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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112203000136266000/2009-02769
分  类: 城乡建设(含住房) ; 通知
发文机关: 四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成文日期: 2009年01月01日
标      题: 四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吉林省换热器产业跃升优惠政策的通知
发文字号: 四政发〔2009〕27号
发布日期: 2009年01月01日
索  引 号: 112203000136266000/2009-02769 分  类: 城乡建设(含住房) ; 通知
发文机关: 四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成文日期: 2009年01月01日
标      题: 四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吉林省换热器产业跃升优惠政策的通知
发文字号: 四政发〔2009〕27号 发布日期: 2009年01月01日
  四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
  吉林省换热器产业跃升优惠政策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辽河农垦管理区、各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
  现将《吉林省换热器产业跃升优惠政策》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九年九月三日
  
  吉林省换热器产业跃升优惠政策
  
  为全力打造中国换热器城,推动我省换热器产业跃升,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吉林省工业产业跃升计划纲要的通知》(吉政发〔2009〕11号)、《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经委关于加快特色工业园区建设指导意见》(吉政办发〔2007〕5号)精神,结合实际,制定本政策。
  第一条  新建换热器企业的建设用地,按照国家相关土地政策以最优惠的价格出让,及时为企业办理土地使用证;原换热器企业的用地,属国有划拨性质的,按照国家相关土地政策以最优惠的价格出让,并及时为企业办理土地使用证;原换热器企业用地存在争议,办理出让手续确有困难的,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逐步研究落实。
  第二条  新建换热器企业及原换热器企业在换热器特色工业园区新建企业的,给予发展资金扶持。项目投产之日起,企业缴纳的所得税、增值税,市以下(含市级,下同)地方留成部分全额作为发展资金扶持企业,额度不低于所付土地成本。从扶持资金达到土地成本的下月起,五年内企业缴纳的所得税、增值税市以下地方留成部分,全额作为发展资金扶持企业。
  自2009年起,原换热器企业缴纳的所得税、增值税市以下地方留成以2008年为基数,新增加部分的50%五年内作为发展资金扶持企业。
  第三条 新建换热器企业或原换热器企业改扩建项目在注册登记和建设期间,免收市及市以下地方行政事业性收费。
  第四条 支持换热器企业上市融资和企业重组。在企业重组过程中涉及的土地、房产、车辆过户等相关税费,给予减免。拟上市企业办理房产、土地、车辆等权证过户,在不变更实际控制人的情况下,相关部门按变更登记办理,免收相关费用。对实现上市融资的企业,除省政府奖励以外,市级政府再给予企业100万元的税后奖励。
  第五条 换热器企业投资重点技术改造、科技创新方面的项目,符合有关政策规定的,优先推荐享受国家及省支持企业技术成果转化资金、科技成果转化补助资金、企业技术改造和结构调整专项资金、中小企业专项资金、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资金等各类政策性资金补助。凡已经获得的政策性资金补助项目,市级财政及时拨付到位。
  第六条 成立换热器行业担保公司,优先为换热器企业贷款提供担保。积极帮助协调金融部门解决换热器企业流动资金,优先推荐享受扶持企业发展的各项贴息政策。
  第七条 开办换热器网上博览会,发布换热器产业发展政策、规划,推介招商合作项目,全面展示企业和产品,实现与换热器企业网站链接,为换热器企业提供无偿服务。
  第八条  支持换热器特色工业园区建立换热器国家检测中心、研发中心等公共服务平台,为换热器企业提供公共服务。
  第九条 本政策适用于规模以上换热器企业、新建固定资产投资在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换热器及其产业链条的生产型企业。对于外埠落户换热器特色工业园区固定资产投资1亿元人民币以上的大型换热器生产及配套项目,可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给予更加优惠的政策。本政策所指换热器企业是指生产换热器产品及其产业链条相关联企业。
  第十条 本政策由换热器特色工业园区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政策未涉事宜,参照《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经委关于加快特色工业园区建设指导意见》(吉政办发〔2007〕5号)执行。
  第十二条  本政策自2009年8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