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政府信息公开专栏 >> 四平市人民政府 >> 政府信息公开基础平台

索  引 号: 112203000136266000/2011-03376
分  类: 社会救助;社会保障 ; 其他
发文机关: 四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成文日期: 2011年01月01日
标      题: 四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民政局等部门关于建立低收入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制度实施意见的通知
发文字号: 四政办发〔2011〕23号
发布日期: 2011年01月01日
索  引 号: 112203000136266000/2011-03376 分  类: 社会救助;社会保障 ; 其他
发文机关: 四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成文日期: 2011年01月01日
标      题: 四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民政局等部门关于建立低收入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制度实施意见的通知
发文字号: 四政办发〔2011〕23号 发布日期: 2011年01月01日

  四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

  市民政局等部门关于建立低收入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制度实施意见的通知

 

  

铁东区、铁西区人民政府,辽河农垦管理区、四平经济开发区、红嘴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

  市民政局等部门《关于建立低收入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制度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二〇一一年四月二十六日

  关于建立低收入居民家庭

  经济状况核对制度的实施意见

  市民政局 市财政局 市住建局 市人社局 市公安局

  市社保局 市工商局 市国税局 市地税局

  为进一步科学、准确确定社会救助对象,充分整合和利用社会救助资源,提高社会救助水平,根据《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民政厅等部门关于建立低收入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制度的指导意见》(吉政办发〔2010〕21号)要求,现就我市建立低收入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制度有关事项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充分认识建立低收入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制度的重要意义

  建立低收入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制度可以使社会救助部门根据相关部门或机构提供的居民家庭经济状况信息,与社会救助申请人申报的家庭收入等信息进行比对,从而准确核算和掌握申请人家庭收入和财产状况,对于解决家庭收入核算难,救助对象认定难,有效遏制在救助对象认定过程中的不正之风,实现社会救助制度的公开、公平、公正,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各级政府(开发区)及相关部门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按照国家和省关于社会救助体系建设的要求和部署,紧密结合当地实际,依托全省民政部门建立的信息交换平台,积极探索建立低收入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的管理体制、运行机制、政策措施,创新低收入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工作的方式方法,实现不同部门间低收入居民家庭相关信息共享,为促进社会救助制度的公平、公正实施提供有力保障。

  二、明确低收入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的主要内容

  凡申请城乡低保、城乡医疗救助、保障性住房等社会救助项目的居民,其家庭经济状况均应进行核对。根据《四平市城市低收入家庭认定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低收入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主要是核对家庭收入和家庭财产。

  (一)家庭收入。包括扣除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及个人缴纳的社会保险支出后的工薪收入、经营性净收入、财产性收入、转移性收入以及经县(市、区)以上民政部门认定的其他应当计入的家庭成员在一定期限内拥有的全部可支配收入。

  1.工薪收入可以通过调查就业和劳动报酬、各种福利收入,以及社会保险、个人所得税的缴纳情况获得;

  2.经营性净收入可以通过调查工商登记、企业或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情况以及所得税的缴纳情况获得;

  3.财产性收入可以通过调查利息、股息与红利、保险收益、出租房屋以及知识产权的收益情况获得;

  4.转移性收入可以通过调查养老金、失业保险金、社会救济金、住房公积金的领取、取得赠与、补偿、赔偿情况获得。

  (二)家庭财产。包括存款、房产、车辆、有价证券等。

  1.实物财产可以通过调查房产、车辆、收藏品、艺术品等有较大价值的实物情况获得;

  2.货币财产可以通过调查存款、有价证券持有情况以及债权、债务情况获得。

  三、确定低收入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的主要方式

  按照诚信为本的原则,在社会救助项目申请人“诚信认同”基础上,专业操作、信息互通,建立居民家庭经济状况信息核对交换平台以及申请可查询制度,实现信息互通。在信息比对的同时,要进行必要的入户调查、邻里访问等。

  (一)建立低收入居民家庭经济状况信息核对系统平台。由民政部门建立低收入居民家庭经济状况信息核对系统平台,财政、人社、社保、住建、公安、工商、税务等部门通过这一平台与民政部门建立低收入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信息系统网络专线。低收入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信息系统作为信息平台,通过信息化手段为核对部门提供详尽、客观的数据信息,把原本分散在各个部门的相关经济状况信息,通过核对系统进行最大效率的整合和利用。

  在低收入居民家庭经济状况信息核对系统平台建成之前,可以通过人工的方式定期进行数据传输,采用加密U盘等形式,制定电子表格名单进行提交和信息比对。

  (二)实行科学的核对方法。根据申请人不同的收入特点,确定不同的核对要素。核对要素可分为“基本核对要素”和“补充核对要素”,通过电子比对专线从相关部门获得相应的要素信息,根据核对机构的数字模拟推算规则,在系统中直接生成申请人及其家庭客观、公正的收入财产数额,再与申请人个人申报的数额或政策规定的数额进行比对,得出核对结果。

  (三)建立高效的信息共享工作机制。全省低收入居民家庭经济状况信息核对系统建成之后,所有核对信息必须通过网络专线进行加密传递,确保所有信息的准确、及时、安全。各区民政部门要与相关部门认真签订协议,明确职责、义务关系,确保信息传递顺畅。同时,要指定专人负责,明确查询信息反馈时间。

  四、低收入居民家庭经济状况信息核对工作流程

  申请救助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数据由各区级民政部门与市、区各相关部门负责交换和比对。区级民政部门将需要核对的申请救助居民姓名、身份证号,通过网络专线传输给相关部门,相关部门按照姓名、身份证号在本部门的信息系统中进行检索、查询,并将查询结果通过专线反馈给民政部门。民政部门将所有反馈的信息进行汇总,得出申请救助居民家庭经济状况结果,并出具核对报告。

  五、各相关部门的主要职责

  民政部门负责低收入居民家庭经济状况信息核对系统数据交换平台建设,开发核对系统软件,并做好安装、调试、升级、培训及网络专线建设;综合协同相关部门进行数据交换,对相关部门提供的信息数据进行比对分析,出具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报告。

  财政部门负责提供申请救助人员财政供养情况信息。

  住建部门(房地产)负责提供申请救助人员房产登记情况、住房公积金缴纳和使用等信息。

  人社部门负责提供申请救助人员就业、工资、从事公益岗位等信息。

  社保部门负责提供申请救助人员缴纳社会保险费和领取社会保险金等信息。

  公安部门负责提供申请救助人员户籍情况、家庭成员组成、死亡情况、车辆拥有情况等信息。

  工商部门负责提供申请救助人员个体工商户注册登记、生产经营情况等信息。

  税务部门负责提供申请救助人员依法纳税情况等信息。

  六、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低收入居民家庭收入核对是社会救助工作中的一个新领域,专业性、技术性、权威性、公信力都很强。各级政府、各相关部门要切实加强对低收入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工作的组织领导,将此项工作作为解决民生问题的具体措施给予高度重视。要切实加强核对工作机构能力建设,合理调配适应工作需要的专业工作人员,确保核对工作顺利实施。

  (二) 加强部门间配合。各级财政、银行、证券、住建(房地产)、人社、社保、公安、工商、税务等部门要在各自职责范围内,积极协助民政部门做好低收入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工作。

  (三) 强化保密措施。低收入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工作中的许多信息涉及居民家庭和个人隐私。各部门要高度重视保密工作,强化信息保密措施,对泄漏个人信息造成后果的,要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追究相关责任人和领导的行政和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