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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112203000136266000/2010-03098
分  类: 公安 ; 其他
发文机关: 四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成文日期: 2010年01月01日
标      题: 四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四平市消防安全联合检查工作方案的通知
发文字号: 四政办发〔2010〕64号
发布日期: 2010年01月01日
索  引 号: 112203000136266000/2010-03098 分  类: 公安 ; 其他
发文机关: 四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成文日期: 2010年01月01日
标      题: 四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四平市消防安全联合检查工作方案的通知
发文字号: 四政办发〔2010〕64号 发布日期: 2010年01月01日

  四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四平市消防安全联合

  检查工作方案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辽河农垦管理区、各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

  《四平市消防安全联合检查工作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二○一○年十一月十二日

 

  四平市消防安全联合检查工作方案

 

  为加强冬季消防安全工作,根据《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吸取吉林市火灾事故教训进一步加强当前安全生产工作的紧急通知》(吉政明电〔2010〕23号)精神,市政府决定在全市范围内组织开展消防安全联合大检查,制定本方案。

  一、检查时间

  2010年11月11日至12月25日。

  二、组织机构:

  市政府成立由分管副市长柴伟为组长,市政府副秘书长刘向一为副组长,市安监局、公安局、商务局、民政局、卫生局、教育局、文化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司法局、民委(宗教局)等部门的主管领导和各县(市)、区政府主管领导为成员的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公安消防支队,负责综合、协调、汇总工作。

  各地、各部门要成立相应的组织机构,组织本地、本部门、本行业系统开展大检查。

  三、检查范围、方式和内容

  (一)检查范围

  商场、市场、宾馆、饭店、公共娱乐场所、高层建筑、地下建筑、学校、医院、福利机构、幼儿园、监所、宗教活动场所等人员密集场所、易燃易爆单位、大型厂房等单位消防安全情况。

  (二)检查方式

  实地检查,查阅有关工作情况书面报告。

  (三)检查内容

  1.实地检查社会单位日常消防管理,消防组织制度,建筑消防设施,落实消防责任,防火检查巡查,宣传教育培训等情况。

  2.检查各地政府落实消防责任,组织开展火灾隐患排查,消防宣传教育,强化公共消防设施情况。

  3.检查各部门、各系统依法履行消防职责,对本行业、本系统单位开展消防安全检查,整改和消除火灾隐患情况。

  4.检查各级公安消防部门依法开展消防安全监管工作情况。

  5.各地政府落实消防工作责任书情况。

  四、工作要求

  (一)以块为主,条块结合。各级政府作为责任主体,要结合本地实际,组织开展一次地毯式排查。各部门要组织对本行业、本系统进行一次全面排查,督促整改火灾隐患。各级公安消防部门、公安派出所要对列管的消防安全重点单位进行全面检查,形成“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火灾隐患排查网络。

  (二)突出检查重点,确保工作实效。各地、各部门要结合实际,突出重点区域、重点部门、重点单位、重点部位,针对商务、卫生、文化、民政等重点行业,人员密集场所、易燃易爆单位等重点监管对象进行火灾隐患大排查、大整改。对于检查中发现的火灾隐患,要严格按照《消防法》的要求,依法查处。各地、各相关部门要将对本地、本行业、本系统检查情况及时向领导小组办公室进行反馈,由当地政府和相关部门落实隐患整改责任人。

  (三)强化宣传培训,提高消防安全素质。要把消防安全检查作为普及消防安全知识的有效手段,把检查督查与宣传教育相结合,增强各级领导和广大人民群众的消防安全意识,提高社会单位消防安全“四个能力”。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等新闻媒体,广泛开展消防宣传教育活动,集中曝光一批火灾隐患,形成全社会关注、支持、参与隐患整治的强大舆论氛围。

  (四)全面落实责任,深入推进各项工作。各级政府要按照“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单位全面负责,公民积极参与”的原则,逐级落实责任。各部门要按照《消防法》要求,建立“安全自查,隐患自除,责任自负”的消防安全管理机制,切实提高单位自身防范火灾事故能力。结合此次大检查活动,对各县(市)、区政府完成年度《消防责任书》情况进行全面考核验收。

  (五)加强信息反馈,及时上报工作情况。要结合本地实际,合理安排督导检查工作任务。在检查工作期间,及时上报重要情况和突出问题。各部门要确定一名专人负责联系和上报工作情况。在开展本行业、本系统检查时,必须填写《社会单位消防安全检查登记表》和《行业单位消防安全检查登记表》,并由检查人员、被检查单位负责人、各级主管领导签字。11月15日,各地、各部门要将联系人及联系方式上报到市领导小组办公室。12月15日,将两个登记表和检查情况总结报送市领导小组办公室,汇总后上报市政府、省政府。全市消防安全大检查工作结束后,市政府将对检查情况进行通报。

  市领导小组办公室(市公安消防支队)联系人:王莹,电话:15843430036;钟玲,电话:13944416125,电子邮箱:spxffhc@163.com。

 

  附件:1.社会单位消防安全检查登记表

  2.行业单位消防安全检查登记表

 

附件1:                社会单位消防安全检查登记表

单位名称:

检查时间

 

序号

检查项目

社会单位主要检查内容

1

建筑物、场所是否依法通过消防验收或者消防竣工验收备案,公众聚集场所是否通过投入使用、营业前的消防安全检查。

建筑物、场所是否依法通过消防验收或者消防竣工验收备案。

 

 

公众聚集场所是否通过投入使用、营业前的消防安全检查。

 

 

2

建筑物、场所的使用情况是否与消防验收或者进行消防竣工验收备案时确定的使用性质相符,装饰装修材料是否符合消防技术标准。

建筑物、场所的使用情况是否与消防验收或者进行消防竣工验收备案时确定的使用性质相符。

 

 

装饰装修材料是否符合消防技术标准。

 

 

3

单位消防安全制度、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是否制定,消防安全责任人是否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是否确定,消防档案是否建立,消防安全重点部位是否确定。

单位消防安全制度是否健全。

 

 

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是否制定。

 

 

消防安全责任人是否确定。

 

 

消防安全管理人是否确定。

 

 

消防档案是否建立。

 

 

消防安全重点部位是否确定。

 

 

4

建筑消防设施是否定期进行全面检测,消防设施、器材和消防安全标志是否定期组织检验、维修,是否完好有效。

建筑消防设施是否定期进行全面检测。

 

 

消防设施、器材和消防安全标志是否定期组织检验、维修。

 

 

消防设施、器材和消防安全标志是否完好有效(损坏个数)。

 

 

5

单位用火用电用气是否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电器线路、燃气管路是否定期维护保养、检测。

单位用火用电用气是否符合消防安全要求,

 

 

电器线路、燃气管路是否定期维护保养、检测。

 

 

6

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是否畅通,防火分区是否改变,防火间距是否被占用。

疏散通道是否畅通(不畅通个数)。

 

 

安全出口是否畅通(不畅通个数)。

 

 

消防车通道是否畅通(不畅通个数)。

 

 

防火分区是否改变。

 

 

防火间距是否被占用。

 

 

7

是否组织防火检查、防火巡查、消防演练和员工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并建立记录,自动消防系统操作人员是否持证上岗。

是否组织防火检查、防火巡查、

 

 

消防演练和员工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并建立记录,

 

 

自动消防系统操作人员是否持证上岗。

 

 

8

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场所是否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

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场所是否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

 

 

9

人员密集场所的门窗是否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

人员密集场所的门窗是否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

 

 

10

部门是否依法监管

行业主管部门消防监管职责

是否组织开展检查(次数)。

 

 

是否发现火灾隐患和消防违法行为。

 

 

对发现的火灾隐患和消防违法行为,是否督促整改。

 

 

对火灾隐患和消防违法行为,是否依法处理。

 

 

公安消防机构监管职责

是否组织开展检查(次数)。

 

 

是否发现火灾隐患和消防违法行为。

 

 

对发现火灾隐患和消防违法行为,是否督促整改。

 

 

对发现火灾隐患和消防违法行为,是否依法处理。

 

 

检查人员和单位:                                                  被检查单位负责人签字:

附件2:

行业单位消防安全检查登记表

         行业部门名称(章):

序号

单位名称

存在火灾隐患情况

检查人员、单位

检查时间

隐患整改负责人

整改时限

1

 

 

 

 

 

 

2

 

 

 

 

 

 

3

 

 

 

 

 

 

4

 

 

 

 

 

 

5

 

 

 

 

 

 

县(市、区)行业主管领导签字                 县(市、区)政府行业主管领导签字:               

 

市(州)行业主管领导签字                     市(州)政府行业主管领导签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