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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112203000136266000/2010-03048
分  类: 行政许可;其他 ; 其他
发文机关: 四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成文日期: 2010年01月01日
标      题: 四平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实施意见
发文字号: 四政发〔2010〕9号
发布日期: 2010年01月01日
索  引 号: 112203000136266000/2010-03048 分  类: 行政许可;其他 ; 其他
发文机关: 四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成文日期: 2010年01月01日
标      题: 四平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实施意见
发文字号: 四政发〔2010〕9号 发布日期: 2010年01月01日
  
    
四平市人民政府关于
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实施意见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辽河农垦管理区、各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
  为积极推进市县政府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根据《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国发〔2004〕10号,以下简称《纲要》)、《国务院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国发〔2008〕17号,以下简称《决定》)及《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实施意见》(吉政发〔2009〕25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党的十七大精神为指导,深入实践科学发展观,全面落实《纲要》和《决定》提出的各项任务,切实履行法定职责,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提高管理效能,降低管理成本,创新管理方式,增强管理透明度,为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加快法治政府建设奠定基础。
  二、总体目标
  通过推进市县(市、区)政府依法行政,使政府职能进一步转变,行政决策机制逐步完善,行政执法体制逐步理顺,行政监督制度和机制基本完善,社会矛盾得到有效防范和化解,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进一步提高,实现服务型、效能型、责任型的法治政府建设目标。
  三、重点工作
  (一)加大学习培训力度
  1.健全领导干部学法制度。要建立市县(市、区)政府常务会议、部门局务会议学法制度,每年应当安排不少于4次的法律知识讲座,有针对性地学习法律知识。
  2.建立领导干部任职前的法律知识考试制度。对拟任政府及其部门领导职务的干部,进行相关法律知识考试,考试成绩作为选拔任用领导干部的重要依据。
  3.强化行政执法人员培训。各行政执法部门每年都要有针对性地对工作人员进行法律知识培训。市县(市、区)政府法制部门每年要有计划、有步骤地组织开展行政执法人员培训和考试,对未参加学习培训及考试不合格的人员,一律不颁发行政执法证件。各行政执法部门要将执法人员培训情况、学习成绩作为年终工作目标考核、评先评优、任职晋升的依据之一。
  (二)加强重大决策管理
  4.完善重大行政决策听取意见制度。市县(市、区)政府及其部门要明确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的范围和内容,建立健全公众参与重大行政决策的规则和程序,完善行政决策信息和智力支持系统,增强行政决策透明度和公众参与度。凡制定城市规划、土地利用、环境治理、社会保障、价格管理、征收征用等涉及经济社会发展全局、事关群众切身利益的公共政策,要通过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体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5.推行重大行政决策听证制度。依法需要听证以及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和群众切身利益的决策事项,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外,必须公开举行听证。听证举行前,要根据听证事项的性质、复杂程度及影响范围,公正合理地遴选并向社会公布听证代表;听证举行5日前,应当告知听证代表拟做出决策的内容、理由、依据和背景材料,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等。对听证提出的合理意见和建议要吸收采纳,意见采纳情况及理由要以书面形式告知听证代表,并以适当形式向社会公布。
  6.坚持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制度。市县(市、区)政府及其部门应在作出重大行政决策前5个工作日内,将有关事项交由政府法制部门或部门法制机构进行合法性审查,必要时可由政府法制部门或部门法制机构组织有关专家进行合法性论证,审查论证要出具正式的意见。未经合法性审查或者经审查不合法的,不得作出决策。
  7.坚持重大行政决策集体决定制度。重大行政决策应当在深入调查研究、广泛听取意见和充分论证的基础上,经本级政府或部门领导班子集体讨论决定。
  8.建立重大行政决策实施情况后评价制度。市县(市、区)政府及其部门做出的涉法的重大行政决策实施3个月后,由政府法制部门或部门法制机构组织进行初步评价;实施1年后,由政府法制部门或部门法制机构组织进行总结性评价。通过评价及时发现并纠正决策存在的问题,减少决策失误造成的损失。评价可以通过抽样检查、调查、评估等方式进行。
  9.建立行政决策责任追究制度。坚决制止和纠正超越法定权限、违反法定程序的决策行为。对应当听证而未听证、未经合法性审查或者经审查不合法、未经集体讨论作出决策或者利用职权影响听证结果、合法性审查结果的,应依照《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项的规定,对负有领导责任的公务员给予处分。对依法应当作出决策而不作出决策,在合法性审查中存在失职行为,不按规定作出实施后评价而造成重大损失等玩忽职守、贻误工作的行为,应依照《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条规定,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
  (三)严格执行规范性文件制发备案制度
  10.严格规范性文件制定权限和发布程序。市县(市、区)政府及其部门制定规范性文件要严格遵守法定权限和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的方针政策,不得违法创设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收费等行政权力,不得违法增加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义务,不得影响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制定规范性文件应当广泛听取意见,并由制定机关领导班子集体讨论决定。未经听取意见、合法性审查和集体讨论决定的,不得发布施行。规范性文件制定后,要及时向社会公布;未经公布的规范性文件,不得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
  11.完善规范性文件备案制度。市县(市、区)政府发布规范性文件后,应当自发布之日起15日内报上一级政府法制部门备案。市县(市、区)政府部门发布规范性文件后,应当自发布之日起15日内报本级政府法制部门备案。备案机关对报备的规范性文件要严格审查,在 30日内提出审查意见,作出相应处理决定。市县(市、区)政府及其部门要认真受理和处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出的规范性文件审查建议,在60日内作出处理决定,并通知申请人。
  12.建立规范性文件定期清理制度。市县(市、区)政府及其部门要每隔三年进行一次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对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上级文件规定,或者相互抵触、依据缺失以及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要求的规范性文件,特别是对含有地方保护、行业保护内容的规范性文件,要予以修改或者废止。清理后要通过报纸、政府网站等向社会公布继续有效、废止和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未列入继续有效文件目录的规范性文件,不得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
  (四)加强行政执法工作
  13.规范行政执法行为。市县(市、区)政府及其部门要建立健全并逐步完善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等行政执法制度,规范执法程序,大力推行行政指导、行政合同、行政调解、行政救济、行政奖励等行政管理方式,不断丰富行政管理手段。要严格实行行政执法主体和行政执法人员资格管理制度,市县(市、区)政府法制机构要对行政执法主体和行政执法人员进行动态管理,每3年清理一次,坚决杜绝没有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行政机关擅自委托执法的现象,严格禁止无行政执法资格人员履行行政执法职责,对被聘用履行行政执法职责的合同工、临时工,坚决调离行政执法岗位。要认真开展细化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工作,减少行政执法人员的自由裁量权,接受群众监督,防止自由裁量权滥用,切实保障行政处罚的公平和公正。要开展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工作,市县(市、区)政府法制部门及部门法制机构每年至少要组织一次行政执法案卷评查活动,评查结果应下发通报或正式公布。
  14.改革行政执法体制。要积极开展推行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试点工作,探索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制度,从源头上解决多头执法、重复执法、交叉执法问题,切实提高执法效能。建立健全行政执法争议协调机制,争议涉及职权划分的,由机构编制管理部门负责协调;争议涉及法律、法规、规章执行的,由法制机构负责协调。各方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由相关部门提出方案,报同级政府作出决定。
  15.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要充分运用间接管理、动态管理和事后监督管理等手段对经济和社会事务实施管理。加强对行政审批事项的监督管理,规范审批流程,简化程序,缩短审批时限,提高审批效率。
  16.完善行政执法经费保障机制。市县(市、区)政府及其部门履行法定职责所需经费,要统一纳入财政预算予以保障。要建立健全集中统一的公共财政体制,规范部门预算,完善和规范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工资和津贴制度,严格执行罚缴分离和收支两条线管理制度,坚决制止各种形式的乱罚款和乱收费,坚决纠正下达罚没收入和收费指标的错误行为。有关部门每年要组织开展对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使用情况专项执法检查和审计监督活动,对下达或者变相下达罚没指标、违反罚缴分离的规定以及将行政事业性收费、罚没收入与行政执法机关业务经费、工作人员福利待遇挂钩的,要依照《违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行政处分暂行规定》第八条、第十一条、第十七条的规定,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
  17.落实行政执法责任追究制。全面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在依法界定行政执法职责的基础上,健全民主评议考核制度。市县(市、区)政府法制机构要按照行政执法责任制和依法行政考评的要求,加强对本级行政执法机关及其执法人员行使职权和履行法定义务情况的评议考核,考评情况要予以公布。要加大责任追究力度,对不依法履行职责或者违反法定权限和程序实施行政行为的,依照《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规定,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
  (五)强化对行政执法行为的监督
  18.加强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工作。建立健全市县(市、区)两级行政复议机构,充实行政复议工作人员,各县(市、区)政府法制部门中从事行政复议的工作人员不得少于3人,行政复议机构审理行政复议案件,应当由2名以上行政复议人员参加。畅通行政复议渠道,做到有案必受、依法办案、公正审理,切实维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努力把行政矛盾化解在基层。改进行政复议审理方式,综合运用书面审查、实地调查、听证、和解、调解等办案手段,充分发挥行政复议在行政监督、解决行政争议、化解人民内部矛盾和维护社会稳定方面的重要作用。推行行政复议人员资格管理制度,市县(市、区)政府及部门从事复议工作的人员应当通过省政府法制机构组织的考试并取得资格证。要认真做好行政应诉工作,鼓励、倡导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
  19.切实发挥社会监督作用。市县(市、区)政府及其部门要在自觉接受党委监督、人大监督、政协民主监督、司法监督与行政系统内部监督的同时,更加注重接受社会舆论和人民群众的监督。正确对待、虚心听取社会舆论和人民群众对行政机关的批评、建议,积极支持、真诚鼓励社会舆论和人民群众对行政机关进行曝光、检举。认真调查核实人民群众检举、新闻媒体反映的问题,主动为社会监督提供意见反馈途径和监督平台。对检举、反映出来的问题要指定机构和人员具体负责,及时调查,依法处理,并将处理情况及时予以通报。对社会影响较大的问题,要及时将处理结果向社会公布。对打击报复检举、曝光违法或者不当行政行为的单位或个人,要依法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20.大力推进政府信息公开。按照“以公开为原则,以不公开为例外”的要求,建立健全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制度,指定机构负责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日常工作,理顺内部工作机制,明确职责权限。要抓紧清理政府信息,做好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公开目录的编制、修订工作。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社会评议、年度报告、责任追究等制度,定期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进行考核、评议。严格按照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的内容、程序和方式,及时准确地向社会公开政府信息,确保公民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
  (六)建立健全诉求表达和利益协调机制
  21.积极引导人民群众通过合法渠道表达诉求、解决纠纷,实现对于自身状况、利益诉求和观点等信息的有效释放,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充分发挥城乡基层自治组织协调利益、化解矛盾、排忧解难的作用,充分发挥各类民间组织提供服务、反映诉求、规范行为的作用,使二者与政府公共服务和社会管理机制形成合力,互补、互联、互动,努力把社会矛盾化解在基层、解决在萌芽状态。建立健全社情民意汇集和分析机制,完善矛盾调处和权益保障机制,及时了解、分析社情民意,获取深层次、预警性的社会信息。?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领导,落实责任
  市县(市、区)政府及其部门要把加强依法行政作为一项基础性、全局性工作,摆上重要日程,主要领导要切实担负起推进依法行政第一责任人的责任,一级抓一级,逐级抓落实,确保把加强依法行政的各项要求落实到政府工作的各个方面、各个环节,扎扎实实予以推进。不履行对依法行政的领导职责,导致本地或本部门一年内发生多起严重违法行政案件、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要严肃追究主要负责人的责任。
  (二)广泛宣传,营造氛围
  市县(市、区)政府及其部门要加大学习宣传力度,通过组织学习、培训、研讨等活动,营造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的舆论环境。
  (三)强化监督,抓好落实
  市政府有关部门对各县(市、区)政府及所属部门要加强督促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解决;同时,要抓好调研指导,注重培养典型,及时总结、推广典型经验。各县(市、区)政府及市政府各部门要根据本意见要求,结合本地、本部门实际,制定具体办法和配套措施,提出工作进度,完善各项制度,强化工作责任,推动全市依法行政工作整体协调开展。
  (五)健全机构,提高素质
  市县(市、区)政府要切实加强政府法制机构和队伍建设,确保机构设置、人员配备与所承担的工作任务相适应。要加大对政府法制干部的培养、教育、使用和交流力度,把政治思想好、业务能力强、有较高的法律素质的政府法制干部充实到政府及重要部门领导岗位。政府法制机构要以高度的责任感和使命感,认真做好综合协调、督促指导、政策研究和情况交流工作,为推进本地依法行政充分发挥参谋、助手和法律顾问作用。  
  (六)完善机制,严格考核
  要建立健全依法行政考评机制,把是否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行使权力、履行职责作为衡量市县(市、区)政府及其部门各项工作的重要标准,把是否依法决策、是否依法制定发布规范性文件、是否依法实施行政管理、是否依法受理和办理行政复议案件等作为考核内容,科学设定考核指标,一并纳入对市县(市、区)政府及其工作人员的实绩考核指标体系,增加在总分中的比例。依法行政考核结果要与干部的奖励惩处、任免挂钩,年度考核两次不合格的,要予以通报并向相关部门报告情况、提出建议。要健全完善依法行政报告制度,市县(市、区)政府应在第二年的上半年向本级人大常委会和上一级政府报告本地推进依法行政的进展情况、主要成效、突出问题和下一步工作安排。各县(市、区)政府的报告报市政府法制办。
  
 
  
二〇一〇年四月十二日
 
   
  主题词:行政事务  法制  意见                          
  抄送:市委各部门,市纪委办公室,四平日报社,各人民团体,各民主党派,中省直各有关单位。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市政协办公室,市中级法院,市检察院。
  
 
四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0年4月19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