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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112203000136266000/2010-03080
分  类: 优抚安置 ; 其他
发文机关: 四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成文日期: 2010年01月01日
标      题: 四平市人民政府中国人民解放军65571部队军队关于妥善解决军队非在职人员住用住房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文字号: 四政发〔2010〕21号
发布日期: 2010年01月01日
索  引 号: 112203000136266000/2010-03080 分  类: 优抚安置 ; 其他
发文机关: 四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成文日期: 2010年01月01日
标      题: 四平市人民政府中国人民解放军65571部队军队关于妥善解决军队非在职人员住用住房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文字号: 四政发〔2010〕21号 发布日期: 2010年01月01日
四政发〔2010〕21号
  
四 平 市 人 民 政 府
中国人民解放军65571部队
关于妥善解决军队非在职人员住用
军队住房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有关部门:
  为进一步加强部队营区正规化管理,妥善处理解决军队非在职人员占用军队住房问题,根据国务院办公厅、中央军委办公厅关于《军队转业干部住房保障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总政治部、总后勤部《关于妥善解决转业复员及其他地方人员住用军队住房有关问题的通知》精神,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军队非在职干部住房清理范围:军队转业复员到四平市区后不合理住用军队住房人员。
  二、军队转业复员到四平市区后,本人或其配偶已经购买、租住其他住房的和已修建自有住房或已领取了住房补贴的,住用的军队住房必须退还。
  三、个人擅自出租、出借或长期闲置的军产住房,由军队住房管理单位无条件收回。
  四、军队转业复员到四平市区人员,确无其他住房,也没有领取住房补贴的,住用的军产住房可继续租(借)住,并按有关规定办理租(借)住手续和缴纳有关费用。
  五、军队转业复员到四平市区的人员住房情况,分别由军队住房管理单位和本人所在单位提供。
  妥善解决军队非在职人员违规占用军队住房问题,是巩固国防和军队现代化建设的重要措施,事关部队长远发展和稳定。各部门要高度重视,纳入议事日程,指定专人负责,积极主动协助部队,做好清退不合理占用军队住房,为部队营区规范化管理、构建国家“双拥”模范城贡献力量。
  
  
二〇一〇年七月十二日
  主题词:行政事务  军队  房屋  通知
四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0年7月13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