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
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辽河农垦管理区、各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
为进一步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按照《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06〕31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06〕100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规范土地出让收入的征收管理
土地出让收入由财政部门负责征收管理,由国土资源部门负责开具缴款通知书,由国有土地使用权受让人缴入地方国库。其他部门或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征收土地出让金等土地收入。
二、进一步加强部门间协调配合
财政部门与国土资源部门要加强协调配合,建立国有土地出让收入信息共享制度。国土资源部门要在每年年初将年度土地供应计划、年度土地储备计划抄送财政部门,要在签订国有土地出让合同或开具缴款通知书等行为10日内,将相关资料抄送财政部门。财政部门要于10日内将出让收入情况反馈给国土资源部门。
财政、国土资源部门与地方国库要建立定期对账制度,对应缴国库、已缴国库和欠缴国库的土地出让收入数额,每季度进行一次核对,确保土地出让收入及时足额缴入国库。
三、进一步加强监督检查
财政、审计、国土资源、人民银行,要对土地出让收支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监督检查,严格执行《土地管理法》、《审计法》、《会计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相关管理规定。对违反规定,擅自减免、截留、挤占、挪用土地出让收入、不执行国家会计、政府采购等制度的,将严肃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触犯法律的,将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刑事责任。
二○一○年八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