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政府信息公开专栏 >> 四平市人民政府 >> 政府信息公开基础平台

索  引 号: 112203000136266000/2011-03350
分  类: 其他 ; 其他
发文机关: 四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成文日期: 2011年01月01日
标      题: 四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完善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综合治理工作机制的意见
发文字号: 四政办发〔2010〕68号
发布日期: 2011年01月01日
索  引 号: 112203000136266000/2011-03350 分  类: 其他 ; 其他
发文机关: 四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成文日期: 2011年01月01日
标      题: 四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完善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综合治理工作机制的意见
发文字号: 四政办发〔2010〕68号 发布日期: 2011年01月01日

  四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进一步完善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

  综合治理工作机制的意见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辽河农垦管理区、各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

  为进一步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促进公平竞争,保护经营者和消费者合法权益,推动我市经济快速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等法律法规和《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综合治理工作机制的意见》(吉政办发〔2010〕33号),经市政府同意,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进一步完善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综合治理工作机制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构建和谐社会为目标,按照“标本兼治、综合治理、疏堵结合、依法监管”的原则,建立完善的整治无照经营长效工作机制,充分发挥综合执法的整体效能,使无证无照经营得到有效遏制,构建公平竞争、有序发展的市场环境。

  二、总体原则

  政府领导,属地监管,分工负责,部门联动,综合治理,“谁审批、谁发证(照)、谁负责”,有效遏制无证无照经营行为。

  三、查处取缔范围

  (一)应当取得而未依法取得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和营业执照,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无证无照经营行为;

  (二)无须取得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即可取得营业执照而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无照经营行为;

  (三)已经依法取得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但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无照经营行为;

  (四)已经办理注销登记或者被吊销营业执照,以及营业执照有效期届满后未按照规定重新办理登记手续,擅自继续从事经营活动的无证无照经营行为;

  (五)超出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擅自从事应当取得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方可从事经营活动的违法经营行为。

  四、部门职责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需要办理许可和营业执照方可从事的经营活动进行监督管理;对须经本部门许可(批准)方可从事的经营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工信部门负责对须经本部门许可(批准)方可从事原油、成品油、煤炭经营、仓储、软件销售及服务,食盐生产、批发和碘盐加工、批发,能源生产、建设活动等经营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公安部门负责对须经本部门许可(批准)、备案方可从事公共场所、特种行业、危险物品、互联网上网服务、因私出入境、中介服务、消防安全及其他须经公安部门许可、备案方可从事的经营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国土资源部门负责对须经本部门许可(批准)方可从事的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等经营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环境保护部门负责对须经本部门许可(批准)方可从事的环境保护、污染治理等经营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负责对须经本部门许可(批准)方可从事市政公用市场、建筑市场、勘察设计市场、房地产市场,以及围绕上述市场开展中介服务等经营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商务部门负责对须经本部门许可(批准)方可从事屠宰、酒类流通、外派劳务、典当、拍卖、报废汽车回收、二手车鉴定评估和直销等经营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交通运输部门负责对须经本部门许可(批准)方可从事的道路运输业经营及道路运输相关业务、危险货物运输及公路工程监理业务的丙级监理单位资质等经营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文化新闻出版部门负责对须经本部门许可(批准)方可从事的娱乐场所、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的经营活动、营业性演出、文艺表演团体及演出经纪机构的设立,出版物出版、发行、零售、印刷、复制、出版物进口以及音像制品的进口、批发、零售和出租等经营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卫生部门负责对须经本部门许可(批准)方可从事消毒产品、涉水产品、集中式供水服务、医疗服务、采供血、公共场所经营服务等经营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对须经本部门许可(批准)方可从事的工业品(含食品)生产加工、计量器具制造及修理、计量标准核准、强制性产品认证、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和结果的实验室、特种设备生产和使用等经营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对须经本部门许可(批准)方可从事的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危险化学品等生产、经营、储存及非煤矿山等生产经营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须经本部门许可(批准)方可从事的药品、医疗器械、餐饮服务等经营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烟草专卖部门负责对须经本部门许可(批准)方可从事的烟草零售等经营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农业部门负责对须经本部门许可(批准)方可从事的农作物种子、农药、肥料、转基因生物、农业机械等生产经营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畜牧部门负责对须经本部门许可(批准)方可从事的动物诊疗、饲料、兽药、种畜禽、家畜人工改良等经营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人事和劳动保障部门负责对须经本部门许可(批准)方可从事的职业介绍、职业技能培训、职业技能考核鉴定、境外就业中介服务、劳务派遣等经营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旅游部门负责对须经本部门许可(批准)方可从事的旅游业务等经营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其他相关职能部门(单位)要按照“谁主管、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认真履行监督管理职责,依法对无证无照经营行为进行查处。

  通信服务等行业要加强行业自律与管理,不得在明知或应知是无证无照经营的情况下提供互联网接入等服务。

  五、完善工作机制

  (一)建立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由市政府组织,市政府分管领导为召集人,市工商、工信、公安、国土资源、环保、住房和城乡建设、商务、交通、文化、卫生、质监、安监、食品药品监管、烟草专卖、农业、牧业、人事和劳动保障、旅游等部门为成员单位。负责通报查处无证无照经营工作情况,协调解决重大、疑难问题,研究制定工作措施,指导、督促开展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工作。各成员单位对联席会议决定的事项要认真落实并及时反馈。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具体负责日常联系协调工作,联席会议原则上每年至少召开两次,重大事项不定期即时召开会议。

  (二)建立信息通报共享制度。各职能部门要本着“各司其职、通力合作”的原则,互相配合,互通信息。行政许可审批部门在营业执照有效期内依法吊销、撤销、注销行政许可证或其他批准文件,或者行政许可证、其他批准文件有效期届满的,应在吊销、撤销、注销或者有效期届满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及时将有关情况告知同级相关行政许可审批部门,同级相关审批部门在接到告知后,应依法做出相应处理。要建立每季度交换一次季度工作情况和重大事项即时通报的工作制度。

  (三)建立案件移送制度。各职能部门在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行为时,发现涉及其他职能部门监管职责范围的违法违规行为,应在5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材料和证据移送同级相关职能部门。同时对其中违法情节严重、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公安机关。接受部门应在收到有关材料后5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受理的决定或处理意见,并通知移送部门。在案件查处过程中移送与接受部门要及时沟通。

  六、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各县(市)、区政府要进一步提高对无证无照经营行为的危害性以及综合治理工作重要性的认识,把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行为作为整顿和规范市场经营秩序的一项重要任务,作为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重要措施,认真协调解决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各级政府要成立相应的组织机构,积极支持相关职能部门依法开展工作,切实将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工作抓出成效。

  (二)落实责任,齐抓共管。相关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明确任务,责任落实到人。要建立部门查处与联合执法相结合的工作机制,确保无证无照经营综合治理工作积极稳妥、有序、有效进行。要发挥基层组织作用,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等群众自治组织应积极配合政府相关职能部门查处无证无照经营,发现辖区内的无证无照经营或为无证无照经营提供生产经营场所、保管、仓储等条件的,要及时报告政府相关职能部门进行查处。要设立信息员和投诉举报站,畅通监督举报渠道,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相关职能部门举报无证无照经营行为,相关职能部门接到举报,应当即时予以核实并依法查处。

  (三)分类治理,注重实效。要遵循查处与引导相结合、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取缔与规范相结合的原则,区别对待,加强引导、扶持和规范。对危害人体健康、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威胁公共安全、破坏环境资源、社会危害严重的无证无照经营行为要依法查处取缔;对应当处罚和取缔的无证无照经营行为,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及其他专门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及要求执行;对经整改后符合产业政策和安全要求、具备生产经营条件的,要督促其限期办理证照;对下岗失业人员、残疾人等弱势群体所经营的无重大危害行业以及经营条件、范围、项目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以教育为主,督促、引导其依法办理相关手续,合法经营;对农民销售自产的农副产品,或按政策规定可免于登记的经营活动,不作为无证无照经营查处。

  (四)依法行政,文明执法。要严格执行办案程序,坚决依法行政,秉公执法、廉洁执法、文明执法。对拒绝、阻碍依法查处取缔无照无证经营行为的,要做好说服教育工作;对暴力抗法行为,公安机关要坚决打击并依法严惩。

  (五)加强宣传,营造氛围。各地、各部门要加大宣传力度,大力宣传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等方面的法律法规,努力提高全社会依法经营意识,营造有利于经济健康发展的社会氛围。

  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工作涉及面广,情况复杂,要按政策要求,坚持原则,考虑灵活。要统筹兼顾,科学处理,坚持“监管与发展相统一、监管与服务相统一、监管与维权相统一、监管与执法相统一”,做到治理与引导相结合,处罚与教育相结合,查处与转化相结合,指导、督导、引导无证无照经营户办证办照,合法经营,促进四平经济大发展快发展。

  附件:2010年查处无证基本情况统计表

  二○一○年十二月八日

  附件: 

    2010年查处无证基本情况统计表 

    填报单位:                         年   月   日 

1

整治检查户数

 

2

无证经营户数

 

3

许可证过期户数

 

4

取缔经营户数

 

5

规范经营户数

 

6

移送部门件数

 

7

移送司法机关件数

 

8

查处案件数

 

9

罚没款数额(万元)

 

10

撤、吊销许可证数

 

11

出动执法人员、车辆次数

 

          领导签字:       填报人:       联系电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