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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112203000136266000/2010-03107
分  类: 人事工作 ; 其他
发文机关: 四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成文日期: 2010年01月01日
标      题: 四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市人社局制定的四平市公益性岗位人员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文字号: 四政办发〔2010〕73号
发布日期: 2010年01月01日
索  引 号: 112203000136266000/2010-03107 分  类: 人事工作 ; 其他
发文机关: 四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成文日期: 2010年01月01日
标      题: 四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市人社局制定的四平市公益性岗位人员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文字号: 四政办发〔2010〕73号 发布日期: 2010年01月01日

  四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

  转发市人社局制定的四平市公益性

  岗位人员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辽河农垦管理区、各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

  市人社局制定的《四平市公益性岗位人员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四平市公益性岗位人员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做好公益性岗位管理工作,明确工作职责,规范工作行为,帮助就业困难对象在公益性岗位上实现再就业,根据《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劳动保障厅等部门制定的吉林省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吉政办发〔2008〕33号)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公益性岗位是指政府投资,按有关要求被政府聘用,以实现公共利益和安置就业困难人员为主要目的的非营利性公共管理岗位。主要包括:

  1.民间纠纷调节员岗位;

  2.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保险扩面征缴服务员岗位;

  3.劳动关系协调员岗位;

  4.社区养老服务员岗位;

  5.劳务经济服务员岗位;

  6.社区食品安全监督员岗位;

  7.治安员、交通协管员岗位;

  8.计划生育协管员岗位;

  9.保洁员岗位;

  10.社区预防犯罪岗位。

  第三条 公益性岗位人员的工作职责

  1.民间纠纷调节员的主要职责:调解辖区内发生在公民与公民之间、公民与法人和其它社会组织之间涉及民事权利和义务的各种纠纷。

  2.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保险扩面征缴服务员的主要职责:开展辖区内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参保人员的调查摸底,搜集建立辖区内参保人员基础信息和数据库;开展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保险政策宣传和咨询服务;协助经办机构做好辖区内居民的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保险的扩面征缴工作等。

  3.劳动关系协调员的主要职责:调查了解辖区内用工单位基本情况;督促指导辖区内用人单位及时到有关部门办理劳动用工登记,对用工单位劳动用工实行动态管理;建立劳动关系基础台账和劳动用工基础数据库;调查了解辖区内用工单位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情况,督促用工单位及时纠正违法违规行为;调查了解辖区内发生劳动争议和信访案件,并协助有关单位进行妥善处理等。

  4.社区养老服务员的主要职责:通过入户调查,摸清社区经济困难且生活自理困难老年人底数,建立基础档案,根据老年人实际需要及时提供以生活照料为基本内容的综合性服务。

  5.劳务经济服务员的主要职责:对农村劳动力进行求职登记;收集劳务输出用工信息;协助开展农村劳动力技能培训;协调做好劳务输出组织工作;协调做好劳务输出基地建设;帮助农民维护劳动合同法权益等。

  6.社区食品安全监督员的主要职责:向市食品安全工作委员会办公室报告辖区食品安全情况;开展食品安全监督、协管、宣传工作;协助开展辖区内食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协助开展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理救援工作;协助开展食品安全风险评估、调查评价工作等。

  7.治安员、交通协管员的主要工作职责:

  (1)负责辖区内的治安巡逻,维护治安秩序;

  (2)预防、制止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和违法犯罪行为,发现并将违法犯罪嫌疑人扭送到公安机关;

  (3)了解、发现辖区内的治安防范隐患和漏洞,提示有关单位、居民做好安全防范工作,消除治安隐患;

  (4)宣传、教育群众增强法制观念和安全防范意识;

  (5)劝解民间纠纷;

  (6)为群众提供治安救助,参加抢险救灾。

  8.计划生育协管员的主要工作职责:

  (1)在街道计生站的领导下,协调各方面力量,做好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

  (2)组织群众做好人口和计划生育宣传教育工作,解答群众的政策咨询,做好计划生育对象说服、动员和思想教育工作;

  (3)掌握育龄群众结婚、怀孕、生育、避孕节育、生殖健康和外出等动态情况,并按时上报;

  (4)按时组织已婚育龄妇女参加查环、查孕、落实节育措施和补救措施等工作;

  (5)督促、帮助居民办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再生育证》、《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和计划生育奖励优惠等有关手续和证件;

  (6)及时发放药具,做好随访记录。

  9.保洁员工作职责:

  (1)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单位规章制度;

  (2)自觉遵守劳动纪律,熟悉本岗位的工作任务和要求,明确服务宗旨,端正劳动态度,讲究工作效率;

  (3)工作时间必须穿标志服。

  10.社区预防犯罪岗位主要工作职责:

  (1)调查了解社区人员基本情况;

  (2)定期宣传预防犯罪相关知识;

  (3)定期举办社区两劳释放人员培训班。

  第四条 公益性岗位人员劳动关系的建立

  各用人单位公益性岗位人员,按照“谁用人、谁管理”的原则,招聘上岗后,必须与用人单位签订用工协议,用工协议期为一年,同时应当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备案。协议期满后经考核合格者按有关规定和工作需要可以续签的,续签下一年的用工协议。协议期满考核不合格者,由用人单位决定,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进行审核备案后,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关系。各用人单位无正当理由不得随意解除公益性岗位人员的劳动关系。

  第五条 公益性岗位人员的管理与监督

  1.各社区成立公益性岗位管理办公室,办公室主任由各社区主任担任,成员由社区委员担任。由街道负责管理,业务上接受各部门指导。社区公益性岗位管理办公室接受市公益性岗位管理办公室监督检查。

  2.各街道、社区劳动保障事务所和有关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健全规章制度,应当建立完善岗位责任制度和考核制度、考勤制度、奖惩制度等各项规章制度。对先进人员给予奖励,对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不履行岗位职责且屡教不改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分、劝退、辞退等处理。

  3.各街道、社区劳动保障事务所和相关用人单位负责本辖区内、本单位公益性岗位人员的管理工作,公益性岗位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用工协议自然终止,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人员应当及时上报,如果发现漏报、瞒报,追回超期岗位补贴并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4.严格处理违法违规行为,对虚报冒领,骗取岗位补贴和社保补贴的单位和个人,除追回所有补贴资金外,要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427号)和国家有关法律规定进行严肃处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和有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第六条 公益性岗位人员档案管理

  公益性岗位人员档案,由本人所在街道和用人单位进行档案备案管理(本人档案在市委组织部管理和市就业局管理的,仍由其管理)。各街道、社区劳动保障事务所和用人单位要建立公益性岗位人员基础档案和台账,做到一人一档案。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要建立公益性岗位人员信息库和基础档案库,进行动态管理,作为公益性岗位人员专项目标考核依据。

  第七条 工作纪律

  1.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严格执行用人单位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

  2.认真学习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政策,积极参加有关业务培训,不断提高工作能力和业务素质。

  3.服从领导,听从指挥,奉公守法,秉公执法,尽职尽责,努力工作,按照要求完成任务,积极参加集体活动。

  4.按时上岗,不迟到、不早退,不准无故脱岗、工作期间不准从事与工作无关的活动。因病、因事不能出勤,必须严格履行请销假手续。

  5.不得接受管辖和被调查单位的礼金、代金券和宴请,不得利用职责之便,索要钱物、谋取个人利益或为他人违法犯罪行为提供方便,不得滥用职权、徇私舞弊。

  6.遵守保密规定,不得对外泄露机密、秘密文件及保密信息资料,为用人单位保守秘密,为举报者保密。

  7.不得在工作期间饮酒或酒后上岗,不得参与赌博。

  8.注意仪表仪容,使用文明用语,遵守礼仪规范。

  第八条 考勤制度

  1.公益性岗位人员的考勤和日常管理工作,由各街道、社区和用人单位负责具体实施。

  2.公益性岗位人员请假3天以内由所管理部门批准,3天以上的由主管部门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益性岗位管理办公室备案。

  3.公益性岗位从业人员因病(因事)不能工作的,要事先请假。

  事假:2天以内(含2天)向社区或用人单位请假,取得同意后方可准假,连续2天以上或累计达到6天以上由单位签署意见后,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益性岗位管理办公室同意后方可准假,否则按旷工处理。

  病假:3天以内(含3天)持医院相关证明向社区或用人单位请假,取得同意后方可准假。连续3天以上或累计达10天以上由社区或用人单位签署意见后,持医院证明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益性岗位管理办公室,经同意后方可准假(生病住院的必须有医院的住院疾病证明),否则作为旷工处理。

  婚假、丧假、产假按国家规定的假期执行。

  第九条 建立严格考核奖惩制度

  考核实行10分制和年终考核相结合。迟到扣1分、早退扣1分、事假扣1分、脱岗1次扣3分、旷工1天扣4分。每扣1分罚款20元。年终对工作表现突出、出勤率高的同志给予奖励。评出一、二、三等奖,奖金从所扣资金中解决。考核不合格者,报请上级部门给予解除劳动合同。对社区公益性岗位办公室主任存在虚报、瞒报、不作为的,建议相关部门辞去社区主任职务,情节严重的追究责任。

  第十条 诫勉谈话制度

  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告诫1次

  1.每月迟到、早退,违反单位规章制度的;

  2.不执行请销假制度及工作推逶拖拉的;

  3.不服从领导,责任心不强,业务能力差,不能按时完成工作任务的;

  4.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

  年内告诫一次者,当年不能评为优秀;告诫二次者,当年考核定为不称职;告诫三次者,予以辞退。告诫由街道、社区和用人单位作出处理意见,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备案。

  第十一条 劳动关系解除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予以解除劳动关系

  1.有违纪、违法行为的;

  2.不能按要求完成工作任务、年度考核不合格的;

  3.工作态度差,引起群众和用人单位投诉,造成严重不良影响,查证属实的;

  4.严重违反考勤制度规定的;

  5.接受用人单位的礼金、代金券和宴请,造成不良影响的,利用工作之便索要钱物、谋求个人利益或为他人违法犯罪提供方便,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吃拿卡要、收受贿赂的;

  6.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实现就业再就业的;

  7.顶编不在岗位仍然冒领岗位补贴、享受保险待遇的;

  8.把本岗位转包他人、自己享受保险待遇的;

  9.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

  10.私自调岗、挂岗等原因不能继续担任本职工作的 。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