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政发〔2010〕24号
四平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
行政处罚和行政收费情况监督检查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辽河农垦管理区、各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
为进一步规范行政执法行为,完善行政执法程序,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的合法权益,加强对经济领域行政执法行为的监督,营造良好的经济发展环境,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国发〔2008〕17号)、《吉林省行政执法监督办法》的有关规定和《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行政处罚和行政收费情况监督检查的通知》(吉政明电〔2010〕16号)的有关要求,市政府决定对全市行政处罚和行政收费情况进行联合监督检查。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检查的主要内容
市政府法制办会同市财政局、市发改委对行政处罚和行政收费等具体行政执法行为进行监督检查。
对行政处罚行为,重点检查实施行政处罚的主体是否合法,执法人员是否经过法制培训合格并取得有效行政执法证件;是否按照法定程序实施处罚,有无越权处罚、重复处罚行为;作出罚款决定的行政执法部门与收缴罚款的机构是否分离,行政经费拨款与上缴罚款是否挂钩,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或者没收非法财务拍卖的款项是否全部上缴国库;财政部门是否向作出行政处罚的行政执法部门返还罚款,是否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行政处罚文书是否规范,处罚程序是否合法,案卷材料是否齐全,案卷归档是否符合要求。
对行政收费行为,重点检查行政收费的项目、标准、依据、收费范围是否符合规定;是否存在越权定价行为;是否按要求对收费许可证进行年审;是否落实行政事业性收费“收支两条线”规定;对行政事业性收费是否公示,有无乱收费行为;行政收费是否全额上缴财政专户;对属于服务性质的收费是否存在只收费不服务的现象等。
二、检查方法及时间
按照部门自查和重点抽查相结合的原则,结合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违法行为的投诉举报及收集到的线索,有针对性地开展行政执法检查。检查采取听汇报,查阅行政执法案卷和文件、询问有关人员、现场检查、走访行政管理相对人、问卷调查、召开座谈会等形式进行,并深入基层开展“明查暗访”。
第一阶段:自查自纠(2010年8月)。各地、各部门组织开展自查,对发现的问题要边查边改,形成自查工作报告。各县(市)、区政府法制部门要组织抽查,并将本地自查抽查情况于8月底前报市政府法制办公室。
第二阶段:抽查检查(2010年9月1日至9月15日)。市政府组成检查组,对各地、各部门行政处罚和行政收费情况进行重点抽查和检查。
第三阶段:汇总总结(2010年9月16至9月30日)。检查组对检查情况进行总结,并向市政府和省政府法制办作出书面报告。
第四阶段:迎接检查(2010年10月中旬至11月底)。各县(市)、区和市直各部门要做好迎接省检查组的检查工作。
三、具体要求
(一)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开展行政处罚和行政收费等具体行政执法行为的监督检查,是维护广大人民群众根本利益的重要举措,各地、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组织领导。要对照检查内容,认真制定方案,细致规划检查项目,及时搞好自查自检,把各项工作落到实处。
(二)突出重点、保证质量。要把行政处罚和行政收费涉及的重点部门、重点程序、重点环节作为检查的重点,以事实和相关文件资料为根据,运用各种行之有效的措施,保证执法检查的质量。要通过检查,使各级行政执法机关进一步增强依法行政的自觉性,为全市经济社会发展营造良好的法制环境。
(三)密切配合、形成合力。市政府法制办、市财政局、市发改委要认真履职尽责,各司其职,团结协作,密切配合,形成合力,针对发现的问题,要认真督促整改,确保检查工作取得实效。
二○一○年八月九日
主题词:行政事务 检查 通知
抄送:市委各部门,市纪委办公室,四平日报社,各人民团
体,各民主党派,中省直各有关单位。
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市政协办公室,市中级法院,
市检察院。
四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0年8月10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