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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11220300732578617Q/2010-03089
分  类: 社会救助;社会保障 ; 其他
发文机关: 四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成文日期: 2010年01月01日
标      题: 四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四平市城市低收入家庭认定实施细则的通知
发文字号: 四政办发〔2010〕54号
发布日期: 2010年01月01日
索  引 号: 11220300732578617Q/2010-03089 分  类: 社会救助;社会保障 ; 其他
发文机关: 四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成文日期: 2010年01月01日
标      题: 四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四平市城市低收入家庭认定实施细则的通知
发文字号: 四政办发〔2010〕54号 发布日期: 2010年01月01日

   四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四平市城市低收入家庭

  认定实施细则的通知

铁东区、铁西区人民政府,辽河农垦管理区、四平经济开发区、红嘴高新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

  市民政局、市发改委、市公安局等13部门制定的《四平市城市低收入家庭认定实施细则》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二○一○年十月十一日

  四平市城市低收入家庭认定实施细则

  市民政局 市发改委 市公安局 市财政局

  市编办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市社会保险局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人民银行四平市中心支行

  市国税局 市地税局 市统计局 市工商局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我市社会救助体系,规范低收入家庭认定工作,根据省民政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等13部门制定的《吉林省城市低收入家庭认定实施办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城市低收入家庭,是指家庭成员人均收入、家庭财产以及实际生活状况符合市政府规定的低收入标准的城市居民家庭。

  第三条 本细则适用于铁东区、铁西区、辽河农垦管理区、四平经济开发区、红嘴高新技术开发区内城市低收入家庭认定工作。

  第四条 城市低收入家庭认定遵循下列原则:

  (一)属地管理的原则。

  (二)低收入标准与我市经济和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原则。

  (三)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四)动态管理的原则。

  (五)与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医疗救助、住房救助、就业援助、教育救助、法律援助等救助制度相衔接的原则。

  (六)不委托不认定的原则。

  (七)不申请不认定的原则。

  第二章 认定范围及标准

  第五条 凡持有辖区内城镇常住户口,符合城市低收入家庭条件的家庭均可申请认定纳入城市低收入家庭保障范围。

  失去原有耕地,在城区居住10年以上,并具有居住地证明的农民家庭,参照本细则执行。

  第六条 细则中所称家庭成员是指具有法定赡养、抚养和扶养关系,并长期共同生活的人员。主要包括:

  (一)夫妻。

  (二)父母与未成年的子女、养子女、继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与父母双亡的未成年孙子女、外孙子女。

  (三)子女与无生活来源的父母(养父母、继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与子女亡故的祖父母、外祖父母。

  (四)兄、姐与父母双亡或父母无能力抚养的未成年的弟、妹。

  (五)父母与丧失劳动能力或虽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但收入不足以维持生活的子女,尚在校就读的确无独立生活能力和条件的子女。

  第七条 城市低收入家庭收入标准主要包括家庭收入和家庭财产。根据我市经济和社会发展水平,按照建立城市低保标准自然增长机制的要求,我市城市低收入家庭收入标准按我市城市低保标准2倍左右确定,并随着城市低保标准的调整而适时调整。

  第三章 认定机关

  第八条 市民政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低收入家庭认定指导、监督、管理和服务工作;制定城市低收入家庭认定政策,确定城市低收入家庭标准。

  各区(开发区)民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低收入家庭认定管理和服务工作。对申请人的家庭收入及财产状况进行入户调查、核实;对符合我市城市低收入家庭条件的申请家庭进行审批和建立档案;向设立和提供救助项目的部门、团体和社会组织提供城市低收入家庭的有关资料。

  街道办事处和乡镇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低收入家庭的申请、审核、入户调查、管理和服务工作。

  社区居民委员会或者其他社会组织受各区民政部门、街道办事处和乡镇政府的委托,协助街道办事处或乡镇政府承担对城市低收入家庭的日常管理和服务工作。

  第九条 各区政府(管委会)要加强城市低收入家庭认定工作机构能力建设,配备能够满足实际需要且胜任工作的人员。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要采取调配、招用等形式,配备必要的工作人员。

  第十条 各区政府(管委会)要根据实际工作需要为低收入家庭认定工作安排必要的工作经费,并列入同级财政预算,确保城市低收入家庭认定工作中入户调查、数据采集、证表印制、建立档案及信息系统建设顺利运行。

  第四章 家庭收入核定

  第十一条 家庭收入是指申请人家庭成员在上一年度所拥有的全部可支配收入。主要包括:

  (一)工薪收入:主要包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以及兼职、兼业收入和从事各种技艺、各项劳动服务所得的报酬。

  (二)经营性净收入:指个体、私营业主在工商登记机关依法取得营业执照、合法经营取得的收入扣除从事生产和非生产经营费用支出、纳税款等,可直接用于生产性、非生产性建设投资、生活消费和积蓄的收入。

  (三)财产性收入:

  投资收入。包括银行存款利息收入、有价证券、股息红利收入、保险受益和其他投资受益。

  出租房屋等资产收入。将家庭拥有的产权房屋、车辆、土地等资产出租产生的收入。

  知识产权收入。自己创作、发明或者参与创作、发明、并归个人所有的著作权、专利权、专有技术等带来的收入,专利人将专利权让给他人,许可他人在一定的时间和范围内使用专利所得的个人收入和非专利技术所有者将非专利技术有偿提供、转让他人所取得的个人收入。

  出售财物收入。主要包括出售住房收入、因建设征地农转非等原因领取一次性经济补偿金和安置补助费、拆迁安置房屋货币补偿收入和出售其他物品收入。

  借贷收入。主要包括提取储蓄存款、收回借出款、收回储蓄性保险本金、兑售有价证券、收回投资本金和其他借贷收入等。

  其他财产性收入。

  (四)转移性收入:主要包括离退休金、失业保险金、遗属补助费、补偿收入、因劳动合同终止(包括解除)所获得的经济补偿金(生活补助一次性安置费)、赡养费、抚(扶)养费、提取住房公积金、接受馈赠收入、继承收入等。

  (五)经认定应计入家庭收入的其他收入。

  第十二条 下列收入不计入家庭收入:

  (一)政府颁发的对特殊贡献人员的奖金,见义勇为奖励金,计划生育奖励与扶助金,省级以上劳动模范退休后享受的荣誉津贴。

  (二)优抚对象按规定享受的抚恤金、补助金、优待金及护理费。

  (三)政府和社会给予贫困在校生的救助金、生活补贴和在校学生获得的奖学金、助学贷款等。

  (四)政府、社会组织和个人给予的临时性生活救济金。

  (五)因工(公)负伤职工的护理费及死亡职工亲属享受的一次性抚恤金、人身伤害赔偿中除生活费以外的部分。

  (六)按规定由单位及个人缴纳的住房公积金和各项社会保险统筹费。

  (七)经区(开发区)以上民政部门认定不计入家庭收入的其他收入。

  第十三条 家庭财产是指申请人家庭成员拥有的全部财产。

  主要包括:存款、房产、车辆、有价证券等。

  第十四条 申请人家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认定为城市低收入家庭:

  (一)拥有私家轿车等非基本生活必需品的。

  (二)两年内购置或者豪华装修住房的(因拆迁或者棚户区改造购置经济适用房的除外)。

  (三)家庭成员在高收费非公办幼儿园入托,在中小学自费择校就读,属非国家统招生自费在高额收费的高校或者系、专业就学的。

  (四)家庭成员中有自费出国留学、劳务的。

  (五)因赌博、吸毒等不良行为而造成家庭生活困难的。

  (六)家庭日常生活消费水平明显高于当地城市低收入家庭标准的。

  (七)不按照法律规定承担赡养、抚养和扶养义务的。

  (八)有为获取城市低收入家庭资格故意拆分户口、合并户口等弄虚作假行为的。

  (九)经区(开发区)以上民政部门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章 认定程序

  第十五条 城市低收入家庭认定工作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个人申请。由申请城市低收入家庭户主本人提出书面申请,报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的经办机构,并填写《吉林省城市低收入家庭收入和财产查询授权书》。申请时必须提供如下材料:

  1.书面申请报告;

  2.身份证及复印件;

  3.家庭成员收入证明;

  4.婚姻状况证明;

  5.家庭成员关系证明以及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申请材料不齐全需要补正的,经办机构应当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

  《吉林省城市低收入家庭收入和财产查询授权书》是申请人同意授予民政部门、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调查核实其家庭收入和家庭财产状况权力的书面凭证。公安(户籍和车辆管理)、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社会保险、住房和城乡建设(房产)、金融、工商、税务、住房公积金等部门和机构应当凭申请人的授权书积极配合对申请城市低收入家庭的收入和财产状况的调查核定。

  (二)街道(乡镇)初审。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经办机构接到申请后,在社区协助下,根据申请人提供的相关材料及授权书,对申请人家庭成员的收入情况、财产及实际生活状况进行调查核定,符合条件的,填写《吉林省城市低收入家庭认定申请审批表》,签署意见,并在申请人家庭所在社区公示15日,对公示结果无异议的,报区民政部门核查;不符合条件的,要以书面形式通知申请人。

  (三)区(开发区)民政部门复核、审批。区(开发区)民政部门接到经办机构报送的材料后,要对每一个申请家庭进行入户复核,对符合条件的,要在申请人所在社区进行公示7日,对公示结果无异议的,予以审批,并出具证明材料。证明材料应注明核定的主要项目及核定结果,并及时提供给住房保障等社会救助项目开展部门;对不符合条件的,退回经办机构重新审核。

  自接到申请人申请之日起,审核、复核、审批必须在30个工作日内办结(申请证明材料不齐全的除外)。

  第十六条 城市居民只有当申请廉租住房等政府保障性住房或其他的专项社会救助时,才能提出低收入家庭认定申请。与社会救助无直接关系的申请,可不予受理。

  对于保障性住房救助的申请,应由住房保障部门核定其住房状况是否符合规定条件。民政部门接到住房保障部门转交的符合材料及委托书后,再开展相应的收入核定工作。申请其他社会救助需要认定的,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七条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可直接认定为城市低收入家庭,不需再重复进行家庭收入核定。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十八条 区(开发区)发展改革、财政、公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住房和城乡建设(房产)、统计、价监、金融、税务、工商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参与、配合做好城市低收入家庭收入核定工作。

  第十九条 区(开发区)民政部门及经办机构要设立举报电话和举报箱,接受群众和社会监督。

  第二十条 城市低收入家庭认定期限为一年,期满后,申请人需要申请重新认定。区民政部门要建立对城市低收入家庭定期复核制度,至少要每半年复核一次。对家庭收入情况好转的,超出低收入家庭标准的,要及时取消城市低收入家庭资格。

  对申请人应当随时受理申请,并按照规定程序和时限完成对申请家庭的审核、审批工作。

  第二十一条 区(开发区)民政部门要按户建立城市低收入家庭档案,将城市低收入家庭的人口、收入、财产以及享受的所有社会救助项目情况,及时登记归档。实行一户一档、专柜存储、集中管理。

  第二十二条 区(开发区)民政部门应当逐步建立城市低收入家庭审核信息管理系统,有效利用公安(户籍和车辆管理)、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社会保险、住房和城乡建设(房产)、金融、工商、税务、住房公积金等部门和机构的数据,实现信息共享,方便信息对比核查,建立科学、高效的收入审核信息平台。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三条 对不如实提供相关情况、隐瞒家庭收入和财产、骗取城市低收入家庭待遇的,区(开发区)民政部门、街道办事处和乡镇人民政府有权不予认定或者取消其城市低收入家庭资格;对已经取得的社会救助款物,由区(开发区)民政部门予以追回,并记入人民银行企业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及有关部门建立的诚信体系,3年内不予受理其低收入家庭认定申请。

  第二十四条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社区以及其他社会组织,不如实提供申请城市低收入核定的家庭及家庭成员有关情况,或者出具虚假证明的,由区民政部门提请其上级主管机关或者有关部门依据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处理,并追究有关人员的行政和法律责任。

  第二十五条 城市低收入家庭认定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六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