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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 112203000136266000/2009-02798 |
分 类: | 安全生产监管 ; 其他 |
发文机关: | 四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成文日期: | 2009年01月01日 |
标 题: | 四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四平市2009年安全生产工作目标责任制考核实施细则的通知 |
发文字号: | 四政办发〔2009〕79号 |
发布日期: | 2009年01月01日 |
索 引 号: | 112203000136266000/2009-02798 | 分 类: | 安全生产监管 ; 其他 |
发文机关: | 四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成文日期: | 2009年01月01日 |
标 题: | 四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四平市2009年安全生产工作目标责任制考核实施细则的通知 | ||
发文字号: | 四政办发〔2009〕79号 | 发布日期: | 2009年01月0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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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
市 |
公 主 岭 市 |
双 辽 市 |
梨 树 县 |
伊通 满族 自治 县 |
铁 东 区 |
铁 西 区 |
辽河 农垦 管理 区 |
重点乡镇(街道、社区)数量(个) |
53 |
1 |
11 |
10 |
8 |
12 |
6 |
5 |
附件2:
2009年各县(市)、区重点乡镇数量统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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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
市 |
公 主 岭 市 |
双 辽 市 |
梨 树 县 |
伊通 满族 自治 县 |
铁 东 区 |
铁 西 区 |
辽河 农垦 管理 区 |
重点乡镇(街道、社区)数量(个) |
53 |
1 |
11 |
10 |
8 |
12 |
6 |
5 |
附件3:
2009年对县(市)、区政府
安全生产工作目标责任制考核评分表
被考核区域: 县(市)区 考核时间: 年 月 日
考核内容 |
考核项目及分数设置 |
评分标准 |
考核结论 |
单项得分 |
累计得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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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安全事故死亡人数和较大以上事故控制情况(设定标准分为40分) |
1.死亡总人数未突破县(市)、区控制考核指标(25分) |
每减少1人加1分,每增加1人扣1分(参照附件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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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加分后最高得分不超过40分,扣分后最低得分为0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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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较大事故起数未超出县(市)、区前三年平均起数(15分) |
同比每减少1起加2分,每增加1起扣2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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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每发生1起重大以上责任事故扣5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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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主要工作任务完成情况(设定标准分为60分,加分后最高得分不超过60分。除加分和扣分项外,其他项实际考评以百分制计分) |
1.安全生产工作目标责任制的组织领导、责任分工、措施保障和工作考评情况(9分) |
(1)成立由政府主要领导负责的安全生产工作目标责任制考核领导小组(1.5分) |
成立得1分、主要领导负责得0.5分,未成立该项不得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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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累计得分按各单项得分(不含带有“※”项得分)之和的60%计算,然后再加上或扣去带有“※”项得分;加分后最高得分不超过60分,扣分后最低得分为0分。 |
(2)政府“一把手”及其他行政副职领导逐一明确了对其所分管行业、部门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责任(3分) |
全部明确得3分,有一个行业或部门未明确该项得1分,两个以上行业或部门未明确该项不得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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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安全生产工作目标逐级分解明确,并与下级政府和本级有关部门签订责任状(1.5分) |
控制考核指标分解明确得0.5分,重点工作任务分解明确得0.5分,签订工作目标责任状得0.5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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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核内容 |
考核项目及分数设置 |
评分标准 |
考核结论 |
单项得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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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主要工作任务完成情况(设定标准分为60分,加分后最高得分不超过60分。除加分和扣分项外,其他项实际考评以百分制计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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⑷责任制考评落实情况(3分) |
按规定进行考评得0.5分,政府主要领导亲自组织考评得0.5分,考评的部署、实施、总结等资料、记录齐全详细每项得0.5分,考评结论明确、奖惩落实每项得0.5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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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安全生产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的部署、安排及执行情况(12分) |
⑴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3分) |
纳入得3分,未纳入不得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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⑵与本年度经济和社会建设同时部署、安排,并明确工作目标、完成时限及保障措施(5分) |
同时部署和安排得2分,明确工作目标、完成时限和保障措施每项得1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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⑶工作落实、目标实现(4分) |
工作内容和措施落实得2分,按规定时限达到目标要求得2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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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安全生产工作机制、责任体系的建设和落实情况(10分) |
⑴建立和落实安全生产形势分析、研究部署、监督检查等制度(4分) |
建立制度得0.5分,定期分析研究得0.5分,查找问题明确、重点突出得1分,整改措施具体、责任分工明确得1分,监督检查落实得1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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⑵建立健全安全预警、事故预防、综合治理、联合执法、应急处置、举报监督等机制(3分) |
每建立一项得0.5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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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核内容 |
考核项目及分数设置 |
评分标准 |
考核结论 |
单项得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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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主要工作任务完成情况(设定标准分为60分,加分后最高得分不超过60分。除加分和扣分项外,其他项实际考评以百分制计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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⑶建立健全县(市、区)、乡(镇、街)二级政府和部门安全生产监管责任、目标责任以及考核、奖惩和责任追究等体系(3分) |
每建立一项得0.6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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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安全生产监管系统基层基础建设工作落实情况(12分) |
⑴县(市)、区按规定成立执法监察大队(3分) |
编制落实得2分,人员到位得1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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⑵重点乡镇成立单独设置的安全监管机构(2分) |
有一个乡镇未设置该项不得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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⑶80%以上的村(居)委会、社区成立由主要负责人任组长的安全生产领导小组,配备专(兼)职工作人员(2分) |
成立比例达到80%得2分,成立比例达到70%该项得1分,低于60%该项不得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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⑷在新一轮机构改革中,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的原则,进一步明确各行业主管部门安全监管职责(3分) |
全部明确得3分,有一个部门未明确该项得1分,有两个以上部门未明确该项不得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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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核内容 |
考核项目及分数设置 |
评分标准 |
考核结论 |
单项得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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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主要工作任务完成情况(设定标准分为60分,加分后最高得分不超过60分。除加分和扣分项外,其他项实际考评以百分制计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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⑸70%的安全监管部门执法监管专用装备配备达标(2分) |
达标率达到70%得2分,达标率达到60%该项得1分,低于50%该项不得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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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用于消除事故隐患、防止职业危害、生产安全应急救援、实施安全生产技术改造和安全科学技术研究等安全生产资金的设立、投入和管理、使用情况(8分) |
⑴设立安全生产资金(3分) |
列入年度财政预算得2分,其他列支方式拨付得1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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⑵实际资金投入不低于上一年度安全生产资金支出总额(1分) |
不低于上一年度安全生产资金支出总额得1分;每增加50%加2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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⑶资金管理使用严格(3分) |
项目明确、拨付及时、数额相符得2分,审批严格、账目清晰、专款专用得1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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⑷依法进行项目验收和资金审计(1分) |
有一项未落实该项不得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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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以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行为、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安全生产支撑体系建设和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等为重点的安全生产主要工作部署、开展及落实情况(24分) |
⑴安全生产春季大检查扎实有效开展(3分) |
动员部署、组织实施、工作总结等记录、文件和相关资料完整详细每项得1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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⑵安全生产“三项行动”扎实有效开展(4分) |
动员部署、组织实施、验收总结、整改落实等工作记录、文件及相关资料完整详细每项得1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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⑶安全生产“三项建设”扎实有效开展(4分) |
动员部署、组织实施、验收总结、整改落实等工作记录、文件及相关资料完整详细每项得1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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⑷“隐患排查治理和督促检查”扎实有效开展(5分) |
“五项”指标每落实一项得1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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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核内容 |
考核项目及分数设置 |
评分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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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主要工作任务完成情况(设定标准分为60分,加分后最高得分不超过60分。除加分和扣分项外,其他项实际考评以百分制计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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⑸“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行为和整顿规范生产经营秩序”扎实有效开展(5分) |
2009年9月15日至10月15日期间,发生因非法生产经营或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违法生产导致的生产安全事故该项不得分 |
⑹积极推进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3分) |
出台支持政策得1分,达到年度目标得2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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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重大危险源监控管理和应急救援体系建设情况;重大安全隐患“挂牌”督办和治理落实情况(15) |
⑴重大危险源监控管理严格(5分) |
台账清楚得2分,责任明确得2分,制度健全得1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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⑵应急救援体系完善(4分) |
成立由主要领导负责的组织领导机构得1分,具有完备的应急处置和救援预案得1分,建立专业的应急救援队伍得2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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⑶重大安全隐患得到有效治理(6分) |
严格落实“挂牌”督办和整改治理责任、资金、措施、时限及应急预案。所有重大安全隐患全部落实上述规定和按期完成治理得6分,有一项重大安全隐患未落实上述规定和按期完成治理该项得3分,有两项以上重大安全隐患未落实上述规定和按期完成治理该项不得分 |
考核内容 |
考核项目及分数设置 |
评分标准 |
考核结论 |
单项得分 |
累计得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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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主要工作任务完成情况(设定标准分为60分,加分后最高得分不超过60分。除加分和扣分项外,其他项实际考评以百分制计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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⑷对重大安全隐患督办、治理不利导致严重后果,每发生一起扣5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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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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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事故报告、抢险救援、调查处理和责任追究及落实情况(10分) |
⑴事故报告、抢险救援及时(3分) |
受到上级政府或部门通报批评的该项不得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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⑵严格依法调查处理(3分) |
事故调查处理具体行政行为有一次经行政复议后被撤销、变更、确认违法或在行政诉讼中败诉该项不得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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⑶严格责任追究(4分) |
所有结案案件中应依法、依纪追究责任的人员均按政府决定逐一落实得4分,有一人未落实该项不得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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⑷成功开展事故抢险救援,避免或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并获得市政府嘉奖的,每嘉奖一次加2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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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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⑸瞒报、谎报或故意拖延迟报事故,每发生一起扣5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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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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⑹事故后抢险救援行动迟缓、造成损失扩大和恶劣影响,每发生一起扣5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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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考核得分 |
(生产安全事故死亡人数和较大以上事故控制累计得分)+(安全生产主要工作任务累计得分)= 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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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 考 核 县 (市) 区 政 府 意 见 |
安全生产“第一 责任人”(签字):
年 月 日 |
考 核 组 意 见 |
组长(签字):
成员(签字):
年 月 日 |
说明:此表一式2份。被考核县(市)区留存1份,考核组报送考核办公室1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