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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112203000136266000/2011-03369
分  类: 公安 ; 其他
发文机关: 四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成文日期: 2011年01月01日
标      题: 四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建筑工程消防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
发文字号: 四政办发〔2011〕17号
发布日期: 2011年01月01日
索  引 号: 112203000136266000/2011-03369 分  类: 公安 ; 其他
发文机关: 四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成文日期: 2011年01月01日
标      题: 四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建筑工程消防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
发文字号: 四政办发〔2011〕17号 发布日期: 2011年01月01日

  四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

  加强建筑工程消防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辽河农垦管理区、各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

  近年来,全国各地在建工程火灾频发,造成重大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南京中环国际广场、哈尔滨经纬360度双子星大厦、济南奥体中心、北京央视新址附属文化中心、上海胶州教师公寓、沈阳皇朝万鑫大厦等相继发生火灾,造成严重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我市2010年11月22日,四平市第一热电公司二期在建工程发生火灾,11月30日,四平市唯美戴斯酒店高层建筑在建工程发生火灾,两起火灾虽然没有造成人员伤亡和较大的经济损失,但在社会上造成了不良影响。建筑易燃可燃外保温材料已成为新的火灾隐患,由此引发的火灾已呈多发态势。为深刻吸取火灾事故教训,认真贯彻落实中央领导同志重要批示精神,杜绝和减少在建工程火灾,消除先天火灾隐患,确保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严格落实在建工程消防安全责任制

  建设、设计、施工、监理、图纸审核、工程验收等单位要严格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明确责任,确保施工过程中的消防安全。建设单位要对项目的消防安全负总责,负责审查施工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方案,并监督施工单位严格执行,发现火灾隐患要立即向施工单位提出整改意见,如果施工单位未整改应当要求其立即停工并向住建部门和公安消防机构报告;要将施工过程中的消防安全要求,向施工所在建筑和周围有关建筑的居民、工作人员、流动人员公示,做好施工现场周围有关人员的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工作,严禁施工期间在施工现场吸烟、焚烧纸张垃圾、从室内向外丢弃烟头以及燃放烟花爆竹等行为。在施工前检查建筑物的消防设施和建筑物周围的消防通道,达不到消防要求的立即采取措施完善,否则不得开始施工。建筑外墙保温材料进入施工现场和施工期间要严格审查其防火性能指标,并派消防安全管理人员进行巡查、检查是否按照要求进行施工作业。

  设计单位要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技术规程和《公安部关于进一步明确民用建筑外保温材料消防监督管理有关要求的通知》(公消〔2011〕65号)要求,从严进行设计,并对设计结果负责。

  施工单位要对施工过程中的消防安全负责,是施工现场消防安全的直接责任人,负责对施工工地现场、工人临时居住建筑、施工现场的消防设施器材、消防车通道等进行消防安全管理。建立消防安全组织机构,制定施工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开展灭火救援演练,确保施工现场的临时消防水源、建筑物室内消火栓竖管等与施工同步进行。建筑外墙保温材料,必须符合国家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消防部门规定的阻燃指标。在选定保温材料时要按规定进行招标投标,对保温材料的燃烧性能必须严格把关。燃烧性能不合格的保温材料不得进入施工现场,燃烧性能未复验合格的不得使用。严禁在施工建筑物内堆存保温材料,储存保温材料的库房应用不燃性材料搭建,并有专人看管。露天堆放时,堆放场应独立设置禁火区域,并应配备消防设施器材,堆放场内材料的存放量不应超过3天的工程需用量,并应采用不燃性材料完全覆盖。加强建筑外墙保温材料施工过程的消防安全管理。严格执行用火审批制度,外墙保温施工禁止与电气焊、砂轮切割等施工交叉作业,严禁一切人员将火种带入施工现场。进行外墙屋面保温施工时直至保温材料全部覆盖前禁止现场一切明火施工。动用电气焊、砂轮切割等施工时所涉及区域内的有机类保温材料必须完全覆盖。设计了防火隔离带的外墙保温工程,其防火隔离带的安装、施工应与保温材料施工同步进行。防火隔离带的安装应当采用满粘法,不得与墙面基层留有空隙。

  工程监理单位要依照法律、法规以及有关技术标准、建设工程监理规范、设计文件和建设工程承包合同,代表建设单位对施工消防安全实施监理,并对施工消防安全承担监理责任。

  二、严格执行建筑外保温系统及外墙装饰防火规定

  3月14日,公安部下发了《关于进一步明确民用建筑外保温材料消防监督管理有关要求的通知》(公消〔2011〕65号),要求在新标准发布前,各相关部门和单位要从严执行《民用建筑外保温系统及外墙装饰防火暂行规定》(公通字〔2009〕46号)第二条规定,民用建筑外保温材料应采用燃烧性能为A级的材料。吉林省工程建设地方标准《民用建筑外保温工程防火技术规程》(DB22/T496?2010)已于2010年9月1日起正式实施,住建部门要及时通知设计、建设、施工、监理单位在外保温系统设计施工中认真执行相关技术要求,2010年9月1日前已进行建筑保温系统设计但未进行外保温系统施工的建设单位,如不符合《规程》的相关要求,应责令建设单位严格按照《规程》要求修改原有设计后,方可进行外保温系统施工。设计单位对新建的建筑要严格按照《规程》要求的技术标准进行设计。

  三、各职能监管部门要从严控制建设工程审核、验收关,加强在建工程的监督管理

  图纸审核单位要依据规范的要求严格审查,达不到标准要求的不得通过审核,同时要通知建设单位进行图纸变更设计。住建、质监、公安消防机构等各验收单位要严把验收关,要把建筑外墙保温系统作为一项重点内容进行严格验收,防止留下先天的火灾隐患。住建部门要加强对外墙保温材料工程的监管,外墙保温材料工程要经过招标投标程序,选定具有建筑施工资质的企业承担。与此同时,要加强新建工程外墙保温材料的见证抽样工作,抽样检测不合格的不得审批和施工。对超出现行国家消防技术标准适用范围的建设工程,以及消防设计文件拟采用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可能影响建设工程消防安全,不符合国家标准规定的,住建、公安消防等部门不得违规审批。住建、安监、质监、公安消防等部门,要加大对在建工程外墙保温材料的监督检查和处罚力度。各级公安消防机构要将在建工程列为火灾隐患排查整治范围。对发现的火灾隐患和各类消防违法行为,坚决依法从严查处,一律停止施工,进行整改。对于建设、设计、施工、监理、检测技术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违反有关消防法律法规、国家工程建设技术标准,或者存在弄虚作假、提供虚假材料、降低施工质量等行为,要从重给予行政处罚,并函告住建等上级主管部门吊销其相关资质;造成严重后果的,除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或者追究刑事责任外,还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二〇一一年四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