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调整工伤保险待遇的通知
铁东区、铁西区人民政府,辽河农垦管理区、四平经济开发区、红嘴高新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吉林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若干规定》,伤残津贴、供养亲属抚恤金和生活护理费支付标准每三年调整一次。依据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吉林省财政厅《关于调整工伤保险待遇的通知》(吉人社联字〔2010〕52号)精神,现就调整工伤保险待遇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调整范围
2009年年底前受到事故伤害并按月领取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供养亲属抚恤金的工伤人员和工亡人员供养亲属。1996年9月30日前发生工伤被鉴定为1-10级伤残,按月领取伤残补助金的工伤人员。
已终止工伤保险关系的人员不属于调整范围。
二、调整办法
(一)伤残津贴
1-6级工伤人员的伤残津贴在原伤残津贴基础上上调29%,调整后工伤人员的伤残津贴每月不低于820元。
由用人单位按月支付伤残津贴的工伤职工,参照2007?2009年四平市社会平均工资增长幅度,由用人单位调整。
(二)供养亲属抚恤金
供养亲属抚恤金在原抚恤金基础上上调29%。
(三)生活护理费
根据护理等级,工伤职工生活护理费调整为: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的,每月生活护理费为832元;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的,每月生活护理费为666元;生活部分不能自理的,每月生活护理费为499元。
(四)伤残补助金
1996年9月30日前发生工伤被鉴定为1?10级伤残,已按月领取伤残补助金的,继续由原渠道支付伤残补助金,标准调整为:1级伤残110元,2级伤残100元,3级伤残90元,4级伤残80元,5级伤残70元,6级伤残60元,7级伤残50元,8级伤残40元,9级伤残30元,10级伤残20元。
三、支付待遇资金渠道
以上待遇调整所需资金,按原渠道列支。
四、本通知从2010年1月1日起执行。国家和省出台新规定时按新规定执行。
五、本通知由四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组织实施。
二○一○年十一月一日
主题词:劳动 保险 通知
抄送:市委各部门,市纪委办公室,四平日报社,各人民团体,各民主党派,中省直各有关单位。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市政协办公室,市中级法院,市检察院。
四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秘书科 2010年11月9日印发 (共印160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