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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112203000136266000/2010-03106
分  类: 重大建设项目批准和实施情况 ; 其他
发文机关: 四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成文日期: 2010年01月01日
标      题: 四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四平市项目建设规划条件及修建性详细规划编制(修改)审批程序的通知
发文字号: 四政办发〔2010〕72号
发布日期: 2010年01月01日
索  引 号: 112203000136266000/2010-03106 分  类: 重大建设项目批准和实施情况 ; 其他
发文机关: 四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成文日期: 2010年01月01日
标      题: 四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四平市项目建设规划条件及修建性详细规划编制(修改)审批程序的通知
发文字号: 四政办发〔2010〕72号 发布日期: 2010年01月01日

  四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四平市项目建设规划条件

  及修建性详细规划编制(修改)

  审批程序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辽河农垦管理区、各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

  《四平市项目建设规划条件及修建性详细规划编制(修改)审批程序》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四平市项目建设规划条件及修建

  性详细规划编制(修改)审批程序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规范项目建设规划条件及修建性详细规划编制(修改)审批程序,发挥规划对城乡建设的引导和调控作用,特制定本程序。

  一、编制程序

  (一)规划条件编制程序

  1.编制依据及原则

  规划条件是在城市、镇规划控制区以出让(转让、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在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划拨)之前,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和城市设计,提出出让(转让、划拨)地块的位置、范围、使用性质、开发强度等规划条件,经政府审定后,作为国有土地出让(转让、划拨)的前置条件。未确定规划条件的地块,不得出让(转让、划拨)土地使用权。

  2.成果内容

  规划条件必须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城市设计和规划《规范》要求,并应在此基础上结合地块的具体位置,项目的具体要求进一步细化,要满足国有土地出让(转让、划拨)的要求,并起到指导修建性详细规划和建筑设计的作用。

  规划设计条件应当包括文字和附图,提出地块位置、范围(出让红线图、拆迁红线图)、使用性质、用地强度(容积率、建筑密度、建筑高度、绿地率)、停车泊位、主要出入口、日照标准。需要配置的公共服务设施,包括停车场、垃圾收集站、公共厕所、托幼、医疗卫生、社区管理用房、水电气等市政基础设施的布点,以及消防、环保、环境质量、建筑设计控制要求。工业区应重点强化用地性质、规划道路控制、投资强度、土地使用强度、环境保护、配套设施等要求。

  规划条件附图应当包括:地块区域周边环境和现状地块坐标、标高,道路红线坐标、标高,出入口位置,建筑界线及基础设施等条件。

  3.审查及报批

  规划设计单位将规划设计条件编制完成后,提请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规划技术审查委员会初审,报市规划技术审查委员会审定,经主管市长签批后,由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转国土资源局。未确定规划条件的地块,不得出让(转让、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任何部门不得擅自改变作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划拨)合同组成部分的规划条件。

  编制程序见四平市规划条件编制、审批程序流程(附图1)。

  (二)修建性详细规划编制程序

  1.编制依据及原则

  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或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应依据相应地块控制性详细规划、规划条件和设计要求、《城市规划编制办法》、《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和国家现行法律、法规、规范等有关规定编制。

  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应当遵循统一规划、合理布局、因地制宜、综合开发、配套建设的原则,综合考虑日照、采光、通风、防灾、配套设施建设及管理要求,创造安全、卫生、方便、舒适和优美的生活环境。

  修建性详细规划综合经济技术指标,应符合相应地块控制性详细规划和规划条件的控制指标。建筑面积大于等于50万平方米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应从城市设计角度制定编研方案。

  2.组织编制单位

  (1)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可以组织编制下列重要地段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公共建筑集中的广场、街区;城市基础设施、火车站、公路客运站;风景名胜区、历史文化街区、历史文化名镇、自然文化遗产;用地面积较大或者重要的居住区、科研文教区;政府确定的其他地段和区域的修建性详细规划。

  (2)其他需要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的地块,由建设单位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规划编制单位编制。

  3.成果内容

  修建性详细规划成果包括规划说明书和图纸。

  (1)建设条件分析及综合技术经济论证。

  (2)平面空间形态,包括建筑、道路、绿地、水景、小品等空间布局和景观规划设计,布置总平面图。

  (3)竖向空间形态,包括建筑体量、单体及群体高度、建筑轮廓、天际线。

  (4)建筑空间形态,包括建筑风格、体量、色彩、装饰标准。

  (5)对住宅、医院、学校和托幼等建筑进行日照分析。

  (6)根据交通影响分析,提出交通组织方案和设计。

  (7)市政工程管线规划设计和管线综合以及规划条件中要求的全部内容。同时,要注意保护环境、历史文物及现状住宅的合法权益。

  4.审查及报批

  修建性详细规划编制完成后,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技术审查委员会进行初审,初审通过的修建性详细规划方案,一般项目提请市规划技术审查委员会审定,重大项目由市政府常务会审定。

  编制程序见四平市修建性详细规划编制、审批程序流程(附图2)。

  二、修改程序

  (一)规划条件修改程序

  1.修改原则

  (1)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修改经审定的规划条件。

  (2)规划条件修改必须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

  (3)规划条件修改涉及控制性详细规划内容的,应当按照法律规定程序先行修改控制性详细规划。

  2.修改条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可以按照规定权限修改规划条件。

  (1)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已经修改,对该地块实施产生重大影响的。

  (2)经评估发现规划条件的内容,已经不能适应城市建设或者控制性详细规划存在技术性差错的。

  (3)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需要修改的其他情形。

  3.修改程序

  申请人提出修改规划条件申请,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组织专家对修改的必要性进行论证,并向原审定机关提出专题报告,经原审定机关同意后,方可修改规划条件。修改后的规划条件,应当依照原编制程序报批,并通报相关部门。

  修改程序见四平市规划条件修改程序流程(附图3)。

  (二) 修建性详细规划修改程序

  1.修改原则

  经依法审定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总平面图不得随意修改。确需修改的,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采取听证会等形式,听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因修改给利害关系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给予补偿。

  修建性详细规划或建设工程设计方案修改后的综合经济技术指标,应符合相应地块控制性详细规划的控制指标和规划条件。若突破控制性详细规划控制指标和规划条件,应按照规定程序先行修改控制性详细规划和规划条件。

  2.修改条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修改修建性详细规划或建设工程设计方案。

  (1)因规划条件修改导致修建性详细规划必须相应修改的。

  (2)因历史建筑、历史文化街区、历史文化名镇、自然文化遗产保护、地质灾害和其他涉及公共利益原因,导致修建性详细规划必须相应修改的。

  (3)规划实施中经论证认为需要修改的。

  (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3.修改程序

  (1)建设单位或个人向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书面修改申请,说明修改理由和内容。

  (2)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规划委员会,对修改修建性详细规划申请例会研究。

  (3)对不符合修改条件要求的,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书面告知建设单位或个人不予修改修建性详细规划。

  (4)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规划委员会例会研究同意修改的,通知申请修改的建设单位或个人,按照修建性详细规划编制程序办理。

  修改程序见四平市修建性详细规划修改程序流程(附图4)。

  本程序由四平市城乡规划委员会负责解释,自2011年1月1日起执行。

  附件:1. 四平市规划条件编制、审批程序流程

  2.四平市修建性详细规划编制、审批程序流程

  3.四平市规划条件修改程序流程

  4.四平市修建性详细规划修改程序流程

 

  

  附图1:四平市规划条件编制、审批程序流程

  规划设计单位编制规划条件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委托编制规划条件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规划技术审查委员会初审

  市规划技术审查委员会审定

  主管市长签批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转国土局

  修改规划条件

  修改规划条件

  附图2:四平市修建性详细规划编制、审批程序流程

  委托规划编制单位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规划技术审查委员会

  初审规划方案、效果图

  一般项目市规划技术审查委员会审定规划方案、效果图

  重大项目市政府常务会审定规划方案、效果图

  修改规划方案

  规划编制单位编制规划方案

  修改规划方案

  审定后实施

 

  

  附图3:四平市规划条件修改程序流程

  建设单位或个人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规划委员会例会研究

  市规划技术审查委员会审定

  主管市长签批

  规划编制单位编制规划方案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技术审查委员会初审

  不同意

  不同意

  修改规划条件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转国土局

  修改规划条件

 

  

  附图4:四平市修建性详细规划修改程序流程

  建设单位或个人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规划委员会例会研究

  规划编制单位编制修改方案

  审定后实施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技术审查委员会

  初审修改方案

  一般项目市规划技术审查委员会

  审定修改方案

  重大项目市政府常务会审定修改方案

  不同意

  不同意

  修改规划方案

  修改规划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