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平市人民政府关于
进一步推进全民创业的若干意见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辽河农垦管理区、各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
为引导和鼓励全民创业,培育创业主体,带动城乡劳动者充分就业,保障改善民生,增加财政收入,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促进经济平稳增长,根据《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全民创业的若干政策》(吉政发〔2009〕4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提出本意见。
一、实行创办企业筹备期制度,筹备期一年。筹备期间符合国家法定安置条件的,允许正常生产经营,并享受新设立企业的相关政策;对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除其从事的行业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只要符合安全、卫生、环境要求,即允许生产经营。
二、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认定,对从事个体经营的失业人员、就业困难人员(包括大龄失业人员、零就业家庭成员、单亲家庭成员、享受最低生活保障人员、残疾人员、长期失业人员和失地农民等)、转业退役军人、返乡创业农民工、毕业两年以内的普通高校毕业生,新创办从事服务业企业的,两年内免收各类行政事业性收费。登记注册窗口开设绿色通道或“服务直通车”,为上述人员创业就业提供“一站式”服务。
三、凡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城乡居民,凭身份证明可以到管辖区内的工商管理部门办理个体工商业营业执照;申办私营企业的到当地政务大厅工商窗口一站式办理。
四、除国家法律、法规和国务院规定的应继续执行前置审批外,其余事项不再作为企业登记注册的前置条件。
五、凡注册资本达到50万元以上的各类企业法人、具有一定规模的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经当地工商管理部门认定,可直接报省工商局核准,冠“吉林”或“吉林省”名称。
六、不能提供企业经营场所产权的创业者,凭房产部门出具使用权有效证明、购买产权分期付款凭证或银行产权抵押证明办理相关手续;农民创业者以私人住所为经营场所,不能出具产权证明的,可凭农村村委会出具使用权证明办理相关手续。
七、凡自然人申请设立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以及个体工商户的,不受注册资本额限制。创办私营企业,可以用货币、实物出资,也可以用商标专用权、专利技术、专有技术、高新技术成果等无形资产出资,非货币出资额占企业注册资本的比例最高可达70%。
八、每年从市、县(市)财政新增财力中提取5%,作为扶持中小企业的发展专项资金,由中小企业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共同负责使用和管理。重点用于中小企业贷款贴息、技术改造(自主投入)、初创小企业补贴等。
九、市、县(市)政府在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中提取10%作为中小企业贷款风险补偿资金,用于金融机构和信用担保机构为中小企业提供贷款及担保的损失补偿。
十、市、县(市)财政每年要安排一定资金支持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扩充信用担保机构资本金规模。财政、税务部门要帮助做大资本金和获得有关税收减免政策,形成以市级担保为龙头的全市信用担保体系。
十一、对组织部门、人事部门认定的高层次人才所创办的经有关部门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市、县(市、区)政府给予一定的补贴。
十二、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复转军人、就业困难人员、高校毕业生等均可申请小额担保贷款。对符合条件从事个体经营人员申请小额担保贷款,贷款上限可达到10万元。对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认定确有资金困难的创业者,经贷款人同意,10万元以下贷款可免担保。进一步加大对符合条件的劳动密集型小企业贷款贴息支持力度,鼓励利用小额贷款担保基金为劳动密集型小企业提供贷款担保服务。
十三、经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认定,进入省内城镇创业的农村劳动力,比照城镇下岗失业人员享受税费减免、小额担保贷款和社会保险补贴等就业扶持政策;优先享受工商登记、创业培训、信息咨询、创业指导服务。
十四、经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认定,返乡创业的农民工和就地就近从事二三产业创业就业的农村劳动力,比照城镇下岗失业人员享受税费减免、小额担保贷款等就业扶持政策;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前提下,可利用闲置土地、闲置厂房、镇村边角地、宅基地内的空地、农村撤并的中小学校舍、荒山、荒滩等场地进行创业,允许通过村庄整治等方式盘活集体建设用地存量,将置换出来的集体建设用地优先用于农民工返乡创业,按低限标准收取集体非农用地行政事业性费用;农民工返乡创业属于政府贴息的项目,按规定给予财政贴息;政府投资的重大建设项目,优先吸纳辖区内返乡农民工。
十五、创业者每年可按规定享受一次创业培训补贴;对创业成功人员,按其吸纳就业人数,由当地政府给予适当的资金补贴;对创业模范给予表彰、奖励。具体办法和标准由当地政府确定。
十六、市、县(市)政府根据需要,面向社会开展创业项目征集活动,建立满足各类创业需求、投资小、见效快的项目库。对创业成功率高、拉动就业明显、发展前景好、科技含量高的项目提供人,给予一定奖励。奖金从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中列支。
十七、符合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条件或正在领取失业保险金的人员创业,凭其工商营业执照或其他有效证明,可一次性申请领取应享受的失业保险金;就业困难人员中的低保对象首次创业,收入超过低保标准后,城市低保家庭可继续享受6个月低保待遇,农村低保家庭可继续享受1年低保待遇;对首次创业的残疾人,申报灵活就业并及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可按规定享受社会保险补贴。
十八、对新创办的年主营业务收入100万元以下的小企业,3年内免收和暂停各类收费。
十九、市、县(市、区)要充分利用现有工业集中区、开发区统一完善的基础设施和现有的土地、厂房,单独划出区域,建立创业孵化基地。经有关部门确定的创业孵化基地,自用和通过出租方式提供给孵化企业使用的房产、土地,由税务部门按有关规定,3年内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对进入孵化基地创业的企业优先给予小额担保贷款支持。
二十、对符合国家规定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国家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2年以上的,可以按照其投资额的70%在股权持有满2年的当年抵扣该企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
二十一、每个县、市(区)都要开辟一处由政府主导、以生活服务业为主要经营内容的“创业市场”,广泛吸纳大中专毕业生、返乡农民工、城镇就业困难对象。就业人员2年内免收摊位租赁费和管理类、登记类、证照类的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对确实缺少资金的,符合条件的可给予每人5000元以上的小额担保贷款支持;对缺乏创业技能的,免费提供有针对性的实用技能培训。
二十二、支持担保机构与商业银行、国家政策性银行合作,开展以初创小企业为主要服务对象的担保贷款等业务。鼓励保险机构完善产品创新机制,提供适合小企业发展需要的财产保险、责任保险等保险产品。
二十三、对返乡农民工兴办的有限责任公司和农村专业合作社,在农村土地、林地使用权和用途不变的情况下,允许以土地承包经营权、林地承包经营权作价入股或以林木评估作价出资。
二十四、对创业初期生产经营存在困难的小企业,由企业提出申请,报同级财政部门和残疾人联合会审批后,3年内减半征收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二十五、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3年内免收人事代理费;对已建立或接续社会保险关系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可比照国企改制解除关系职工实现灵活就业人员政策,享受不超过3年的社会保险补贴,免费享受创业项目、创业培训、信息咨询等联动服务。
二十六、科技人员以专有技术、专利技术等无形资产作为自办企业资本金或在与企业合作中作价出资,不受出资比例限制。职务类成果可以作为出资资本,参股企业进行成果转化。对成果完成人,根据转化方式,按有关规定允许获得与之相当的股权、收益和奖励。
二十七、培养企业高管人才团队,建立企业职业经理人评价中心,推进企业经营管理者职业化和市场化。组织大中专毕业生到百户成长型企业参加实践活动。鼓励支持机关干部和事业单位人员到企业工作,允许一段时间内保留原职务级别、编制、人事关系及工资待遇,但最长不能超过两年。辞去公职的,辞职前工作年限,视为社会保险缴费年限。财政全额拨款事业单位可比照执行,其他事业单位可根据单位实际确定。
二十八、取消一切向企业收取费用的评比活动。任何部门、组织和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强迫企业加入各种协会、学会,不准向企业拉赞助,不准向企业摊派广告、报刊等任何费用。加大对全民创业的宣传力度,努力营造人人关心、支持全民创业的良好氛围。各级行政管理部门和执法部门要牢固树立为民营企业服务的思想,正确处理局部和整体、管理与服务、执法与发展的关系,摒弃部门利益,变管、卡、压为帮、扶、促,为全民创业提供优质服务。
二○○九年四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