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
转发提高四平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
标准和补助水平工作方案的通知
铁东区、铁西区人民政府,辽河农垦管理区、各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
市财政局、市民政局制定的《提高四平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和补助水平工作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提高四平市城乡居民最低
生活保障标准和补助水平工作方案
(市财政局 市民政局)
为进一步保障城市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根据吉林省财政厅、民政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加大城乡困难群体救助力度有关政策措施的通知》(吉财社字〔2010〕781号)、吉林省2010年城乡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目标责任制以及全省民政工作会议关于提高全省城乡低保标准和补助水平的要求,制定本方案。
一、 目标任务
按照全省提高城乡低保标准和补助水平的有关要求,依据市统计局和国家统计局四平调查队提供的2009年度城镇居民可支配收入的20%和农民人均收入的25%,并综合考虑城市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等相关数据,确定四平市区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现行的每月人均214元提高到260元,平均补助水平由现行的每月180元提高到200元,辽河农垦管理区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现行的每月人均180元提高到210元,平均补助水平达到每月人均160元,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现行的每年1200元提高到1360元,平均补助水平达到年人均900元。
二、 执行时间
从2010年7月1日起执行。
三、 资金来源
由省财政负责筹措解决。
四、基本原则
(一)坚持控面提标的原则。在提标中要以控制保障人数为重点,实现城市低保标准的提高。此次提标以2009年末保障人数为基数,超出基数所需资金,由区财政负担。
(二)坚持从实际出发,量力而行的原则。
(三)坚持维护社会稳定的原则。提标工作政策性强、涉及困难群众的切身利益,各级政府要加强对提标工作的组织领导,避免引发不必要的矛盾,确保社会稳定。
五、组织实施
(一)12月份,各区民政局要按照市政府新确定的城乡低保标准,认真核定现有低保家庭的月补助额度。同时,以家庭为单位,对新申请享受城市低保家庭,按新标准进行家庭收入核定和评议审批。
(二)突出重点,完善城乡分类施保制度。
一是城乡低保必须要以家庭为单位纳入保障范围,城市低保实行差额补助,农村低保实行分类分档补助的基础上,分类施保、重点保障。
1.城市分类施保和农村重点保障对象范围包括:
(1)重病:癌症、白血病、肾功能衰竭(尿毒症)、心脏病(肺心症、冠心病、风心病、心肌病中心功能三级以上的)、脑出血、脑血栓后遗症(肌力一、二级的)、重症肝病(肝腹水、肝硬化晚期)、糖尿病(胰岛素依赖者)、类风湿(活动期肌力、关节、心肌改变丧失劳动能力的);
(2)重残:指残联认定的智力、肢体、精神残疾二级以上和视力、听力、语言残疾一级以上的;
(3)高龄人员(70岁以上);
(4)单亲家庭(父母一方死亡)中在校学生。
2.城市分类施保对象补助标准,在保障标准全额基础上上浮50%,具体标准为每月389元(辽河农垦管理区城市分类施保对象补助标准确定为每月300元)。其他低保对象实行差额补助,但家庭成员平均补助标准不能低于保障标准的20%。
3.农村低保分为一般保障户和重点保障户,各类按家庭人口各分三档,一般保障户中一人户家庭为一档,补助标准为我市农村低保年人均补助水平,即每年900元;二人户家庭、三人户以上家庭补助标准分别为每年600元和450元;重点保障类中的一人户家庭、二人户家庭、三人户以上家庭补助标准分别为每年1300元、1100元、1000元。
(二)做好提标信息录入工作,并及时与低保金代发金融机构联系办理相关业务。
(三)各区财政部门要足额安排好提标及新增人员所需资金,及时将资金拨付到低保资金支出专户。
(四)加大城市低保政策法规的宣传力度,使社会各界和困难群众充分体会到党和政府的温暖。
六、具体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提高城市低保标准工作,事关广大困难群众的切身利益,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要高度重视此次提标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确保提标工作落到实处。
(二)精心组织,明确责任。要建立“政府主导,民政牵头,部门协作”的工作机制,成立由政府主管领导挂帅,民政部门牵头,相关部门参与的提标工作领导小组,明确各部门职责,精心组织,确保提标工作顺利完成。
(三)完善制度,建立机制。进一步加强制度化建设,完善动态管理机制和监督检查机制,通过进一步强化动态管理,实现控面提标,确保城市低保工作的健康、快速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