报告到市政务公开协调办公室协调督查科备案。
窗口单位集体参加重要会议、选举、推荐、业务培训等活动的,需留值班人员,并由所在部门向市政务公开协调办公室提出申请,由市政务公开协调办公室分管领导批准。
第十条 规范窗口工作人员着装。不准穿奇装异服,不准穿短裤、背心、拖鞋上班。制式着装部门的窗口工作人员,工作时间必须着制式服装,其他窗口人员一律着政务大厅统一制作的服装,所有政务大厅工作人员工作时间必须佩戴胸卡。政务大厅工作人员统一着装两年更新一次,所需费用由部门负责。市政务公开协调办公室负责提出标准、样式、数量,采取招投标方式确定制作厂家。
第十一条 严肃工作纪律,注意窗口形象。不准留与身份不符的发型。男同志不得留胡须、留长发,女同志化妆要大方适度,佩带饰品要庄重得体。严禁中午喝酒,工作时间不得办私事、干私活,不得吃零食,不得化妆打扮,不得在窗口更换衣服,不得聚堆聊天,不得嘻戏打闹,不得将非大厅工作人员领进办公区。窗口工作人员坐姿要端正,不得出现东倒西歪等现象,不得打瞌睡,不得出现任何影响政务大厅形象的行为,不得在群众等候时长时间接打电话等。
第十二条 加强网络监管。严禁工作时间上网聊天、玩游戏、炒股、看视频以及浏览无关网站等。所有服务窗口的微机均不得安装、拷贝未经市政务公开协调办公室网络管理负责人批准的任何软件。
第十三条 规范物品摆放。桌子、椅子、电脑显示器、微机摆放必须达到“四个一条线”的要求,桌上办公用品摆放要整齐,各种公示牌、办事指南盒、卡位间内办公设施严格按照政务大厅的规定进行摆放,大理石柜台上不得摆放任何物品。要保持良好环境卫生,桌上、地面、微机等要经常擦洗,保持干净,展示政务大厅良好的窗口形象。
第十四条 加强安全管理。要创造良好的工作秩序,一但出现较为严重的排队现象时,审批办主任要到现场疏导,避免发生拥挤、争吵等现象。出现混乱局面,要及时向市政务公开协调办公室报告。坚持人走关灯、闭电脑,确保用电安全,遇有其他突发事件时,要及时报告。
第十五条 遇有停电,个别窗口无法办公时,仍需正常上班。不能办理业务的窗口,要主动向办事群众说明情况,凡是未经批准擅自离岗的,按空岗处理。
第十六条 强化优质服务。所有窗口工作人员都要做到微笑服务、热情服务、耐心服务,对前来办事群众,主动说“您好”、“请问”、“谢谢”、“再见”、“欢迎评议”等文明用语。严禁与办事群众争吵,做到骂不还口,打不还手。
第十七条 实行岗位通办和延时服务制度。窗口较多、审批业务量较大的窗口单位,都要实行两个或多个岗位同时受理办理审批业务的工作方式,实行岗位通办,提高办事效率。推行延时服务,在中午和下午下班时间过后,只要还有群众在窗口办事,一律实行延时服务,直到办理完毕。
第十八条 严格执行首问负责制、一次告知制、限时办结制、并联审批制、全程代办制、否定备案制、岗位责任制、失职追究制、绩效考评制、办事公开制。各窗口单位要按照《四平市人民政府政务大厅管理办法(试行)》的有关规定,根据窗口工作实际制定具体的、细化的运行管理制度,坚持用制度管事、管人,努力实现窗口工作的标准化、规范化、制度化。
第十九条 规范审批运行程序。窗口工作人员受理行政审批事项,对申报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的申请,应当办理。对不需要现场勘察、检测、检验、检疫、鉴定、听证的,在窗口授权范围内能够决定的行政审批事项及其他行政服务事项,实行一审一核办理制度。对不能在窗口现场办理的承诺件,经窗口工作人员受理后,由审批办公室牵头组织部门内部按法定程序运转、办理,在承诺期内办结后,由窗口答复申请人。
第二十条 审批事项除法律规定和特殊要求外,一律在窗口使用行政审批专用章。行政审批专用章的启用、变更、管理和注销,必须经市政务公开协调办公室确认,核准备案。
第二十一条 所有审批数据必须第一时间录入市政务大厅行政审批系统。市政务公开协调办公室每天都要对审批数据录入情况进行检查,督促即将到期承诺件按时限办结。要深入检查部门是否存在审批超时限以及审批体外循环等问题,检查行政审批专用章使用、保管等情况。
第二十二条 建立监督检查制度。市政务公开协调办公室每天至少对窗口进行4次检查,主要检查工作人员在岗在位、着装、佩戴胸卡、上网聊天、炒股、看视频、环境卫生、审批运行、数据录入、服务质量等方面的情况,发现问题,立即解决。
第二十三条 建立通报制度。通报政务大厅内发生的好人好事、各窗口单位的好经验、好作法,带动窗口工作;对窗口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政务大厅管理制度和有关规定的行为和问题进行通报。通报范围分为大厅内部通报、通报到部门、通报到五个班子、全市通报等。
第二十四条 建立奖励制度。对评为季度优秀窗口单位、优质服务示范岗的人员,荣获政务大厅年度优秀窗口单位和年度优秀个人的,由市政务公开协调办公室给予奖励。鉴于政务大厅窗口工作的特殊性,对窗口工作人员实行疗养制度。凡在市政务大厅连续工作时间超过一年的窗口工作人员每年享受7—10天疗养待遇,所需经费由部门负责,由市政务公开协调办公室分批组织,具体承办。
第二十五条 坚持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的原则,对过错者实施责任追究。方式包括:批评教育、诫勉谈话、责令写出书面检查、取消评先选优资格、通报批评、退回原单位、提请纪检监察机关给予其他方式处理。
第二十六条 本管理细则公布前制定的有关规定与本细则有冲突的,以本细则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七条 本管理细则由市政务公开协调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管理细则自公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