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调整2009年四平市企业军转干部
生活困难补贴标准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辽河农垦管理区、各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事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人发〔2002〕82号文件精神,切实解决部分企业军转干部生活困难问题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03〕29号)和《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吉林省财政厅关于调整2009年全省企业军转干部生活困难补贴标准的通知》(吉人社联字〔2009〕55号)精神,经市政府同意,决定从2009年1月起,调整全市企业军转干部生活困难补贴标准,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调整企业军转干部生活困难补贴标准。市直、铁东区、铁西区补贴标准由市政府确定;公主岭市、梨树县、伊通满族自治县、双辽市、辽河农垦管理区的补贴标准,根据中办发〔2003〕29号和吉人社联字〔2009〕55号等相关文件精神自行确定。
二、企业军转干部生活困难补贴标准。市直、铁东区、铁西区以2008年四平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水平为依据(1519元/月),确定2009年企业军转干部生活困难补贴标准。
四平市区(含市直、铁东区、铁西区)从2009年1月起调整企业军转干部生活困难补贴标准,具体标准为:
在岗企业军转干部,按转业时职务,营职以下的(含相应技术干部,下同)月工资达不到1519元,团职(含相应技术干部,下同)月工资达不到1619元,分别补到上述标准。
下岗(失业)企业军转干部,按转业时职务,营职以下的月生活困难补贴达不到1385元,团职月生活困难补贴达不到1485元,分别补到上述标准。
退休企业军转干部,与同级别下岗(失业)的企业军转干部享受同等生活补贴标准,同时还享受退休企业军转干部生活补贴政策。按转业时职务,营职以下的月基本养老金(不含《吉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吉林省财政厅关于2009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吉劳社养字〔2008〕439号)文件“普遍调整”政策70周岁以上退休人员再增加的基本养老金和按“特殊调整”政策部分退休人员再增加的基本养老金,下同)达不到1385元,团职月基本养老金达不到1485元,分别补到上述标准。补足后,营职以下每人月加发110元、团职每人月加发120元。
1953年12月31日前入伍的企业退休军转干部,在享受同级别退休企业军转干部待遇的同时,在继续享受月150元特殊生活补贴的基础上,再加发120元(营职以下)。
三、2009年企业军转干部冬季取暖费执行2008年标准,团职1200元,营职以下1000元。
四、资金来源渠道。调整企业军转干部困难补贴标准及相关问题所需资金,仍按现行资金来源渠道由在岗、下岗和退休企业军转干部所在企业负责解决,所在企业解决确有困难的,经企业军转干部问题工作小组相关成员部门核实后,企业解决资金不足部分,由企业所在地县(市)政府帮助解决;失业企业军转干部的生活困难补贴所需资金,由失业前企业所在地县(市)以上政府负责解决。
五、本通知由四平市企业军转干部问题工作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二○○九年十二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