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
促进中小企业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辽河农垦管理区、各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
现将《促进中小企业发展若干政策》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〇一〇年四月二十日
促进中小企业发展若干政策
为推动全市中小企业持续健康发展,实现中小企业整体跨越,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9〕36号)和《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促进中小企业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吉政发〔2010〕4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如下政策:
一、加大财税支持力度
(一)2010?2012年市财政每年安排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1000万元,各县(市)、区也要设立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重点用于中小企业贷款贴息、技术改造(自主投入)、初创小企业补贴以及公共服务平台建设等,由中小企业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共同负责使用和管理(具体实施细则另行制定)。
(二)经税务主管部门确认的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3万元(含3万元)小型微利企业,所得额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三)对具备相应条件的中小型物流运输企业,可办理自开票纳税人,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对招商引资引进的物流运输纳税大户实现的车船税、营业税、所得税,由企业所在地财政部门对年纳税50万元(含50万元)以上的,市、县(市)财政按地方留成部分的20%的比例给予奖励;年纳税100万元(含100万元)以上的,市、县(市)财政按增长部分的30%的比例给予奖励。
(四)对年新增销售收入3000万元以上的中小企业,按其当年新增地方税收留成部分20%的额度,给予奖励。奖励资金按各级政府留成比例,分别从同级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中列支。
(五)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2年以上(含2年)的,可以按其投资额的70%,在股权持有满2年的当年抵扣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
(六)在一个纳税年度内,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居民企业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七)对固定资产投资在100万元以下的科技型、外向加工型、农产品加工型和服务型等新办企业,由业主提出申请,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备案确认,允许试生产一年(许可证产品除外)。试生产期内,除按规定应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外,其余应按小规模纳税人依3%的征收率缴纳增值税。
(八)中小企业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研发费用计入当期损益未形成无形资产的,允许再按其当年研发费用实际发生额的50%,直接抵扣当年的应纳税所得额;研发费用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该无形资产成本的150%在税前摊销。中小企业技术开发费用加计扣除部分已形成企业年度亏损,可以用以后年度所得弥补,但结转年限最长不得超过5年。
二、破解融资难题
(九)从事中小企业信贷业务的金融机构,当年发放的中小企业贷款余额同比增加1亿元,给予3万元奖励。奖励资金从同级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中列支。
(十)市、县(市)政府在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中提取10%,对金融机构和担保机构开展的中小企业贷款和担保业务,所发生的风险损失给予一定比例的补偿,用于金融机构和信用担保机构为中小企业提供贷款及担保的损失补偿。
(十一)担保机构开展的中小外贸企业融资担保业务,按照不超过担保额2‰给予奖励;对担保机构担保费率低于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50%的中小外贸企业融资担保业务给予奖励,奖励资金不超过担保额3‰。奖励资金从同级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中列支。
(十二)对当年担保机构新增中小企业贷款担保额按3‰予以风险补偿;为中小企业提供融资租赁服务的,按当年新增中小企业贷款额的1‰予以补贴;金融机构以融资保险、信托、债券方式帮助小企业融资的,按当年新增融资额的1‰予以奖励;各类风险投资、创业投资基金公司向中小企业股权投资的,经审定,按当年投资额的1%予以补贴,补贴和奖励资金分别从同级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中列支。
(十三)由市、县(市)、区政府筹资,增加各级政策性担保机构资本金注入。要不断完善财产抵押制度和贷款抵押物认定办法,扩大动产抵押人和动产抵押财产范围。鼓励担保机构实行联保、互保、共保,允许中小企业股权、商标使用权、专利权等质押担保贷款。
(十四)对符合产业政策、成长性好、上市意愿强烈的企业免费实施系统性服务和配套政策支持。对符合条件的拟上市企业同级财政给予一次性100万元的借款支持,实现上市后给予一次性奖励200万元。
三、推进技术进步和结构调整
(十五)对与核心企业签订合同的配套中小企业,提供贷款担保支持。对本土配套率达到30%以上或本土配套率年增速达到10%以上的龙头企业,优先申报国家和省级专项补助。
(十六)市、县(市)、区政府建立新兴产业数据库,对进入数据库的中小企业,要在信贷支持、人员培训、创业服务、信息化推进、市场开拓、财政扶持等方面,提供优先服务。
(十七)市政府对国家新认定的中国驰名商标企业,一次性奖励100万元;对省依法认定的著名商标企业,一次性奖励30万元;对被依法认定地理标志注册商标的单位,一次性奖励20万元。
(十八)市政府对获得中国名牌的中小企业,一次性奖励100万元;对获得吉林省名牌的企业,一次性奖励30万元;对获得吉林省质量管理奖的中小企业,一次性奖励20万元;对获得使用地理标志保护产品专用标志的中小企业,一次性奖励10万元。
(十九)中小企业建立的技术中心被认定为国家级或省级技术中心的,在申请国家、省技术改造和结构调整项目资金时给予优先安排。
(二十)设立专利成果转化专项资金。对中小科技型企业从事的高新技术成果转移、转化项目给予必要的资金支持;中小科技型企业申请高新技术发明专利,每件申请可给予4000元的补贴;对授权专利推广实施有困难的给予5000元的补贴。所需资金从市专利成果转化专项资金中列支。
(二十一)中小企业厂房设备等固定资产,由于技术进步原因需加速折旧的,企业的固定资产(房屋、建筑物除外),在现行规定折旧年限的基础上,按不低于60%的比例缩短折旧年限;企业受让或投资的无形资产,在现行规定摊销年限的基础上,按不低于60%的比例缩短摊销年限;协议或合同约定有使用年限的无形资产,按协议或合同约定的使用年限进行摊销。
(二十二)中小企业购置并实际使用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该专用设备的投资额的10%可以从企业当年的应纳税额中抵免;当年不足抵免的,可以在以后5个纳税年度结转抵免。
四、优化发展环境
(二十三)政府采购优先安排向中小企业购买商品或服务。对中小企业生产或开发的试制品和首次投向市场的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高新技术产品实行政府首购。
(二十四)将中小企业建设用地纳入土地利用年度计划,保证用地指标。凡列入国家《划拨用地目录》的项目,可采取划拨方式供地;对不符合划拨用地条件的,企业可自愿选择出让或租赁方式有偿使用土地;纳税确有困难,且符合减免条件的中小企业可以向地税机关申请减免城镇土地使用税。
(二十五)鼓励中小企业开拓国际市场,参加境外展览会、商务考察、质量管理体系、环境管理体系及各类产品认证、国际市场宣传推介、开拓新兴市场等活动。推介中小企业参加政府组织的各类外经贸活动,鼓励境内中小企业进行境外考察。收集和发布各类信息,建立信息库,引导企业积极走向国际市场,为中小企业走出去创造参与机会。
(二十六)制定中小企业发展统计监测办法。市、县(市)、区统计、工商和税务部门要按照要求,按季向同级政府中小企业管理部门报送中小企业发展情况和有关数据,逐步建立健全中小企业市场监测、风险防范和预警机制。
(二十七)营造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公平、宽松环境,搭建政府与中小企业沟通联系平台。深化行政审批权集中改革,简化审批流程,缩短审批时限。加强中小企业发展优惠政策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保证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各项政策落实到位,对损害中小企业利益的涉软案件要严肃查处,依法维护中小企业的合法权益。对各县(市)、区和市直相关部门落实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金融、财税等政策,由各级政府督查室、工业和信息化部门及软环境办公室,定期进行监督检查。
主题词:工业 企业 发展 政策 通知
抄送:市委各部门,市纪委办公室,四平日报社,各人民团体,各民主党派,中省直各有关单位。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市政协办公室,市中级法院,市检察院。
四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0年4月29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