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四平市卫生局主要职责
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辽河农垦管理区、各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
《四平市卫生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政府批准,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九年十月二十一日
四平市卫生局主要职责
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吉林省委办公厅、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平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吉厅字〔2009〕18号)精神,设立四平市卫生局,为市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能调整
(一)取消已由市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将食品卫生许可,餐饮业、食堂等消费环节食品安全监管和保健食品、化妆品卫生监督的职责,划给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三)将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综合协调食品安全、组织查处食品安全重大事故的职责划入市卫生局。
(四)参与组织制定食品安全地方性标准。
(五)加强食品安全综合监督的职责。
(六)加强对医疗服务、公立医疗机构的监督管理职责。
(七)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坚持公共医疗卫生的公益性质,坚持预防为主、以农村为重点、中西医并重的方针,坚持为人民健康服务的方向。
(八)将四平市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办公室职责整合划入市卫生局。
二、主要职责
(一)推进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认真贯彻国家、省制定的卫生改革与发展战略目标、规划和方针政策,落实有关卫生、食品安全、医疗器械等地方性法规和政策,依法组织参加制定有关标准和技术规范。
(二)承担食品安全综合协调、组织查处食品安全重大事故的责任,组织制定食品安全地方标准、规范,负责食品及相关产品的安全风险评估、预警工作,组织实施食品安全检验机构资质认定的条件和检验规范,统一发布重大食品安全信息。
(三)统筹规划与协调全市卫生资源配置,指导全市卫生规划的编制和实施。
(四)组织制定并实施农村卫生发展规划和政策措施,负责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综合管理。
(五)制定全市社区卫生、妇幼卫生发展规划和政策措施,规划并指导社区卫生服务体系建设,负责妇幼保健的综合管理和监督。
(六)负责疾病预防控制工作,制定实施重大疾病防治规划和策略,制定全市免疫规划及政策措施,协调有关部门对重大疾病实施防控与干预,发布法定报告传染病疫情信息。
(七)负责卫生应急工作,制定卫生应急预案和政策措施,负责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预警和风险评估,指导实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预防与应急处置,预防各类传染病,发布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信息。
(八)指导规范卫生行政执法工作,按照职责分工负责职业卫生、放射卫生、环境卫生和学校卫生的监督管理,负责公共场所和饮用水的卫生安全监督管理,负责传染病防治监督。
(九)负责医疗机构(含中医院、民族医院等)医疗服务全行业监督管理,制定医疗机构服务、技术、医疗质量和采供血机构管理的政策、规范、标准,组织制定医疗卫生职业道德规范,建立医疗机构医疗服务评价和监督体系。
(十)组织制定医药卫生科技发展规划,组织实施重点医药卫生科研攻关项目,参与制定医学教育发展规划,组织开展继续医学教育和毕业后医学教育工作。
(十一)指导卫生人才队伍建设工作,组织拟定全市卫生人才发展规划,负责卫生专业技术人员资格的综合协调管理工作。
(十二)组织指导卫生方面的国际交流合作与卫生援外支医有关工作。
(十三)指导制定全市中医药中长期发展规划,并纳入卫生事业发展总体规划和战略目标。
(十四)组织贯彻有关爱国卫生工作的法律、法规、规章、方针政策和市政府决议;草拟全市爱国卫生有关政策;拟定全市爱国卫生工作规划和年度计划,督促检查规划和计划的贯彻执行;指导、协调、督促并考核全市各级组织履行其承担的爱国卫生工作职责。
(十五)承办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市卫生局设8个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卫生应急办)
1.办公室
负责机关行政公文、文书档案、文字综合、调研、信息宣传、建议提案办复,系统爱国卫生,考勤服务、车辆管理、安全保卫、打字复印、内务管理、行政执法、督查督办、计划生育、妇委会、支部工作等机关综合服务工作。
2.卫生应急办
依法组织协调有关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工作;宣传贯彻处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有关法律法规,承担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相关文件的起草工作;组织拟定相关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措施;组织与完善公共卫生事件监测和预警系统;制定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组织开展对公共卫生和医疗救助专业人员进行有关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知识和处理技术培训;承办救灾、反恐、中毒、放射事故等重大安全事件中涉及公共卫生问题的组织协调工作;对突发重大人员伤亡事件组织协调紧急医疗救护工作。
(二)人事科
研究制定全市卫生人才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指导市直医疗卫生单位的人事制度改革和分配制度改革。负责局机关及所属事业单位的人员调配、劳动工资、机构编制的管理和审批工作。负责全市卫生专业技术人员的职称考试和职称评审的审核上报工作。负责局机关及所属事业单位年度考核、奖惩工作。负责局机关和所属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退休审批工作。
(三)计划财务科
拟定全市卫生事业中长期发展规划和专项建设规划,统筹规划和协调全市卫生资源配置,制定和执行全市卫生经费预算及决算,指导考核卫生系统财务、会计工作,负责局机关和所属事业单位财务资金的监督管理以及内部审计工作。认真贯彻执行《会计法》、《统计法》、《审计法》及卫生物价政策,做好全市卫生综合统计。
(四)医政科
负责全市各级各类医疗机构的规划、设置和登记注册工作;制定全市医疗、护理业务工作的地方性规定、规范性文件、服务标准等;监管医疗机构、急救中心、采供血机构的业务工作和医疗服务市场秩序;负责医疗、护理专业技术人员准入并监管其执业行为;防范和处理医疗争议、医疗事故;负责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医疗救治工作;协调、配合有关部门做好社会性医疗服务和药事管理工作。
(五)卫生防疫监督科
制定传染病和慢性病防治规划,落实疾病预防控制措施,对突发疫情、病情实施紧急处理,开展防病宣传。按照法律、法规对市区食品、公共场所、生活饮用水、化妆品等生产经营企业单位进行检查、验收、审批、发放卫生许可证,并对上述行业及传染病预防进行监督、监测管理。负责卫生行政复议和卫生执法的监督。
(六)科教科
组织制定我市重点医学科技发展规划,组织协调重点医药科研攻关项目,组织指导全市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岗位培训工作。负责全市卫生系统科研、重点专科(专病)、继续医学教育、人才培养、中等医学教育管理工作。
(七)行政审批办公室
核发《母婴保健技术服务许可证》、《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作证书》;在互联网上从事医疗卫生信息服务的审核;负责医疗机构设置的审批和执业登记及医师执业注册;发放供水单位的《卫生许可证》;负责新建、扩建、改建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的审核,发放《放射诊疗许可证》和医疗、食品、化妆品、健康相关产品的广告证明;负责《放射工作人员证》的初审及发放公共场所以及新建、改建、扩建的公共场所的选址和《卫生许可证》;发放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和食品摊贩《卫生许可证》。
(八)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办公室
组织贯彻有关爱国卫生工作的法律、法规、规章、方针政策和市政府决议;草拟全市爱国卫生有关政策;拟定全市爱国卫生工作规划和年度计划,督促检查规划和计划的贯彻执行;指导、协调、督促并考核全市各级组织履行其承担的爱国卫生工作职责;组织协调国家卫生城市长效管理工作;组织开展爱国卫生检查、评比活动,组织发动社会全体成员参加爱国卫生工作;拟定四平市级卫生乡镇、卫生村、卫生单位建设标准和实施办法,指导、检查卫生城市、卫生县城、卫生乡镇、卫生村创建工作;承办市政府交办的其他工作。
党委办公室
负责党委公文、文字综合、调研、基层领导干部班子及领导干部管理、考核及后备干部的管理考核,负责信息宣传、党员教育、管理及新发展党员工作,负责人事档案管理、精神文明建设、工会、共青团、信访、老干部管理、统战等工作。
初级卫生保健办公室(基层卫生与妇幼科)
负责全市基层卫生工作的业务指导及培训工作;负责全市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执业资格证书审批、校验,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进行检查、指导、监督和管理;依照法律法规对全市医疗保健机构的母婴保健技术服务进行检查、指导,负责卫生保健行政复议和卫生保健执法监督、母婴保健执业许可及有关资格证书的审批、校验、发证工作。
地方病防治办公室
贯彻落实地方病防治政策及相关法律法规,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完成地方病防治工作任务,督促检查防治计划的落实,掌握工作进展情况,及时反馈,提出建议。协调有关部门研究解决防治工作中出现的问题。
监察室
负责机关及市直卫生系统党风廉政建设、案件查处、政务公开及行业作风建设工作。
四、人员编制
市卫生局机关行政编制18名。其中:局长1名、副局长3名,科级领导职数12名。机关工勤人员事业编制1名,暂使用3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