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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112203000136266000/2010-02997
分  类: 节能与资源综合利用 ; 其他
发文机关: 四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成文日期: 2010年01月01日
标      题: 四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四平市公共机构节能考核奖励暂行办法的通知
发文字号: 四政办发〔2009〕90号
发布日期: 2010年01月01日
索  引 号: 112203000136266000/2010-02997 分  类: 节能与资源综合利用 ; 其他
发文机关: 四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成文日期: 2010年01月01日
标      题: 四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四平市公共机构节能考核奖励暂行办法的通知
发文字号: 四政办发〔2009〕90号 发布日期: 2010年01月01日
 
 
四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四平市公共机构节能
考核奖励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辽河农垦管理区、各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四平市公共机构节能考核奖励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二○○九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四平市公共机构节能考核奖励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全市公共机构节能工作,提高能源利用效率,根据《吉林省公共机构节能办法》规定,建立考核激励机制,促进节约型机关建设,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公共机构,是指全部或者部分使用财政性资金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
  第三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公共机构均按照本办法的规定,进行节能考核奖励工作。
  第四条  公共机构节能考核奖励申报工作实行“系统归口、分级负责”的方法进行,即市本级的公共机构节能考核奖励申报归口到市直各系统主管部门负责统计汇总并审核后报市政府办公室审批;各县(市)、区及所属本级公共机构节能考核奖励申报工作由各县(市)、区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负责统计汇总并审核后报市政府办公室审批;各乡(镇)、街道及所属本级公共机构节能考核奖励工作由各县(市)、区政府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负责审批。
  第五条  全市公共机构节能考核奖励工作实行年度绩效考核制度。公共机构应加强对节能工作的组织领导,开展节能宣传培训,落实目标评价考核责任,强化规划制度标准建设,采取技术改造措施,完善能耗统计监测,全面实现年度公共机构的节能工作目标。考核指标:年用水量、用电量、用气量(煤气和天然气)、车辆耗油量和办公用品费5项能耗指标。
  第六条  考核标准。年用水量、用电量、用气量、车辆耗油量和办公用品耗费指标,公共机构在上一年度节能指标基础上,本年度水、电、气、车辆油消耗量和办公用品耗费均全部实现规定标准。
  考核依据。年用水量、用电量、用气量和车辆耗油量4项能耗指标,以供水、供电、供气和石化等部门所认定的本单位当年消耗量为依据;办公用品费用指标,以本单位年度决算数据为依据。
  第七条  经年度考核,上述5项能耗指标均达到规定标准的部门、单位,可按5项能耗指标较上一年的经费节约额40?60%资金,作为节能奖励资金发放给本单位在职人员。
  第八条  节能奖励资金的发放按年度进行,年度间不累计计算。发放奖励所需经费从财政部门核拨的当年度日常公用经费中解决。节能奖励支出列“基本支出公用支出其他”科目。
  第九条  实行集中办公的部门、单位,要分摊办公用房的运转维护经费。对年用水量、用电量的考核,按照实际分摊数进行。对当年度拖欠水、电分摊经费的部门、单位,以予考核奖励。集中办公楼(院)的管理单位要加强对分摊工作的管理,本着“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确定科学的分摊标准,合理分摊各项费用开支,不得利用分摊转嫁应由本单位负担的相关费用。
  第十条  对租房办公且房租费中包含水、电、气费用的部门、单位,暂只考核车辆耗油量和办公用品耗费两项指标。经过年度绩效考核达到规定标准的,可按上述两项指标较上一年的经费节约额40?60%资金,作为节能奖励资金发放给本单位在职人员。
  第十一条  每年5月份,符合本办法第六或第十条要求的部门、单位,分别向市政府办公室和县(市)、区政府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提出申请并报送《年度公共机构节能考核奖励审批表》,并提交材料(包括考核年度各月水、电、气、油费开支的原始单据复印件及单位年度决算中的《行政事业类基本支出决算明细表》等),由市政府办公室进行考核审批,对符合条件的部门、单位经批准后方可实施节能奖励。
  第十二条  公共机构要如实申报能源资源耗用的各项考核数据,真实反映本单位节能工作的年度进展情况。市政府办公室会同相关部门应加强对公共机构节能工作的监督检查。对在申报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行为的部门、单位,一经查实,除要全额清退所发放的资金外,3年内取消奖励资格,并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三条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可参照本办法,制定公共机构节能考核暂行办法并组织实施。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