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四平市小型汽车号牌竞价
发放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辽河农垦管理区、各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
《四平市小型汽车号牌竞价发放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二〇一一年一月四日
四平市小型汽车号牌竞价发放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国有资源有偿使用管理,增加政府非税收入,合理配置小型汽车号牌使用权,根据《吉林省规范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办法》、《财政部关于加强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通知》(财综字〔2004〕53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小型汽车号牌竞价发放。
第三条 市财政局是小型汽车号牌竞价发放工作的主管部门,具体负责通过政府采购方式确定拍卖机构,对竞价所得资金采取非税收入“直接缴库”的办法,按照非税收入管理的有关规定进行监督管理和使用。
市公安局交警支队负责制定相关规定和业务流程、提供竞价的小型汽车号牌、按规定为买受人注册登记等工作。
市发改委负责核定小型汽车号牌竞价底价。
市监察局对小型汽车号牌竞价发放工作实施监督。
第四条 小型汽车号牌竞价发放遵循公开、公正的原则,由拍卖机构按规定的拍卖程序和拍卖方式依法进行拍卖,其全部所得上缴市财政,专项用于道路交通管理设施建设。
第五条 小型汽车号牌竞价通过拍卖方式进行,拍卖企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的有关规定对市公安局交警支队提供的号牌进行拍卖,原则上每月一次。行政事业单位不得使用财政性资金参与小型汽车号牌竞拍。
第六条 买受人必须在通过拍卖取得号牌的6个月内持《小型汽车号牌竞价结果确认书》、号牌竞价交款收据、购车发票、《组织机构代码证》或居民身份证明、国产小型汽车整车出厂合格证明或小型汽车进口凭证等资料,按规定办理注册登记。预期不办理的号牌无条件收回。
第七条 根据公安部《服务群众十六项措施》的规定,小汽车报废后,小汽车所有人可以申请继续使用原小汽车牌号,但应在小汽车注销登记后6个月内向市公安局提出申请。
第八条 通过竞拍取得的号牌不得非法变更所有人。
第九条 如国家统一调整小汽车号牌式样和内容,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条 对在小型汽车号牌竞价发放过程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单位或个人,由市监察机关追究相应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2011年2月1日起实施。如法律、法规和规章另有规定的,按新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市公安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