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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 112203000136266000/2010-03100 |
分 类: | 税务 ; 其他 |
发文机关: | 四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成文日期: | 2010年01月01日 |
标 题: | 四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四平市税费征收保障办法的通知 |
发文字号: | 四政发〔2010〕31号 |
发布日期: | 2010年01月01日 |
索 引 号: | 112203000136266000/2010-03100 | 分 类: | 税务 ; 其他 |
发文机关: | 四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成文日期: | 2010年01月01日 |
标 题: | 四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四平市税费征收保障办法的通知 | ||
发文字号: | 四政发〔2010〕31号 | 发布日期: | 2010年01月01日 |
四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
四平市税费征收保障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辽河农垦管理区、各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
现将《四平市税费征收保障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二○一○年十一月十七日
四平市税费征收保障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税源控管,增加财政收入,保持税收与经济协调增长,促进地方经济和社会和谐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税费征收保障,是指税务机关(包括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下同)以及有关部门、单位和个人根据税收管理的特点和要求,为保障税费及时、足额收缴入库所采取的监管、协助等措施的总称。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税”是指税务机关依法征收的各项税收;“费”是指国务院、省、市政府依法委托税务机关代征的各项收费,主要包括教育费附加、文化事业建设费、副食品价格调节基金、防洪基础设施建设基金、残疾人就业保障基金、工会经费。
第四条 税费征收保障以税收法律、法规为依据,以依法治税为目标,以综合治理、源头控管为主要方式。
第五条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辽河农垦管理区、各开发区管委会应当加强对税费征收保障工作的领导,完善管理机制,组织、指导、协调有关部门和单位参与税费征收保障工作,保障税收及时、足额收缴入库。
政府各有关部门、单位和个人应当支持、协助税务机关依法执行职务。
政府各有关部门、单位要指定专人负责,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办理税收的控管、代征、信息传递等事宜。
第二章 监督控管
第六条 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法律、法规,擅自作出税收开征、停征以及减税、免税、退税、补税和其他同税收法律、法规相抵触的决定。
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阻挠或者取代税务机关依法执行职务。
第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对违反税收法律、法规的税收违法行为进行举报。税务机关接到举报后应当及时调查,依法处理,并为举报人严格保密。
税务机关对举报人所举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违反税收法律、法规的行为查实后,为国家挽回经济损失的,应当按照规定给予举报人奖励。
第八条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辽河农垦管理区、各开发区管委会及其职能部门制定涉及税收内容的规范性文件,应当征求市级税务机关意见,并按规定上报备案。
第九条 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得违反税收法律、法规,不征、少征、多征、提前征收、延缓征收或者摊派税款;不得利用职权混淆预算级次或税种征收,不得虚收、异地征收或者截留挪用税款。
第十条 税务机关应当严格控管税源,依法加强发票管理,有计划地推广税控装置。凡属于发票管理范围的票据,都应当依法纳入发票管理范围。
税务机关应当广泛宣传税收法律、法规,无偿为纳税人提供纳税咨询服务。
第十一条 税务机关应当建立健全内部制约和监督管理制度。
税务人员应当秉公执法,忠于职守,清正廉洁,文明服务,依法接受监督;不得索贿受贿,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或者故意刁难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
国税局、地税局应联合办理有关涉税事宜,包括:联合开展税务登记管理,核定个体共管户的税额,制定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评定纳税信用等级,开展税务检查和纳税评估,进行国际税务事项的管理等,并定期交换信息数据。
第十二条 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协助税务机关做好税费征收工作。
1.财政部门实施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管理,应要求各行政事业单位对经营性收入不得开具非税收入收据;对行政事业单位的基本建设支付情况进行票据合法性审查;对涉税举报和有奖发票所需的奖金,应当按照规定在年度预算中予以安排;对代扣代缴、委托代征的手续费,应当按照规定及时予以拨付。
2.审计部门应当将被审计对象是否依法履行税收义务作为必审内容;审计、纪检监察、检察、法院、公安等部门发现被检查单位有税收违法行为的,向被检查单位下达决定、意见书,责成被检查单位向其主管税务机关缴纳应当缴纳的税款、滞纳金,并及时向税务机关提供被检查单位的税收违法情况,不得利用白条收据等形式将税款变为其他收入。
3.住建、国土资源等部门对申请办理房产、土地权属变更手续时,单位和个人应依法纳税的,须提供税务发票、完税证明或者税务机关出具的不征或减征税款证明,否则不予办理相关手续;在房屋交易环节,住建部门应严格把关,凡房地产市场管理处鉴证的价格低于政府交易指导价格的或者交易价格明显与实际不符的,不予以办理相关手续;国土资源部门应协助税务机关加强土地涉税事项的管理。
4.交通运管部门应为税务机关对交通设施、工程建设的实施、运输行业的征税工作提供协助;交通运管、公安交警及保险部门在对管理车船验(办)证、征收各项规费及办理“交强险”的过程中,要按照“先税后证、先税后费”的程序对完税情况进行控管。对未足额缴纳税款的单位和个人以及不能出示完(免)税证明的,应督促其足额缴纳税款后再办理相关手续。
5.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申请办理工商注销手续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进行审查时,发现其不能提供税务登记注销证明的,应当通报同级税务机关;对已办理注销税务登记未办理注销工商登记继续从事生产经营的,发现后应通报税务机关;对已办理工商登记而未办理税务登记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经税务机关提请,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6.公安部门与税务机关应当建立工作协调机制,共同打击税收违法犯罪行为。
7.住建部门应当协助税务机关加强对建筑工程、房地产开发及其他基本建设和技改项目的税源控管,对预算工程预(决)算金额明显偏低的项目,不予办理竣工验收手续;重点加强对基本建设和技改项目的规划、招投标、施工许可证发放及竣工备案的管理;根据税务机关的工作需要,及时提供首次购房证明、未办理房屋权属证明等涉税资料。
8.金融部门在为企业、个体工商户开设结算账户时,必须要求其提供税务登记证,如不提供税务登记证件不予开设账户;应当在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的账户中登录税务登记证件号码,并在税务登记证件中登录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的账户账号。税务机关依法检查企业资金情况,金融部门应予以协助支持,防止税款流失。
9.财政、发改委、税务等部门要认真做好行政事业单位收费应税登记工作。对不按规定进行认定登记和申报纳税的,财政部门停止发放吉林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新增收费项目凡不办理应税认定登记的,发改委应督促办理。财政、发改委、税务等部门每年要对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进行联合年审,加强对行政事业单位收费应纳税款的征收管理。
10.各部门和单位应配合税务机关加强建设项目的税收管理,实施支付款源泉控制,对不能提供本地税务发票或提供外地发票的,一律不得支付工程款。
11.各部门和单位对取得的付款凭证应当严格审核,凡不符合规定的票据,不得作为报销凭证。
12.各相关单位应把纳税情况作为各类评先选优的重要条件,凡推荐上报争创国家、省、市各种名牌,评选国家、省、市各级劳动模范集体和个人(包括出口信用等级评定),应事先征求税务机关意见,并要求参评对象提供税务机关出具的完税情况证明。对于有逃避纳税、欠税行为,纳税信用等级较差的单位和个人,一律不推荐各类名牌和参加评先选优。
第三章 信息传递
第十三条 工信部门应当加强全市电子政务基础网络、政务信息资源目录体系和信息安全的管理,指导、协调全市政务信息资源共享交换平台建设,并逐步建立全市政务信息资源共享交换管理办法、标准和规范,保障全市社会信息平台的正常运行。
第十四条 市直各有关部门应当以市政府电子政务基础网络为依托,本着有利于税源监控原则,配合工信部门做好平台建设及数据整合等相关工作,保证涉税信息及时进行交换,实现信息共享。
第十五条 税务机关应当与有关部门和单位(包括金融保险)建立信息共享制度,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按照规定期限和内容,将涉税信息提供给税费征收保障领导小组办公室,由其转交给国、地税及相关部门。
第十六条 各部门和单位如当期未产生涉税信息的,实行零报送制。
第十七条 信息报送可以采取电子数据交换、网络传输、磁盘传递等形式。同时,报送纸质资料,并由单位负责人、审核人、报表人签字并加盖公章。
第四章 委托代征
第十八条 税务机关根据有利于税收控管和方便纳税的原则,依据法律、法规规定,可以对下列零星分散和异地缴纳的税收依法实行委托代征。有关部门、单位和人员应当给予支持和协助。
(一)从事客、货运输纳税人应缴纳的税收,可委托公安和交通运管部门代征。
(二)出让、转让土地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应缴纳的税收,各类矿产资源(不包括石油、天然气)开采行业应缴纳的税收,可委托国土资源部门代征。
(三)房屋出租环节的税收,可委托公安、社区等部门代征。
(四)行政事业单位收取的未列入国家和省不征收营业税收费项目名单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应缴纳的税收,可委托财政部门代征。
(五)单位和个人从事福利彩票、体育彩票销售及兑奖、商业性文艺演出及商业性体育比赛应当缴纳的税收,可分别委托民政、体育、文化部门代征。
(六)社会力量办学培训机构、各种技能培训等其他应缴纳的税收,可由税务机关根据实际需要委托代征。
(七)未纳入税收管理的集贸市场和各类专业市场中的个体工商户税收,可委托市场管理部门代征。
(八)市区内猪肉、牛肉和羊肉等畜产品加工和零售环节的税收,可委托动检防疫部门代征。
(九)偏远地区的零散税收,以及由街道(乡镇)新清理出的漏征漏管户税收,可委托街道(乡镇、社区、村屯)代征。
第十九条 税务机关应当依法与受托代征税款的单位和人员签订委托代征协议,进行委托代征登记,发放委托代征证书。委托代征税款协议书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委托双方的名称以及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的姓名;
(二)代征税款的对象和范围;
(三)代征税款的税种、税目、税率或者单位税额、计税依据、计算方法等;
(四)委托代征的期限和要求;
(五)代征税款的解缴期限和程序;
(六)代征手续费;
(七)违约责任;
(八)其他必要的内容。
第二十条 受托代征税款的单位和人员应当按照协议规定依法代征税款,不得擅自扩大或者缩小代征范围,不得违反委托代征协议,擅自不征、多征、少征、延缓征收应征税款,严禁搭车收费。
第二十一条 受托代征税款的单位和人员代征税款时,应当出示委托代征证书并开具完税凭证。不出示委托代征证书或者不开具税收完税票证的,纳税人有权拒绝缴纳税款。
第二十二条 受托代征税款的单位和人员按照规定代征税款,纳税人拒绝的,受托代征税款的单位和人员应当及时向税务机关告知,税务机关应当及时做出处理,在税务机关做出处理前,受托方不得自行处理。
第二十三条 受托代征税款的单位和人员应当按照规定领取、保管、使用、报缴税收票证,单独设立代征税款账簿,并在规定的期限内依法解缴代征的税款,不得挤占、挪用或者延迟解缴代征的税款。
第二十四条 税务机关应当按照规定支付受托代征税款的单位和人员代征手续费。对代征税款难度较大的,应当依据上级有关规定按照一定比例,对其给予奖励。
第五章 考核及法律责任
第二十五条 市税费征收保障工作领导小组要定期组织对税费征收保障工作的考核,并把考核结果纳入各部门、各单位年度绩效综合考评中。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辽河农垦管理区、各开发区管委会应当定期对本级税费征收保障工作情况进行考核,并将考核结果报市税收保障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市税费征收保障工作领导小组,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辽河农垦管理区、各开发区管委会要将考核结果定期进行通报。
市税费征收保障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政府督查室。
第二十六条 考核内容:
(一)有关部门和单位履行税费征收保障工作职责情况;
(二)有关部门和单位涉税信息传递情况;
(三)受托代征税款的单位和人员代征税款情况;
(四)有关部门和单位作为扣缴义务人的税款扣缴情况;
(五)税务机关通过税费征收保障措施,组织税收收入情况。
第二十七条 有关单位和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纪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擅自作出税收开征、停征以及减税、免税、退税、补税和其他同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决定,或者非法干预、阻挠、取代税务机关依法执行职务的;
(二)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开征、停征、多征、少征、提前征收、延缓征收、摊派税款的;
(三)未按照规定用途使用涉税信息,造成严重后果的;
(四)挤占、挪用或者延迟解缴代征税款,造成国家税款流失的;
(五)未按照规定提供相关信息或者涉税信息,或提供虚假信息,造成严重后果的。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如与法律、行政法规发生抵触,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为准。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1.四平市税费征收保障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2.涉税信息提供单位、内容和时限要求
附件1:
四平市税费征收保障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组 长: 代市长
副组长:王振才 常务副市长
娄平广 市政府副秘书长
成 员:张 桓 市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
陈玉友 市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
杨洪波 公主岭市代市长
闫 旭 梨树县县长
徐远征 伊通满族自治县县长
张志勇 双辽市代市长
铁东区区长
刘俊玲 铁西区区长
王俊龙 辽河农垦管理区管委会主任
王景祥 四平经济开发区管委会主任
杨 文 红嘴高新技术开发区管委会主任
公主岭国家农业科技园区管委会主任
郑昌林 公主岭经济开发区管委会主任
管凤久 市委宣传部副部长
遇培群 市农委主任
张进忠 市总工会副主席
梅丽娜 团市委书记
金永鲜 市妇联主席
王春祥 四平日报社社长
王宝华 市外事办主任
耿黎明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局长
袁义顺 市社会医疗保障局局长
邢 忠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局长
刘金山 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主任
赵金栋 市发改委主任
刘智有 市价格监督检查局局长
王 学 市政府副秘书长、市社保局副局长
恽鹏伟 市科技局局长
张秀峰 市知识产权局局长
贺永森 市统计局局长
戴 伟 市经济技术合作局局长
马占清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局长
成宝明 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局长
郭立群 市交通运输局局长
孙文胜 四平供电公司总经理
高晓青 市烟草专卖局局长
宿 威 市林业局局长
王佐良 市水利局局长
杨占峰 市畜牧业管理局局长
蔺广太 市国土资源局局长
马宝山 市粮食局局长
张志华 市农经局局长
贾文平 市商务局局长
李云飞 市财政局局长
于颖哲 市国税局局长
冯桂彬 市地税局局长
王 林 市工商局局长
王宏光 市审计局局长
曲传忠 中国石油四平销售分公司经理
王景富 中国人民银行四平市中心支行行长
袁 琳 市银监分局局长
崔永刚 市文化新闻出版局局长
韩昆辉 市旅游局局长
牛立坚 市教育局局长
李四海 市卫生局局长
毛信辉 市体育局局长
肖 波 市广播电影电视局局长
吕 锋 市公安局常务副局长
苏兆廷 市司法局局长
王绍军 市民政局局长
戴景秋 市残联理事长
李万军 长春铁路分局四平站站长
杨 武 吉林省隆源供水集团有限公司经理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
主 任:娄平广(兼)
副主任:魏玉利 市政府督查室负责人
附件2:
涉税信息提供单位及内容和时限要求
一、人民法院
每季度终了后20日内,提供以下内容:
1.对涉及不动产、无形资产处置的裁定、判决、执行、拍卖等信息以及破产程序中的涉税信息;
2.被检查单位涉税信息,特别是被检查单位有逃避缴纳税款、骗税及受委托代征单位截留挪用代征税款的信息。
二、人民检察院
每季度终了后20日内,提供涉税违法案件中需查补税收的案源信息,特别是被检查单位有逃避缴纳税款、骗税及受委托代征单位截留挪用代征税款的信息。
三、市委宣传部、市总工会、团市委、市妇联
评选国家、省、市级劳动模范、“五一”劳动奖状(章)等各类先进集体和个人,推荐争创各级各类名牌,在提交市委、市政府讨论或确定正式上报名单10日前,提供初选或初步推荐名单。
四、四平日报社、广播电影电视局
每季度终了后20日内,提供办证审批、收费标准、广告总量、代理合同、广告合同、结算与开票、返点、报表等有关情况以及其他涉税信息。
五、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协助税务局查询医院、医保药店等单位的医疗(药)款结算信息以及其他涉税信息。
六、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1.每季度终了后20日内,提供以下内容:
(1)市本级住房和城乡建设投资计划、行业发展规划、技术引进规划、计划及年度固定资产投资计划、技术改进计划、利用外资计划;
(2)城市建设项目的立项审查报批情况;市本级城市维护建设费和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使用计划情况;局系统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申请省和国家支持的建设项目的计划编制情况;
(3)指导和规范市区建筑市场、工程招投标、工程合同及工程造价管理工作中的各种审批文件和报表;
(4)城镇公房出售、合作建房的审批和各项房改资金使用审核工作中的各种审批文件和报表;
(5)供热事业科技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燃气事业科技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
(6)市区住房建设规划和年度计划;保障性住房投资计划;
(7)上月《房产交易信息传递表》和《预售信息传递表》,主要内容: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发放情况、单套面积、预售套数及当月房产交易情况;
(8)《房屋产权证办理信息表》,包括房屋产权人姓名、联系电话、坐落地址、产权证号信息等;
(9)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或准建证发放信息;市政建设项目立项和审批信息;园林工程施工信息;市政工程施工信息;
(10)城镇基础设施项目信息。
2.在工程承揽、中标合同签定后20日内,提供建设工程招标项目信息:建设项目、建设单位、中标单位、中标价、中标单位联系人、联系人电话、开工日期、竣工日期等;
3.每年度终了后20日内,提供全市房屋出租指导价格信息和二手房平均交易价格。
七、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年度终了后20日内,提供公积金超标准提取、缴纳及贷款发放等信息。
八、发改委
1.每季度终了20日内,提供以下信息:
(1)《全市投资建设项目立项批复信息表》:项目名称、批准文号、建设单位、建筑规模、投资概算、资金来源、建设年限、建设地址、项目备案号等;
(2)全市重点骨干企业投资项目和技术改造投资总体情况、投资规模、投资进度、技术改造项目预计新增效益报告表等信息;
(3)公益性收费、经营服务性收费项目及收费标准调整情况、物价收费许可证登记信息:单位名称、法人代表、联系电话、单位地址、单位性质、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批准文号、收费许可证号、有效日期等;
(4)政府定价范围内的公益性收费、经营服务性收费项目及收费标准调整情况和房地产项目的核价情况。
2.每年年度计划下达后10日内,提供《****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3.根据房地产市场波动情况,不定期公布营业用房价格信息。
九、价格监督检查局
加强对非营利性医疗卫生机构、教育劳务收费情况的监督检查,检查中发现的有关违反国家税收政策的问题应及时通报税务机关。
十、社会保险局
1.每季度终了后20日内,提供参保单位参保人数、当期应缴社会保险费金额、当期实缴社会保险费金额和欠缴社会保险费金额;
2.为税务局查询参保单位相关信息提供便利。
十一、科技局
每季度终了后20日内,提供以下信息:
1.科技企业、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取消名单信息:企业名称、法人代表、联系电话、证书编号、地址、批准机关等;
2.技术合同认定登记和审核信息;
3.转让信息:转让方、受让方、转让内容、转让时间、转让地点、转让金额等。
十二、知识产权局
每季度终了后20日内,提供企业和个人知识产权登记等有关涉税信息。
十三、统计局
1.每月终了后20日内,提供以下信息:
(1)市统计月报;
(2)规模以上工业分行业产值、销售及利税等信息;
(3)规模以上工业分注册类型、分行业总产值和城镇固定资产投资分注册类型、固定资产投资综合统计资料等信息;
(4)工业生产、工业效益、固定资产投资、批发零售贸易及物价指数综合信息。
2.每季终了后20日内,提供地区生产总值、劳动工资综合信息、分县(市)、区的行业增加值情况表;提供各县(市)、区地区生产总值、工业经济效益、批发零售贸易、物价指数信息。
十四、经济技术合作局
每季度终了后20日内,提供以下信息:
1.《全市招商引资项目信息表》:项目名称、建设规模和内容、资金来源、投资人、联系电话、投资地点、计划投资额、完成时间等;
2.外国企业或者外籍个人转让商标权、专利权、非专利技术所有权或者使用权信息。
十五、工业和信息化局
1.每季度终了后20日内,提供《企业兼并、改组改制信息表》:改制前企业名称,改制后企业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联系电话、改制方式、原企业与现企业的关系等;
2.每月终了后20日内,提供工业经济运行月报及其他有关信息,年度终了后4个月内提供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基本情况;
3.每年计划下达后28日内,提供全市技术改造投资总体情况、投资规模、投资进度、技术改造项目预计新增效益报告表等信息。
十六、质量技术监督局
每月终了后10日内,提供新设立的企业、事业单位、社团组织及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组织机构代码信息;机构代码、机构名称、机构类型、机构地址、登记日期、有效期限、经营范围、法人代表、联系电话等。
十七、交通运输局
每季度终了后20日内,提供以下信息:
1.《全市道路建设项目信息表》:项目名称、建设单位、施工单位、项目经理、联系电话、施工地点、计划投资额、资金来源、拨款进度、开工日期、竣工日期等;
2.车辆营运证发放信息。
十八、供电公司
1.每季度终了20日内,提供以下内容:
(1)220千伏电网新建项目的地点、实际资金支付情况、总承包人及工程款支付情况;
(2)提供用电量前10位的纳税人的用电信息。
2.为税务局查询纳税人用电信息提供方便。
十九、烟草专卖局
每季度终了20日内,提供烟草经营备案登记等涉税信息。
二十、林业局
每季度终了后20日内,提供向个体及私营企业性质的木材加工厂、木制品厂发放木材运输证情况。
二十一、水利局
每季度终了后20日内,提供《全市水利工程建设项目信息表》:工程名称、建设单位、施工地点、施工单位、项目经理、联系电话、投资(中标)额、拨款进度、建设期限、开工日期、竣工日期等。
二十二、畜牧业管理局
每季度终了后20日内,提供定点屠宰审批等有关涉税信息。
二十三、国土资源局
1.每季度终了后20日内,提供以下信息:
(1)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信息和地籍资料信息;
(2)当期《新增加企事业单位的土地使用权登记信息表》:土地使用人、证书号码、土地面积、土地用途、位置、发证日期等;
(3)《挂牌及协议出让土地信息表》:出(转)让方、竞得人、土地位置、土地面积、用途、出(转)让总金额、出(转)让时间;
(4)利用GPS等测量手段,提供纳税人占用(使用)国有、集体土地信息;
(5)各种矿产品(不包括石油、天然气)核定开采量;
(6)全市耕地特殊保护和鼓励耕地开发政策、农用地保护和农用地整治政策、农用地转用管理办法;
(7)全市农用地转用和审批信息。
2.土地收购储备交易中心定期提供土地供求、收集、储存、土地交易行情信息;
3.每年度终了20日内,提供土地定级、基准地价、标定地价,土地评估等资料。
二十四、粮食局
1.每季度终了20日内,提供以下内容:
(1)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的实际资金投入及对施工单位的工程款支付等情况;
(2)粮食许可证办理情况及业户粮食进、销、存情况。
2.年度计划下达后20日内,提供当年投资计划。
二十五、商务局
每季度终了后20日内,提供出口企业出口备案登记信息、提供酒类经营备案登记信息以及生猪屠宰管理的有关信息。
二十六、财政局
每半年终了后20日内,应提供以下内容:
1.机关事业单位闲置房屋出租信息;
2.行政事业单位基本建设支付明细情况,包括项目名称、项目地点、投资总额、拨款进度、施工单位、法人代表、联系电话、建设期限、开工日期、竣工日期等;
3.各类政府性奖励、补贴、补偿等涉税信息;
4.企业兼并、划转、改组改制以及大中型企业主辅分离、企业破产等信息;
5.行政事业单位收费的相关信息,行政事业单位建设投资信息;
6.会计师事务所名单;
7.协助税务机关加强行政事业单位个人所得税的代扣代缴工作。
二十七、工商局
1.每季度终了后20日内,提供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开业、变更、注销和吊销登记信息;
2.每季度终了后20日内提供股权变更登记信息;
3.年检结束后20日内,提供年检信息;
4.年度终了后20日内,提供国外来我市注册机构名称、所在地址、经济类型、负责人等相关涉税信息;
5.对未办理税务登记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税务机关函请同级工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的,工商部门按法定程序吊销营业执照后10日内,将处理情况告知税务部门。
二十八、审计局、监察局
每季度终了后20日内,提供被检查单位涉税信息,特别是被检查单位有逃避缴纳税款、骗税及受委托代征单位截留挪用代征税款的信息。
二十九、中国石油四平销售分公司
每季度终了20日内,提供成品油销售对象为社会加油站的纳税人名称、销售数量及金额等情况。
三十、中国人民银行四平市中心支行
1.每季度终了后20日内,提供非贸易项下售付汇凭证管理,出口收汇核销信息;
2.在其职权范围内全力支持税务局的工作,并在税务局提供必要的查询手续的前提下,帮助与中国人民银行长春中心支行沟通,联系查询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账户开立、变更和注销等情况。
三十一、银监局
协同税务局进行银行业的税收管理。
三十二、文化新闻出版局、体育局
1.定期提供体育彩票销售信息:销售点名称、销售点地址、负责人、联系电话、成立时间、销售收入、支付手续费等;有大型营业性演出、商业性体育比赛或者其他重要文化体育活动时,应提前2天提供相关涉税信息;
2.每季度终了后20日内,提供全市网吧登记、变更、注销信息;提供《文化经营许可证》的发放信息;
3.协同税务局加强对网吧行业和娱乐场所的税费征收工作。
三十三、旅游局
每季度终了后20日内,提供旅行社登记、审批及旅游方面的涉税信息。
三十四、教育局
1.每半年度终了后20日内,提供新成立的各类办学机构的审批信息:学校名称、学校地址、招生规模、责任人、联系电话、批准机关、批准文号、批准时间,以及民办托儿所、幼儿园的资质认定信息;
2.每学期开学后30日内,提供择校费、赞助费、捐赠费等信息;知名学者和外籍文教专家、教师登记情况等涉税信息;
3.协同税务局做好私立学校和民间培训机构的税费征收。
三十五、卫生局
1.每年11月20日之前,提供医疗机构设置审批、变更登记、注销以及营利性和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的核定信息;
2.在确认医疗机构的性质时,应依照《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吉林省城镇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吉政发〔2000〕38号)文件规定,会同税务局等部门根据医疗机构投资来源、经营性质等有关分类界定的规定予以核定;
3.协同税务局加强对营利性医疗机构的税费征收和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的减免税管理。
三十六、公安局
1.每季度终了后20日内,提供以下内容:
(1)机动车辆注册登记信息:《半年新增及年检市管车注册登记信息表》:车主、地址、车类型、车牌号、吨位、用途、登记日期等;年度审验结束后20日内提供年度审验信息;
(2)典当行业、拍卖行业的许可证的发放信息;
(3)被检查单位涉税信息,特别是被检查单位和个人有逃避缴纳税款、骗税及受委托代征单位截留挪用代征税款的信息。
2.在每月终了后20日内,提供私房出租户信息;提供境外人员入境居留、就业信息;提供办理经济案件中的有关涉税信息;
3.协助税务局查询机动车辆的非秘密档案资料、各驾校机动车驾驶员考试数量明细及学员领取证照数量、经营性停车场、各网吧每台上网的在线时间、纳税人身份证号码、暂住人口居住、境外人员出入境等信息。
三十七、司法局
每季度终了后20日内,提供全市律师事务所登记批准信息、律师、律师事务所代理案件相关情况等涉税信息。
三十八、民政局
1.每半年度终了后20日内,提供以下信息:
(1)新办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登记、变更、注销信息:社团名称、地址、法人代表、联系电话、业务主管部门、登记时间、证号等;
(2)福利企业信息:企业名称、地址、企业证书编号、经济性质、法人代表、联系电话等;
(3)各种福利彩票信息:销售点名称、销售点地址、成立时间、负责人、联系电话、销售收入、支付手续费等;
2.代征彩票销售兑奖中个人应当缴纳的税收。
三十九、残联
1.每季度终了后20日内,提供残疾人证发放信息,并为税务局查询残疾人证发放信息提供便利;
2.年终,由残联提供福利企业核查残疾人残疾证情况,税务局据此为福利企业办理退税。
四十、长春铁路分局四平站
按照税务局业务请求提供铁路运输的发、收货情况。
四十一、吉林省隆源供水集团有限公司
按照税务局业务请求提供纳税人自来水费收缴情况。
以上未列举到的涉税信息,由各部门和单位补充,并按规定时限报送,其他相关部门和单位也应当依据有关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提供有关的涉税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