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2010年四平市市区除四害
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辽河农垦管理区、各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2010年四平市市区除“四害”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〇一〇年三月二日
2010年四平市市区除“四害”工作实施方案
为全面做好市区除“四害”工作,进一步巩固国家卫生城市成果,保护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财产安全,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改善人居环境质量为宗旨,以巩固国家卫生城市成果和防控病媒传染病发生为目标,大力开展环境治理与药物消杀相结合的除“四害”活动,有效降低“四害”密度,为广大人民群众营造良好的工作和生活环境。
二、开展范围和标准要求
(一)范围:市区内所有单位、居民住户和公共地带的室内外环境。
(二)按照《吉林省爱国卫生工作条例》和《国家卫生城市标准》要求,灭鼠、蚊、蝇、蟑螂要达到以下标准:
1.灭鼠标准
(1)粉块检查每房间(15平方米折算1间,不足15平方米按1间计算,下同)阳性率不超过3%,感观检查每百间房有鼠洞、鼠粪、鼠咬痕等鼠迹不超过2%;重点单位防鼠设施不合格处不超过5%。
(2)不同类型的外环境累计2000米,鼠迹不超过5处。
2.灭蚊标准
(1)宾馆、旅店、招待所、浴池、托儿所、医院不得有蚊。
(2)集体宿舍(工地工棚)、居民住户室内蚊数不超过2只。
(3)单位和居民庭院内的存水容器无蚊幼和蛹。
(4)静水湖泡内蚊幼不得超过2只/1000毫升。
3.灭蝇标准
(1)公共垃圾箱(台),垃圾中转站不得有蛆,成蝇数不超过10只。
(2)旱厕的粪池内有蛆不得超过2只/500毫升,水冲厕所每厕成蝇数不超过2只。
(3)食品行业的生产配制、灌装加工间和饮食行业、单位食堂不得有蝇。
(4)单位办公室、学校教室、商店、副食店、窗口单位、室内市场、宾馆、旅店、招待所、集体宿舍(工地工棚)、医院、托儿所等场所,成蝇数不得超过2只/50平方米。
(5)酿造、屠宰、粮油、废品收购等单位及居民住户每房间蝇数不超过2只。
4.灭蟑螂标准
(1)宾馆、旅店、招待所、浴池、饭店、托儿所、医院、工厂休息室、列车等无蟑螂。
(2)居民住户和工地工棚每房间蟑螂数不超过2只,活卵鞘数不超过4只。
三、实施步骤
充分利用爱国卫生月和周末卫生日对室内外环境卫生清理的有利时机,彻底治理“四害”孳生地(场所),并在此基础上,采取同一时间、统一行动、全面覆盖、饱和投药的科学消杀方法开展防治。具体分4个阶段进行:
(一)准备阶段:各区、各部门和驻平各单位都要成立专门小组,落实专人负责,实行层层包保,掌握各自责任区内鼠、蚊、蝇、蟑螂孳生地情况,制定治理措施,落实消杀人员,购取除“四害”消杀药物。4月20日前完成灭鼠前的准备工作,6月30日和10月30日前完成灭蚊、蝇和灭蟑螂前的各项准备工作,9月10日前完成秋季灭鼠前的准备工作。
(二)实施阶段:各区、各部门和驻平各单位要在环境治理的基础上,分别在4月30日和9月30日前完成春、秋两季统一灭鼠投药工作(具体投药时间另行通知);10月15日-12月20日前分别完成夏季灭蚊、蝇和灭蟑螂的消杀工作。
(三)自查阶段:各区、各部门和驻平各单位要分别在5月10日前、10月25日前和12月30日前完成各自责任区内的环境卫生治理和“四害”药物消杀情况的自查,对存在的死角死面再次进行治理和消杀。
(四)检查验收阶段:从5月份开始,市政府将根据全年各个时期的工作安排,采取明查和暗访相结合的方法,不定期对各地、各区、各部门、各单位进行检查,检查结果在全市通报。对各地检查结果计入全年目标责任书总成绩。
四、职责分工
除“四害”工作是一项系统性的社会工程,需要多部门配合和全社会共同参与。各区、各部门、各单位要在当地政府的领导下,在各级爱卫会的统一部署下,做好本区、本部门、本单位的除“四害”工作。具体分工如下:
各级爱卫办负责除“四害”工作的组织发动、综合协调、监督检查;铁东区、铁西区、四平经济开发区、红嘴高新技术开发区负责做好所辖区内直属单位、居民小区和居民住户的除“四害”工作,并加强对现有社区毒饵站的管理,保证常年投有新鲜灭鼠毒饵;各部门负责做好本部门和所属各单位的除“四害”工作;军分区负责做好驻平部队的除“四害”工作;住建部门负责做好建筑工地、公共厕所、垃圾场、垃圾中转站(台、箱)、广场、公园、公共绿化带等地的除“四害”工作;卫生部门负责做好“四害”密度监测、技术指导工作,并结合行业卫生管理,抓好食品经营单位、公共场所的除“四害”工作;质监部门负责做好食品生产、食品加工单位的除“四害”工作;工商部门负责做好农贸市场、批发市场、个体工商业户的除“四害”工作;教育部门负责做好各类学校、幼儿园的除“四害”工作;水利部门负责做好南北河水体及沿岸两侧的除“四害”工作;四平火车站负责做好站内及站区内铁路沿线的除“四害”工作;财政部门负责“四害”密度监测、监督检查等除“四害”工作经费的安排;粮食部门负责做好所监管的各类粮库除“四害”工作。
五、用药规定
为保证市区除“四害”活动正常开展,提高药杀效果,切实保护群众安全,本次灭鼠、蚊、蝇、蟑螂用药必须坚持科学用药、合理用药和安全用药的原则,坚决禁止使用国家明令禁止的消杀药品。市政府决定今年市区除“四害”消杀用药,统一由省爱卫会批准的我市消杀服务机构负责供应(联系电话:3266336)。
六、有关要求
(一)除“四害”工作是国家卫生城市的一项否定性指标,能否开展好直接关系到我市巩固国家卫生城市成果的成败,同时也是预防病媒传染病发生和流行的重要措施。各区、各部门、各单位要把除“四害”工作纳入全年工作的重点,树立常抓不懈的思想,在经费落实上给予全力支持。各有关监管部门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协同作战、密切配合、依法治理、加强监管,确保全年除“四害”工作任务的完成。
(二)各新闻单位要通过广播、电视和报纸等宣传媒介广泛宣传灭鼠、蚊、蝇、蟑螂活动的重大意义。各区、各部门、各单位都要对广大居民和职工进行宣传教育,形成家喻户晓,人人皆知,全民动手,广泛参与的良好局面。
(三)各区、各部门要把环境综合治理贯穿于本次工作的始终,要组织所辖直属单位和居民住户及下属单位开展好环境卫生大清理活动,解决好群众反映的公共卫生方面的热点难点问题,做好各项准备工作,如期完成本次除“四害”活动的各项任务。
(四)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要按国家要求做好“四害”密度监测、除“四害”的技术指导工作和基层除“四害”队伍的技术培训工作,同时根据本方案要求,制定市区除“四害”技术方案,并在每次统一消杀前、后,分别将灭鼠、蚊、蝇、蟑螂监测密度上报市爱卫会办公室。
(五)农业、公安、工商等部门要按《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毒鼠强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3]63号)和《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吉林省深入开展毒鼠强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吉政办明电〔2003〕100号)有关要求,加强除四害消杀药品市场的管理,严厉打击制售国家违禁消杀药品行为。政府各部门要按照要求,统一购取灭鼠药品,设专人保管,严防灭鼠药品遗失。任何单位和个人不能以任何理由外购或私配除“四害”消杀药品。
(六)市政府将对本次活动落得不实、组织不力、措施不当,造成“四害”密度超标的单位和场所,影响巩固国家卫生城市成果以及使用国家禁止使用的消杀药品,扰乱本次活动的,全市通报批评,并根据造成后果的严重程度,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七)各县(市)可参照本《方案》组织实施。
主题词:城乡建设 环卫 通知
抄送:市委各部门,市纪委办公室,四平日报社,各人民团体,各民主党派,中省直各有关单位。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市政协办公室,市中级法院,市检察院。
四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秘书科
2010年3月3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