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平市人民政府关于
加快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的意见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辽河农垦管理区、各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
为进一步推动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健康发展,提高农民的组织化程度,增强农村经济发展活力,促进农业增效、农民增收和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以下简称《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加快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的重要意义
农民专业合作社是在农村家庭承包经营的基础上,同类农产品的生产经营者或同类农业生产经营服务的提供者、利用者自愿联合、民主管理的互助性经济组织。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是党和政府在新形势下指导农业和农村工作的一项重要任务。几年来,特别是《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实施以来,我市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态势良好。实践证明,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有利于进一步稳定和完善农村经营体制,提高农业社会化服务水平和农民进入市场的组织化程度,增强抵御市场风险的能力;有利于推动农业结构调整,促进农产品区域化布局、专业化生产、一体化经营,推进农业产业化进程;有利于推广应用先进科技和生产手段,提高农业集约化、标准化生产水平,提高农产品质量和市场竞争力,促进农民增产增收;有利于进一步提升农民素质,培养新型农民。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加快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的重要意义,采取有效措施,全面提高我市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水平。
二、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工作目标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以促进农业增效、农民增收、农村繁荣为目标,“因地制宜、多元兴办、政府扶持、部门指导、市场运作、自愿互利”,大力推进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建设和发展,提高农民进入市场的组织化程度和参与市场竞争的能力,提高农业产业化经营水平,推进农村生产经营组织的体制和机制创新。
(二)基本原则
1.坚持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原则。农民加入合作社不改变原土地承包关系,不影响生产经营自主权和家庭财产所有权,不影响现行的农村和农业政策。
2.坚持“民办、民管、民受益”原则。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要以农民为主体,农民自主选择、自愿加入、自由退出;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规范运行;以增加农民收入为宗旨,努力为全体社员谋求利益,真正让社员得到实惠。
3.坚持多种形式发展原则。根据农业生产经营发展的规律和特点,因地制宜,讲求实效,不受地域、行业、所有制限制,鼓励和支持多渠道发展,多领域合作,多形式运行。凡是能够为农民提供生产经营服务,对接企业,连接市场,带动产业,促进增收的各类农民专业合作社,都要大胆地实践和发展。
4.坚持市场运作和政府扶持相结合原则。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要按照市场规律办事,同时进行正确引导和政策扶持,切实做到引导不强迫,服务不干预,支持不包办,不断总结经验,加强引导示范,让农民专业合作社真正成为自主管理、自我发展,具有独立法人地位的市场主体。
(三)工作目标
到2012年,全市各类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到1800个,农民专业合作社覆盖全市所有乡(镇)、村,加入合作社的农户占农户总数的25%以上。专业合作社社员年纯收入高于非社员收入30%以上。
三、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的主要措施
(一)鼓励发展各类农民专业合作社。围绕我市农业主导产业、优势项目、特色农产品,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一是鼓励懂技术会经营、市场经济意识强、有一定实力的种养、购销、农机大户和农村经纪人等农村能人,联合相关产业的农民创办专业合作社。二是鼓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托本地主导产业和特色产品,领办专业合作社。三是鼓励基层农技推广和供销社等组织利用其组织、技术、资金和场所等优势,参与兴办专业合作社。四是鼓励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结合“龙头企业+合作社+农户”的产业化经营模式,参与兴办专业合作社。五是鼓励有条件的农业行业协会等农村经济合作组织,按照《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的要求进行完善提高,转型为专业合作社。支持发展生产合作型、加工合作型、销售合作型、科技服务型、产供销结合和农工贸一体化等各类专业合作社,使之在参与市场竞争、带动产业发展、促进农民增收上发挥更大的作用。
(二)提升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水平。加强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规范化建设。根据《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建立健全农民专业合作社章程和制度,规范财务制度。建立健全社员(代表)大会、理事会、监事会等法人治理机构。建立合理的利益分配制度,每年实现的可分配盈余按成员与合作社的交易量(额)比例返还给成员。切实把农民专业合作社建设成为组织机构健全、制度完善、运行机制规范的专业合作社。提高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市场意识,及时掌握市场信息。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实行集约化经营,积极引进推广新技术、新品种,推进标准化生产,实施品牌战略,积极申报无公害、绿色、有机食品的认证、注册商标和地理标志产品等,争创名牌产品。鼓励和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与生产加工企业、超市、物流配送中心建立营销网络,降低生产成本,拓宽产品销售渠道。抓好示范,发挥典型带动作用。选择一批产业特色优势明显、工作基础较好、不同产业和类型的农民专业合作社进行试点示范。每个乡镇培育1个以上乡级农民专业合作示范社,每个县(市)培育10个以上县级农民专业合作示范社,全市培育20个以上市级农民专业合作示范社。通过示范带动,不断提高全市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整体发展水平。
(三)加大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扶持力度。一是加大财政扶持力度。各级财政每年要安排一定数额的资金扶持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要积极争取国家和省的扶持资金,重点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开展信息、培训、农产品质量标准与认证、农业生产基础设施建设及新技术、新品种引进推广等。对农民专业合作社注册的农产品及商标,获得吉林省和中国名牌及吉林省著名商标和中国驰名商标称号的,要按有关规定给予奖励。二是落实税收优惠政策。农民专业合作社享受国家规定的涉农经济活动的税收优惠。对农民专业合作社销售自产农产品或分等分级、整理包装、加贴品牌商标等简单加工的自产农产品免征增值税。对农民专业合作社向本社成员销售的农膜、种苗、化肥、农药、农机等,免征增值税。对农民专业合作社为农业生产的产前、产中、产后提供的技术或劳务所得的收入暂免征收所得税。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组织从事与农业机耕、排灌、病虫害防治、植保相关的技术培训以及为使农民获得农牧保险知识的技术培训等业务收入免征营业税。对农民专业合作社与本社成员签订的农业产品和农业生产资料购销合同,免征印花税。三是加强金融信贷支持。各级金融机构特别是涉农金融机构,要把扶持农民专业合作社作为信贷支农重点,适当放宽条件,简化审批手续,减少审批环节,积极开展农民专业合作社信用等级评定,对符合条件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可以授予一定的信用额度,享受农业小企业贷款待遇。对参加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农户贷款给予优惠,适当增加小额贷款额度,降低贷款门槛。积极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参与农村金融改革,探索建立信贷担保机构,设立担保基金。在农民专业合作社中开展政策性农业保险,逐步扩大保险品种和覆盖面,增强农民专业合作社抗风险能力。四是加大项目扶持力度。农民专业合作社可以作为农业建设项目的实施主体,独立申报、承担各级政府支持的农业和农村经济建设项目。发改、财政、农业、牧业、水利、科技等有关部门要整合项目和资金,优先委托和安排有条件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组织实施,并按规定享受相应的奖励和补贴政策。五是落实用地用电等优惠政策。农民专业合作社创办农业科技示范基地、种养基地、农机示范推广用地和设施农业用地,按照依法、自愿、有偿的原则,采取租赁、入股等形式,推进适度规模经营。对兴办农产品加工、储藏等所需建设用地,国土资源部门应给予优先安排。供电企业要为农民专业合作社用电提供便利,农民专业合作社从事种植、养殖生产用电执行农业生产电价标准。六是支持信息服务网络建设。鼓励开办农民专业合作社网站,建设农民专业合作社产品交易信息服务平台,建立起比较完善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服务网络体系,对农民专业合作社开展政策指导、经验交流、信息发布、知识传播、咨询答疑等全方位的网络服务,实现指导和服务方式的现代化。
四、加强对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工作的领导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政府要高度重视,切实把加快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摆上重要位置,切实抓紧抓好,抓出成效。市政府将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作为农村工作目标管理的重要内容,加强检查、指导和调度,实行年度考核,对成绩突出的县(市)、区和先进的农民专业合作社要给予表彰。各县(市)、区要切实加强领导,及时研究解决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中的重大问题,加大扶持推进力度。
(二)明确工作责任。各级农村经济管理部门作为农民专业合作社的业务指导部门,要依法履行职责,加强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指导、协调和服务,抓好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教育培训和规范化建设,建立考核制度,开展试点示范工作,推动农民专业合作社规范健康发展。各级农业、牧业、林业、水利、供销等部门要发挥自身优势,积极发展本行业专业合作社。各级工商部门要积极做好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工商登记,简化登记手续,提高工作效率。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注册后,要及时到当地农经部门备案。各级财政、发改、人事、税务、交通、科技、质监、国土资源、供电、金融等部门要履职尽责,密切配合,搞好服务,形成加快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的合力。
(三)加强队伍建设。采取多种形式开展教育培训,力争用三年时间,培训1000名左右以理事长为主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经营管理人才、1000名左右以会计为主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理财能手、1000名左右以生产技术为主的种养能人、300名左右以经管干部为主的县乡基层业务辅导员。同时,鼓励各级各类科技人员到农民专业合作社任职、兼职或担任技术顾问。
(四)营造良好氛围。要广泛宣传发动,为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创造良好的舆论环境。广播、电视、报纸、网络等新闻媒体要大力宣传《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宣传党和政府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的政策措施,宣传先进典型。把《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纳入农村普法内容,通过各种行之有效形式,使广大农村干部群众了解专业合作社,支持专业合作社,参加专业合作社,共同办好专业合作社。
(五)维护合法权益。按照《农业法》、《农村土地承包法》、《土地管理法》、《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加大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保护力度,明确和尊重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法律地位,保障农民专业合作社独立自主地开展生产经营和服务,坚决禁止任何部门和单位乱摊派、乱收费、乱罚款,切实维护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合法权益,推动农民专业合作社健康快速发展。
二○○九年七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