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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112203000136266000/2009-02768
分  类: 其他 ; 通知
发文机关: 四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成文日期: 2009年01月01日
标      题: 四平市人民政府关于对应用可再生能源的建设项目给予优惠政策的通知
发文字号: 四政发〔2009〕26号
发布日期: 2009年01月01日
索  引 号: 112203000136266000/2009-02768 分  类: 其他 ; 通知
发文机关: 四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成文日期: 2009年01月01日
标      题: 四平市人民政府关于对应用可再生能源的建设项目给予优惠政策的通知
发文字号: 四政发〔2009〕26号 发布日期: 2009年01月01日
  
  四平市人民政府关于
  对应用可再生能源的建设项目
  给予优惠政策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辽河农垦管理区、各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
  为推进我市建筑物供热、采暖和制冷领域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工作,更好地支持太阳能、地热能等技术在建设项目中的推广应用。市政府决定,对应用可再生能源的建设项目给予一定优惠政策。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降低可再生能源的运营成本。对应用“可再生能源”的项目,系统用电从10月份起至次年4月份执行居民生活用电价格,并免收水资源费。
  二、减免相关收费。对采用太阳能与建筑一体化的建筑工程项目,政府减半收取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对采用地源热泵和水源热泵技术的项目,政府减收工程项目每平方米15元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对在村镇建设中采用可再生能源的建筑工程项目,市、县两级政府应从城市维护建设税小城镇建设专项资金中按一定比例给予扶持奖励。
  三、给予资金支持。在国家财政给予专项支持资金的同时,今后凡应用“可再生能源”的供热区域,均享受市政府给予应用燃煤供热区域的全部优惠政策。
  四、成立专家机构。市政府成立“可再生能源”应用技术专家咨询机构,切实为应用“可再生能源”项目提供技术保证。
  五、加强政务服务。市、县(市)两级政府要加强对从事“可再生能源”经营企业的服务,简化办事程序,实行特事特办,“一站式服务”,不断提高办事效率。
  六、促进产业发展。市政府将按照省住建厅制定的“可再生能源”系统设备及配套材料的行业标准和市场准入制度,积极吸引和鼓励国内外“可再生能源”生产企业在我市投资建厂,强力推动我市“可再生能源”的推广应用。
  
  
  
  二○○九年八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