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平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化
四政发〔2011〕29号
铁东区、铁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
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医药卫生体制改革“保基本、强基层、建机制”的基本原则和《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综合改革的实施意见》(吉政发〔2011〕33号)精神,现就深化我市市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综合改革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调整市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管理体制
我市市区自2008年起,按照省政府每个街道建设一个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的要求,共建成社区卫生服务中心13家,其中铁东区、铁西区举办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4家,市(省)直医院举办的9家(铁东区5家、铁西区4家)。
按照《吉林省基层医疗卫生服务机构编制管理意见》(吉编发〔2011〕16号)关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实行县级管理,并在今年9月底前改革到位的要求,将市(省)直医院举办的9家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下放至铁东区、铁西区管理。其中将北门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四马路社区卫生服务中心、黄土坑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七马路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平东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下放铁东区管理;将站前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英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地直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北沟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下放铁西区管理,全面完成深化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综合改革提出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由县级管理的任务。
二、改革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人事制度
目前,市(省)直医院举办的9家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的职工总人数为348人,按照《吉林省基层医疗卫生服务机构设置和编制核定实施方案》(吉编办发〔2011〕80号)要求,这些人员的编制须按所服务街道社区居民人口比例,由市编办会同铁东区、铁西区报省编办完成编制核定。
核编后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所用人员,由市人社局、市卫生局、市编办、市监察局按照《吉林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人事分配制度改革指导意见》(吉政办发〔2011〕21号)、《吉林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岗位设置工作指导意见》(吉政办发〔2011〕22号),根据社区卫生服务的岗位类别设置和聘用要求,制定具体方案,采取面向社会公开招聘的方式完成人员配置工作,招聘总数不超过核定编制的70%。现有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人员不应聘和落聘的,由原单位负责安置。
通过人事制度改革,优化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人员结构,提高人员素质,增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生机和活力,建立一支医德优秀、业务精良、经验丰富、作风踏实、能高质量完成居民公共卫生、基本医疗服务的社区卫生服务队伍。
三、妥善处理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债务问题
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化解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债务的意见》(国办发〔2011〕32号)要求和实际情况,解决好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下放所涉及的资产问题。原市(省)直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属于国家投资项目建设的房屋及在建项目资(金)产约1822万元,在完成债务清理核实、登记造册后,无偿移交给铁东区、铁西区政府。涉及市(省)直医疗卫生单位在建设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过程中投入的用房扩建装修、设备添置等资产约839万元,这些资产经评估机构进行核算评估后,一部分依据政策纳入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债务核销范围化解,一部分由铁东区、铁西区政府按比例分两年偿还市卫生局(市卫生局按投入额度比例返还各医疗卫生机构)。
四、建立稳定长效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运行机制
按照《吉林省基层卫生医疗机构收支两条线的管理暂行办法》(吉政发〔2011〕15号)规定和核定收支、集中支付、专户核算、绩效考核、属地管理的原则,由市区各部门、各单位按工作职责搞好预算支出管理,建立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补偿机制。2011年国家基本公共卫生均等化服务人均补贴标准从15元提高到25元,除国家、省人均补贴资金20元(1220万元)全部拨付铁东区、铁西区外,配套补助资金(306万)市、区各承担50%(人均2.5元),其中市承担153万元、铁东区承担83万元、铁西区承担70万元。同时按照《吉林省建立和规范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采购机制的实施办法》(吉政发〔2011〕17号)规定的目标、措施和要求,规范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采购机制,严格执行《吉林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绩效考核工作管理办法》(吉卫联发〔2011〕42号),建立起稳定长效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运行机制。
深化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综合改革,是一项艰巨的、势在必行的改革任务,涉及千家万户。铁东区、铁西区和市直各相关部门要从人民群众健康的根本利益出发,在市医药卫生体制改革领导小组的直接领导下,服从大局、结合实际、攻坚克难,按期完成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综合改革任务。
二〇一一年九月十九日
市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综合改革实施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