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四平市节能减排统计监测及考核
实施方案和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辽河农垦管理区、各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有关部门:
根据吉林省应对气候变化及节能减排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吉林省节能减排统计监测及考核实施方案和办法》(吉节减字〔2008〕23号)精神,市发改委、市环保局、市统计局等有关部门制定的《四平市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统计办法》、《四平市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监测办法》、《四平市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考核办法》、《四平市单位GDP能耗统计指标体系实施方案》、《四平市单位GDP能耗监测体系实施方案》、《四平市节能目标责任考核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本部门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届时,省政府将对我市及有关部门能耗降低情况、主要污染物减排目标完成情况以及节能减排措施落实情况进行考核,并将执行严格的问责制。
附件:
1. 四平市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统计办法
2. 四平市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监测办法
3. 四平市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考核办法
4. 四平市单位GDP能耗统计指标体系实施方案
5. 四平市单位GDP能耗监测体系实施方案
6. 四平市节能目标责任考核实施方案
二○○九年四月二日
附件1:
四平市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统计办法
为确保四平市“十一五”主要污染物排放量数据准确、及时、可靠,依据《吉林省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统计办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本办法所称主要污染物排放量,是指《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纲要》确定实施排放总量控制的两项污染物,即化学需氧量(COD)和二氧化硫(SO2)。排放量包括工业源和生活源污染物排放量,COD和SO2排放量的考核是基于工业源和生活源污染物排放量的总和。
第二条 主要污染物排放量统计制度包括年报和季报。年报主要统计年度污染物排放及治理情况,报告期为1?12月。季报主要统计季度主要污染物排放及治理情况,为总量减排统计和国家宏观经济运行分析提供环境数据支持,报告期为1个季度,每个季度结束后5日内将上季度数据上报市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为提高年报时效性,各县(市)政府,辽河农垦管理区管委会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于次年3月1日前上报年报快报数据。
第三条 统计调查按照属地原则进行,即由县级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完成,市级环境保护监测部门的监测数据应及时反馈给县级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工业源污染物排放量根据重点调查单位发表调查和非重点调查单位比率估算;生活源污染物排放量根据城镇常住人口数(或非农业人口数,以2005年口径为准)、燃料煤消耗量等社会统计数据测算。工业源和生活源污染物排放量数据审核、汇总后上报上级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并逐级审核、上报至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的年报重点调查单位,是指主要污染物排放量占各地区(以县级为基本单位)排污总量(指该地区排污申报登记中全部工业企业的排污量或者将上年环境统计数据库进行动态调整)85%以上的工业企业单位。重点调查单位的筛选工作应在排污申报登记数据变化的基础上逐年进行。筛选出的重点调查单位应与上年的重点调查单位对照比较,分析增、减单位情况并进行适当调整,以保证重点调查数据能够反映排污情况的总体趋势。
季报制度中的国控重点污染源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公布名单执行。
第五条 重点调查单位污染物排放量可采用监测数据法、物料衡算法、排放系数法进行统计。
监测数据法:重点调查单位原则上都应采用监测数据法计算排污量。重点调查单位统计范围每年动态调整一次,纳入新增企业(不论试生产还是已通过验收,凡造成事实排污超过1个月以上的企业均应纳入统计范围)。对当年关停企业按其当年实际排污天数计算排污量。
物料衡算法:物料衡算法主要适用于火电厂二氧化硫排放量的测算,测算公式如下:燃料燃烧二氧化硫排放量=燃料煤消费量×含硫率×0.8×2×(1-脱硫率)。
排放系数法:排放系数法主要适用于化学原料及化学品制造、造纸、金属冶炼、纺织等行业排污量的估算。
以上三种方法中优先使用监测数据法计算排放量。若无监测数据(或监测频次不足),可根据上述适用范围,火电厂选用物料衡算法,钢铁、造纸、建材、有色金属、纺织等行业企业选用排放系数法。监测数据法计算所得的排放量数据必须与物料衡算法或排放系数法计算所得的排放量数据相互对照验证,对两种方法得出的排放量差距较大的,须分析原因。对无法解释的,按“取大数”的原则得到污染物的排放量数据。
第六条 非重点调查单位污染物排放量,以非重点调查单位的排污总量作为估算的对比基数,采取“比率估算”的方法,即按重点调查单位总排污量变化的趋势(指与上年相比,排污量增加或减少的比率),等比或将比率略做调整,估算非重点调查单位的污染物排放量。
第七条 生活源COD排放量计算公式为:
生活源COD排放量=城镇常住人口数×城镇生活COD产生系数×365-城镇污水处理厂去除的生活COD。
其中,城镇生活COD产生系数采用国家推荐的COD产生系数,按《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核算细则》要求计算。
生活源SO2排放量计算公式为:
生活源SO2排放量=生活及其他煤炭消费量×含硫率×0.8×2。
第八条 环境统计数据质量控制主要由《环境统计管理办法》、《环境统计技术规定》、《全国环境统计数据审核办法》等系列文件组成。各县(市)在数据上报前,当地环境、统计、发展改革等部门组成联合会审小组,根据本地经济发展趋势和环境污染状况,联合对数据质量进行审核。
重点源的环境统计数据由企业负责填报,各级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核,如发现问题要求企业改正,并重新填报。各级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本级环境统计数据负责,上级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下级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上报的统计数据进行审核。下级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按照上级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核结果认真复核重点调查单位报表填报数据,并重新评估非重点调查单位污染物排放量。
第九条 按照排放强度法对统计数据进行核算(详见附件)。
第十条 在排放强度法中使用GDP核算各地COD排放量时,用监测与监察系数对计算结果进行校正;在排放强度法中使用耗煤量核算各地SO2排放量时,用监察系数对SO2排放量计算结果进行校正。校正方法和校正系数参照国家《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统计办法》进行确定(详见附件)。
第十一条 各县(市)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办法要求对年报快报数据进行核算,核算结果与核算的主要参数一并上报市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由市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复核后,上报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经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确认后,市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将核算结果通报各县(市)。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统计数据的核算与校正
附件:
统计数据的核算与校正
一、COD核算与校正
核算方法:
工业COD排放量=上年工业COD排放量+新增工业COD排放量?新增工业COD削减量
其中:
新增工业COD排放量=2005年排放强度×上年GDP×扣除低COD排放行业贡献率后的GDP增长率
2005年排放强度=2005年工业COD排放量/2005年GDP
扣除低COD排放行业贡献率后的GDP增长率=〔1?(低COD排放行业工业增加值的增量/GDP的增量)〕×GDP增长率
上述增量和增长率均指当年与上年相比。
低COD排放行业包括电力业(火力发电)、黑色金属冶炼业(钢铁)、非金属矿物制品业(建材)、有色金属冶炼业、电器机械及器材制造业、仪器仪表及文化办公用品机械制造业和通讯计算机及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七个行业。情况特殊的个别地区可以根据情况适当调整。
生活COD排放量=上年生活COD排放量+当年城镇人口增长的COD排放量?当年新增生活COD削减量
校正方法:
在排放强度法中使用GDP核算各地COD排放量时,用监测与监察系数对计算结果进行校正:
计算用GDP增长率=当年GDP增长率?监测与监察系数
监测与监察达标率=监测达标企业数/监测企业数×0.5+监察达标企业数/监察企业数×0.5
二、SO2核算与校正
核算方法:
SO2排放量=火电SO2排放量+非电SO2排放量
其中:
非电SO2排放量=上年非电排放强度×(当年全社会耗煤量-当年电力煤耗量)-当年新增非电工业SO2削减量
上年非电排放强度=上年非电SO2排放量/(上年全社会耗煤量-上年电力耗煤量)
当年非电SO2排放量须用主要耗能产品(粗钢、有色、水泥、焦炭等)的排放系数校核,按排放强度和排放系数法估算数据,取大数原则确定非电SO2排放量。
火电SO2排放量=上年火电SO2排放量+当年新增火电SO2排放量-当年新增火电SO2削减量
当年新增火电SO2排放量:按统计部门快报确定的辖区火力发电量按320克标准煤/千瓦时(或当年火力发电标准煤耗水平)计算发电耗煤量(热电联产供热煤量按火电发电量同比增长,没有热电的不考虑),按辖区平均煤炭硫份确定新增电量导致的SO2扣去当年新建燃煤机组投产脱硫设施同时运行(要考虑脱硫设施滞后时间)、上年燃煤机组投产脱硫设施滞后于当年运行(上年接转到今年的脱硫设施)形成的SO2削减量。
有条件的地区,特别是开展节能发电调度试点的地区,可以用辖区内分机组火力SO2排放数据库作为审核依据,数据库要有分机组装机容量、发电量的耗煤量和SO2排放量,火烟囱装机容量、发电量和增长速度可利用电力管理部门的火力装机容量指标。
对于燃料油使用量较大的地区,还应核算燃油SO2排放量。
校正方法:
在排放强度法中使用耗煤量核算各地SO2排放量时,用监察系数对SO2排放量计算结果进行校正:
地区SO2排放量=当年核算SO2排放量+∑企业非正常排放量
企业非正常排放量=企业SO2产生量×脱硫效率×(1-监察系数)
发现被检查企业脱硫设施非正常运行一次,监察系数取0.8,非正常运行二次监察系数取0.5,超过两次非正常运行,监察系数取0。
脱硫设施非正常运行定义为生产设施运行期间脱硫设施因故未运行而没有向当地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及时报告的、没有按照工艺要求使用脱硫剂的、使用旁路偷排手段等其他违法行为。
数据来源:市环境监察支队、市环境监测中心站。
三、有关核算的说明
核算资料。上年主要污染物排放量、耗煤量数据依据上年环境统计资料。GDP、有关行业的工业增加值、城镇人口增长率使用市统计部门公布的数据。
关停企业减少的COD排放量以上年纳入环境统计数据库的企业的排放量减去其当年实际排污量所得。关闭小火电计算SO2减排量,减排量=上年关闭机组SO2排放量×(1-当年发电量/年发电量);淘汰有烧结机的小钢铁,计算SO2减排量。其他行业淘汰落后产能,在环境统计中有名单的计算减排量,没有名单的不计算。
企业污染治理设施污染物削减量:上年度纳入环境统计的企业新建污染治理设施通过调试期后并连续稳定运行的,其去除量从通过调试期的第二个月算起,计算本年实际运行时间(或以新建管网相关佐证材料为依据),核算时间以通过验收的第二个月算起。
当年新增火电SO2削减量:包括当年新投运的老机组脱硫设施削减和上年投产老机组脱硫以及隔年投产脱硫机组当年多削减的量。当年新增非火电SO2削减量:指连续稳定减排SO2的工程措施,包括2005年企业的烧结机和冶炼等烟气脱硫工程脱硫、炼焦脱硫工程、煤改气工程、与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联网的循环流化床、集中供热等脱硫措施形成的SO2量。企业通过技术改造、搬迁或拆除锅炉等措施减少的SO2排放量要有详细的技术资料支持。
附件2:
四平市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监测办法
第一条 为了准确核定污染源化学需氧量(COD)和二氧化硫(SO
2)的排放量,按照《吉林省节能减排统计监测及考核实施方案和办法》及《吉林省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监测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主要污染物减排监测是对污染源排放的主要污染物总量进行核定,并为国家确定的主要污染物减排工作提供数据的监测活动。监测工作采用污染源自动监测和污染源监督性监测等方式,主要掌握污染源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浓度和数量。污染源化学需氧量和二氧化硫排放量的监测技术采用自动监测技术与污染源监督性监测技术相结合的方式。
第三条 污染源监督性监测工作原则上由县级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县级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监测能力不足时,由市级以上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监测。
各级政府重点控制的污染源由同级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公布,并根据环境保护工作需要动态调整。
国控重点污染源监督性监测工作由市级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其中装机容量30万千瓦以上火电厂的污染源监督性监测工作由省级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国控重点污染源监督性监测数据共享使用,不重复监测。
第四条 以污染源监测数据为基础统一采集、核定、统计污染源排污量数据,根据污染物排放浓度和流量计算污染物排放量。
监督性监测项目为二氧化硫、化学需氧量的排放浓度及排放量、燃煤含硫量、废气排放量、废水排放量;调查企业监测时段的工况等。
污染源自动监测系统监测项目为二氧化硫、化学需氧量实验室比对及二氧化硫、化学需氧量的排放浓度及排放量、废气排放量、废水排放量。
第五条 排污单位应当保证污染防治设施正常运行,对污染物排放状况和防治污染设施运行情况进行定期检查和监测,建立污染源监测档案。排污单位应每月初向当地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上报上月排放的化学需氧量和二氧化硫排放量,并提供有关资料。
安装自动监测设备的污染源,以自动监测数据为依据上报化学需氧量和二氧化硫的排放量。
未安装自动监测设备的污染源,由排污单位提供具备资质的监测单位出具的化学需氧量和二氧化硫监测数据,上报化学需氧量和二氧化硫排放量。
对于无法安装自动监测设备和不具备条件监测的污染源,按环境统计方法计算化学需氧量和二氧化硫的排放量,并向当地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上报。
第六条 当地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排污单位每月上报的化学需氧量和二氧化硫排放量进行核定,并将核定结果告知上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排污单位。
排污单位的自动监测设备必须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直接联网,实时传输数据,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据此数据进行核定。
对未安装自动监测设备或自动监测设备未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联网的污染源,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定期对其进行手工监测,作为数据核定的依据。其中,列入国控和省年度污染减排计划的废水重点污染源要每月监测一次;列入省年度二氧化硫减排计划的重点污染源要每季度监测一次。
第七条 国控重点污染源必须在2008年底前完成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的安装和验收,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的建设由排污单位负责,验收由省级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日常运行由有资质的运营单位负责。各级政府重点控制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的监测数据必须与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联网。
第八条 承担监测任务的环境监测部门必须采用国家标准方法或环保行业标准方法进行监测,并按照技术规范要求实施质量控制。
第九条 承担化学需氧量和二氧化硫排放量核定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污染源监督性监测数据的质量和排放量的准确性与可靠性。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对污染源自动监测系统的监测设备进行实验室比对监测和自动监测数据有效性审核。实验室比对监测与自动监测设备同步现场采样,监测频次为每季度一次。
实验室比对监测结果表明同步的自动监测的数据质量达不到规定时,则从本次实验室比对监测时间上推至上次实验室比对监测之间的时段按自动监测系统数据缺失处理。数据缺失时段的排放量按照相关技术规范的规定核算。
地方实验室比对监测结果与上级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检查、抽查监测结果不一致时,由上级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确认自动监测数据的有效性。
市环保局定期组织对全市污染源监督性监测的质量控制考核及不定期抽查工作。
第十条 各级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要建立完整的污染源基础信息档案,建立污染源监督性监测数据库。污染源监督性监测数据按季度逐级报送上级环境监测机构,用于监测质量管理。
第十一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为承担本辖区污染源监测工作的各级环境监测站在人员配置和培训、设备购买和更新、工作和实验用房供给、工作经费保障等方面提供相应的工作条件,特别是要保证直接为减排统计、监测和考核服务的污染源监督性监测、国控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的建设和运行费用。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3:
四平市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考核办法
为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控制主要污染物排放,确保实现四平市“十一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目标,根据《吉林省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减排考核办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对各县(市)人民政府及辽河农垦管理区管委会“十一五”期间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完成情况的考核。本办法所称主要污染物是指化学需氧量和二氧化硫。
第三条 “十一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的责任主体是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把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纳入本地经济社会发展“十一五”规划,加强组织领导,落实项目和资金,严格监督管理,确保实现主要污染物减排目标。
第四条 各县(市)人民政府要按照《四平市 “十一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削减目标责任书》和年度计划的要求,确定本地的主要污染物年度削减目标和计划,落实工程减排、结构减排及管理减排各项任务。
第五条 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考核的主要内容包括: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目标完成情况和环境质量变化情况;减排措施落实情况;减排档案、资料准备情况;减排企业台账情况;污染防治设施现场运行情况等。
第六条 市环保局负责对全市污染减排工作的指导、协调、监督和考核,包括指导各地按国家和省污染减排监测、统计考核办法和核算细则要求,落实污染减排的目标任务;协调有关部门监督各地重点企业落实污染减排措施;考核及汇总全市污染减排的情况等。市环保局会同市发改委、市统计局和市监察局等部门,于每年1-2月对各县(市)人民政府情况进行核查、核算,并将结果报市政府。
第七条 市环保局配合省环保厅和东北督察中心对全市污染减排工作和项目进行督查和考核,包括日常督查,半年核查、核算和全年的核查、核算等。污染减排核查的方式方法包括:听取政府或部门的汇报,查阅污染减排资料台账、现场检查污染减排项目等工作。
第八条 对完成并超额完成污染减排目标和任务的县(市)人民政府,市环保局会同市发改委报请市政府予以表彰;对未完成年度污染减排目标和任务的县(市)人民政府,将在政府环保目标责任制考核中作为一项“否决性”重要指标。
考核结果在报经市政府审定后,依照《体现科学发展观要求的地方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试行办法》的规定,作为对各县(市)人民政府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
对未完成年度污染物减排目标和任务的地方政府,市政府将暂停该地新增主要污染物排放量的建设项目的环评审批,暂停受理环保补助资金的申报等。
第九条 各县(市)人民政府需经市政府有关部门审核确认后,方可向社会公布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等数据。
第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4:
四平市单位GDP能耗统计指标体系实施方案
一、总体思路和工作要求
(一)总体思路。依据国家统计局、国家发改委和能源办制定的《单位GDP能耗统计指标体系实施方案》和各级能源消费总量的核算方法,从能源供应统计和消费统计两个方面建立健全全市能源统计调查制度。以普查为基础,根据国民经济各行业的能耗特点,在全市建立健全以全面调查、抽样调查、重点调查等相结合的能源统计调查体系。
(二)工作要求。全市各级人民政府都要切实加强对能源统计工作的领导和指导,尽快建立能源统计专门机构,充实人员,保证必需的经费,为统计部门依法行使能源统计调查提供必要的工作保证。县、(市、区)要建立适合本地能源统计核算和节能降耗工作需要的地方能源统计制度,各级政府部门、协会、能源产品生产经营和消费企业也要尽快建立有关能源统计制度,做好各项能源指标统计。全市各有关部门要自觉加强能源统计业务建设,充分利用现代化信息技术、手段,加快建立安全、灵活、高效的能源数据采集、传输、加工、存储和使用等一体化的能源统计信息系统。全市各用能单位要从仪器仪表配置、健全商品检验、原始记录和统计台账等基础工作入手,全面加强能源利用的计量、记录和统计,依法履行统计义务,如实提供统计资料。
二、建立健全能源生产统计
(一)进一步完善现有规模以上工业企业能源产品产量统计制度,增加能源核算所需要能源产品的中小类统计目录。
(二)建立规模以下工业企业煤炭、电力等产品产量统计制度。
调查内容:煤炭生产量、销售量、库存量;发电量。
调查范围:全市规模以下(年销售收入500万元以下)的煤炭生产企业和电力企业。煤炭产品产量调查的范围按照安全监管总局核定的颁发煤炭生产许可证的我市规模以下煤炭生产企业名单确定。
调查频率:季报,2007年下半年正式实施。
调查方式:在省统计局的统一领导下,由市统计局组织全面调查。
三、建立健全能源流通统计
以能源省际间流入与流出统计为重点,建立健全能源流通统计调查制度。
(一) 煤炭。省际间的煤炭流入与流出量统计数据来源于中国煤炭运销学会组织的全面调查资料,用于满足省级煤炭调入调出核算的需要。
各县、(市、区)应对辖区内重点煤炭生产和运输企业销往外省和省内其他地区及购自外省和省内其他地区煤炭数据、工业企业购自外省和省内其他地区煤炭进行重点调查,取得有关数据,为编制市(州)能源平衡表奠定基础。
调查频率:年报。
调查方式:在省统计局的统一领导下,由市统计局组织实施重点全面调查。
(二)原油。地区间原油流入与流出量可根据现有海关统计和工业企业能源统计报表中有关指标计算取得。具体方法是:
原油产地:本地区原油净流出量(正数)或净流入量(负数)=原油产量+进口量-出口量-工业企业原油购进量
非原油产地:本地区原油净流出量(正数)或净流入量(负数)=进口量-工业企业原油购进量
原油产量从工业企业月度生产统计报表取得,工业企业原油购进量从工业企业季度能源消费统计报表取得,进口量、出口量数据从海关进出口统计取得。
(三)成品油。地区间成品油流入与流出量通过建立“批发与零售企业能源商品购进、销售与库存”统计制度取得。
1.在经商务部批准的经营成品油批发业务的企业范围内,建立成品油购进、销售、库存统计制度。
调查内容:成品油购进量。成品油外地区购进量、成品油国外购进量,销售量、成品油外地区销售量、成品油出口量,成品油售于批发零售企业量,库存量。
调查范围:经商务部批准的经营成品油批发业务的全部企业。
调查频率:季报,2007年年报正式实施。
调查方式:在省统计局的统一领导下,由市统计局组织全面调查。
2.在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的成品油零售企业范围内,建立成品油销售、库存统计调查制度。
调查内容:成品油销售量、库存量。
调查范围: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的成品油零售企业。
调查频率:季报,2007年年报正式实施。
调查方式:在省统计局的统一领导下,由市统计局组织全面调查。
(四)天然气。省际间天然气流入与流出量分别由三大石油公司天然气管理机构提供。
市(州)间天然气流入与流出量,由各市(州)统计局组织重点调查。
(五)电力。省际间电力的输配数量,由中国电力企业联合会提供。
市(州)可按省电力有限公司提供的省际间电力的输配数量,参照本地发电量进行推算。
(六)其他能源品种。洗煤、焦炭、其他焦化产品、液化石油气、炼厂干气、其他石油制品、液化天然气等产品地区间流入与流出调查,采用与原油相同的方法进行核算,即利用海关进出口资料和工业企业能源消费统计报表中的有关指标计算取得。具体核算方法:
其他能源品种本地净流出量(正数)或净流入量(负数)=本地生产量+进口量-出口量-工业企业购进量
四、建立健全能源消费统计
通过建立健全能源消费统计,反映能源消费结构,为市(州)、县(市)进行能源核算提供基本数据支持,对能源供应统计无法取得的资料以能源消费统计予以补充。近期重点加强各级能源消费数据核算基础,建立分地区能源消费核算制度和评估制度。
(一)完善现有规模以上工业企业能源购进、消费、库存、加工转换统计调查制度,增加可再生能源、低热值燃料、工业废料等调查目录,增加余热余能回收利用统计指标。
(二)建立规模以下工业企业和个体工业能源消费统计制度。规模以下工业企业、个体工业能源消费约占全部工业能源消费的10%左右,这部分企业生产工艺、设备比较落后,能耗高,调查其能源消费对于指导淘汰落后产能工作、反映节能减排成果具有重要意义。
调查内容:煤炭、焦炭、天然气、汽油、柴油、燃料油、电力等消费量。
调查范围:全市规模以下工业企业和个体工业。
调查频率:季报,2007年年报正式实施。
调查方式:普查年份以经济普查数据为主;非普查年份按普查结构,结合有关资料,采取抽样调查等方式推算。
(三)建立农林牧渔业生产单位能源消费调查制度。
调查内容:煤炭、汽油、柴油、燃料油、电力等消费量。
调查范围:全市从事农林牧渔生产经营活动的法人单位。
调查频率:年报,2007年年报正式实施。
调查方式:在省统计局的统一领导下,由市统计局组织实施重点全面调查。
(四)建立建筑业能源消费统计调查制度。建筑业能源消费总量占全部能源消费的比重为1.5%左右,拟采取普查年份全面调查、非普查年份根据有关资料进行推算的方法,取得建筑业能源消费数据。
(五)建立健全第三产业能源消费统计调查制度。第三产业涉及范围广泛,单位数量众多,需要针对不同行业、不同经营类型企业的能源消费特点,采取不同的调查方法,进行统计调查。耗能较大的餐饮业分规模建立全面调查或重点调查统计制度;交通运输行业按照不同运输方式建立相应的调查制度。第三产业的其他行业能源消费,电力约占90%左右,由中国电力企业联合会通过健全社会用电量统计,提供能耗核算所需的资料。
1.餐饮业。餐饮业单位数量多、分布面广、能源消费品种较多、调查难度大,将其分为限额以上和限额以下两部分进行调查。对限额以上餐饮企业(从业人员40人以上,年营业额200万元以上)实行全面调查,全面建立煤炭、煤气、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电力等能源消费量统计调查制度。对限额以下餐饮企业实行重点调查,取得样本企业单位营业额和能源消费量数据,按照限额以下餐饮业营业额资料推算其全部能源消费量。
调查内容:煤炭、煤气、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电力消费量。
调查范围:全市全部限额以上企业,限额以下企业。
调查频率:季报,2007年年报正式实施。
调查方式:在省统计局的统一领导下,由市统计局对辖区内全部限额以上和部分限额以下企业分别组织调查。
2.交通运输业。按照不同运输方式建立能源消费统计调查制度。
(1)铁路、航空、管道运输业
调查内容:煤炭、煤气、汽油、煤油、柴油、燃料油、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电力消费量等。
调查范围:市内铁路、航空、管道运输企业。
调查频率:年报。
调查方式:普查年份以经济普查数据为主;非普查年份利用以往普查资料和铁道部、地方铁路主管部门、民航总局、三大石油公司管道运输部门组织的调查资料进行推算。
(2)公路、水上运输和港口
公路、水上运输和港口是指从事公路(包括城市公交)、水上营业性运输和港口装卸业务的企业(包括个体专业运输户),不包括社会车辆和私人家庭车辆的交通运输活动。运输企业管理分散、流动性强,需要对不同性质的运输企业采取不同的调查方式。在从事营业性公路、水上运输的重点企业和港口范围内,建立统一、规范的能源消费统计调查制度,并在工作规范化以后逐步将调查范围扩大到全部专业运输企业。对从事公路、水上运输的个体专业运输户实施典型调查,按照单车(单船)年均收入耗油量或单位客货周转量耗油量、交通运输管理部门登记的车(船)数量,推算其能源消费总量。
调查内容:汽油、柴油、燃料油消费量等。
调查频率:年报,2007年年报正式实施。
调查方式:在省统计局的统一领导下,由市统计局组织对辖区内重点专业运输企业和港口全面调查,对从事公路、水上运输的个体专业运输户组织典型调查。
(六)建立健全居民生活用能统计制度
1.城镇居民生活用能统计
调查内容:煤炭、汽油、柴油、城市煤气、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电力消费量。
调查频率:2007年年报正式实施。从2008年起为季报。
调查方式:各县、(市、区)结合相关资料、组织抽样调查。
城镇居民生活用电力消费量由省电力有限公司提供。
2.农村居民生活用能
调查内容:煤炭、汽油、柴油、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电力消费量等。
调查频率:2007年年报正式实施。从2008年起为季报。
调查方式:各县、(市、区)结合相关资料,组织抽样调查。
(七)建立健全主要建筑物能耗统计制度。针对饭店、宾馆、商厦、写字楼、机关、学校、医院等单位的大型建筑物,由建设部门会同统计局研究建立相应的统计制度。
(八)建立健全能源利用效率统计制度。能源利用效率统计主要是指单位产品能耗、单位业务量能耗统计。目前在年耗能1万吨标准煤以上的工业企业范围内建立了25种重点耗能产品,108项单位产品能耗统计调查制度。在此基础上,逐步扩大统计范围,由年耗能1万吨标准煤以上工业企业逐步扩大到规模以上工业企业,逐步增加耗能产品的统计品种。
(九)完善新能源、可再生能源统计制度。新能源、可再生能源主要是指核能、生物质能、水能、风能、太阳能、地热等。目前,除核电、水电有规范的统计制度外,其他能源的利用因数量较少,缺乏统一的统计计量标准,统计制度尚不健全。要在抓紧制定统计标准的同时,积极探索和研究建立相关统计指标和统计调查制度,尽快将新能源、可再生能源的利用完整地纳入正常能源统计调查体系。
有关能源统计制度、调查表、核算方案等,按省统计局规定执行。
附件5:
四平市单位GDP能耗监测体系实施方案
一、总体思路和工作要求
(一)总体思路。在建立健全能耗统计指标体系的基础上,通过对各项能耗指标的数据质量实施全面监测,评估各县、(市、区)、各重点企业能耗数据质量,客观、公正、科学地评价节能降耗工作进展,全面、真实地反映市、县、(市、区)以及重点耗能企业的节能降耗进展情况和取得的成效。
(二)工作要求。在加强能耗各项指标统计的同时,对能耗指标的数据质量进行监测,确保各项能耗指标的真实、准确。要深入研究能耗指标与有关经济指标的关系,科学设置监测指标体系。要抓紧制订科学、统一的能耗指标与GDP核算方案,从核算基础、核算方法、工作机制等方面对单位GDP能耗及其他监测指标的核算进行严格规范,不断完善主要监测指标核算的体制和机制。各县(市)要结合实际,制定严格的数据质量评估办法,切实保障数据质量。节能降耗指标及其数据质量分别由本级统计部门认定并实施监测。千家重点耗能企业主要由市统计局和经委负责监测,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也要对本地区重点耗能企业进行监测。各级统计部门从2008年起,建立统一、科学的季度、年度能源消费总量和单位GDP能耗核算制度,制定能反映各地工作特点的能耗数据质量评估办法。
二、对节能降耗进展情况进行监测
(一)对全市以及各县(市、区)节能降耗进展情况的监测。
监测指标:单位GDP能耗,单位工业增加值能耗,单位GDP电耗及其降低率;单位产品能耗,重点耗能产品产量及其增长速度;重点耗能行业产值及其增长速度等。
(二)对主要耗能行业节能降耗进展情况的监测。
主要耗能行业包括:煤炭、钢铁、有色、建材、石油、化工、火力发电、造纸、纺织等。
监测指标:单位增加值能耗,单位产品能耗。
(三)对重点耗能企业的监测。
重点耗能企业为年耗能1万吨标准煤以上的企业。
监测指标:单位产品能耗,能源加工转换效率,节能降耗投资等。
(四)对资源循环利用状况和“十一五”期间十大重点节能工程的建设情况的监测。
监测指标:资源循环利用指标;十大重点节能工程的节能量。
三、对当地单位GDP能耗及其降低率数据质量的监测
(一)对GDP的监测。
第一组:当地GDP总量的逆向指标,用于检验GDP总量是否正常。
1.当地财政收入占GDP的比重。
2.当地各项税收占第二和第三产业增加值之和的比重。
3.当地城乡居民储蓄存款增加额占GDP的比重。
第二组:与当地GDP增长速度相关的指标,用于检验现价GDP增长速度是否正常。
1.当地各项税收增长速度。
2.当地各项贷款增长速度。
3.当地城镇居民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增长速度。
4.当地农村居民家庭人均纯收入增长速度。
第三组:与当地第三产业增加值相关的指标,用于检验第三产业增加值是否正常。
1.当地第三产业税收占全部税收的比重。
2.当地第三产业税收收入增长速度。
(二)对能源消费总量的监测。
1.电力消费占终端能源消费的比重,用以监测终端能源消费量是否正常。
2.规模以上工业能源消费占当地能源消费总量的比重,用以监测当地能源消费总量是否正常。
3.火力发电、供热、煤炭洗选、煤制品加工、炼油、炼焦、制气等加工转换效率,用以监测涉及计算各种能源消费量的相关系数是否正常。
4.三次产业、行业能源消费增长速度、工业增加值增长速度,用以监测各次产业、行业能源消费量增长速度与增加值增长速度是否相衔接。
5.主要产品产量、单位产品能耗,用以监测重点耗能产品能源消费情况。
有关数据评估办法、核算制度等,按省统计局规定执行。
附件6:
四平市节能目标责任考核实施方案
根据《吉林省节能目标责任考核实施方案》的有关要求,特制定我市节能目标责任考核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按照目标明确,责任落实,措施到位,奖惩分明的原则,强化政府责任,落实节能目标,建立考核制度和考核体系,确保实现本年度节能任务。
二、考核的组织领导
市发改委(市节能减排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市人事局、市统计局负责考核的组织领导,其中市发改委、市人事局负责考核的组织,市统计局负责单位GDP能耗目标的考核。
三、考核对象、内容、方法和等级
(一)考核对象
考核对象为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辽河农垦管理区,市直有关部门。
(二)考核内容
年度节能目标完成情况和节能措施落实情况。
(三)考核方法
县(市)区、开发区的考核按照省考核办法采用量化措施,设节能目标完成分和节能措施落实分(见附件《节能目标考核计分办法》,以下简称“计分办法”),满分为100分。节能目标完成指标为定量考核指标,以市政府与各县(市)区政府签订的节能减排目标任务责任书为标准,以市统计局核定的地区单位GDP能耗为依据,按照“计分办法”进行评分,超额完成指标的适当加分;节能措施落实指标为定性考核指标,是对节能工作开展情况的考核。
市直有关部门的考核按照《节能目标考核计分办法》表中考核的内容,确定相关责任部门,落实责任,采取积极有效措施,完成市政府各项节能目标。
(四)考核等级
评价考核结果分为四个等级:95分及以上为超额完成,95分至85分为完成,85分至60分为基本完成,60分以下为未完成。
四、考核程序
各县(市)区、开发区要于每年1月中旬之前报告上年度节能目标完成情况,报市发改委(市节能办)。
市发改委(市节能办)会同市经委、市监察局、市人事局、市质监局、市统计局、市环保局等部门组成评价考核工作组,通过核查和重点抽查等方式,对节能工作及节能目标完成情况进行评价考核,并形成综合评价考核报告报市政府。对各地区节能目标责任的考核结果经市政府审定后,由市发改委向社会公告。
五、奖惩办法
对各地区节能目标责任评价考核结果经市政府审定后,交由市干部主管部门,作为对该政府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实行问责制和“一票否决”制。对节能目标评价考核结果为超额完成和完成的地区,予以通报表扬,并结合全市节能表彰活动进行表彰奖励;对于综合评价节能工作存在较大差距的地区,由市政府责令其限期整改。对未完成节能任务的地区予以通报批评,并不得参加年度评奖、授予荣誉称号等。
对在节能考核工作中瞒报、谎报情况的地区,予以通报批评,并将依据国家和省政府的有关规定,对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责任。
附表:节能目标考核计分办法
节能目标考核计分办法
考核指标 | 序号 | 考核内容 | 分值 | 评分标准 | 责任部门 |
节能目标(40分) | 1 | 万元GDP能耗降低率 | 40 | 完成年度计划目标得40分,完成目标的90%得36分,完成80%得32分,完成70%得28分,完成60%得24分,完成50%得20分,完成50%以下不得分。每超额完成10%加3分,最多加9分。 | 统计局 |
节能措施(60分) | 2 | 节能工作组织和领导情况 | 6 | 1.建立本地区的单位GDP能耗统计、监测、考核体系,3分; | 统计局 发改委 环保局 |
2.建立节能工作协调机制,明确职责分工,定期召开会议,研究重大问题,3分。 | 发改委 |
3 | 节能目标分解和落实情况 | 7 | 1.节能目标逐级分解,2分; | 发改委 |
2.开展节能目标完成情况检查和考核,3分; | 发改委 |
3.定期公布能耗指标,2分。 | 统计局 |
4 | 调整和优化产业结构情况 | 9 | 1.第三产业增加值占地区生产总值比重上升,2分; | 发改委 |
2.高技术产业增加值占地区工业增加值比重上升,2分; | 经 委 发改委 |
3.制定和实施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办法,2分; | 发改委 |
4.完成当年淘汰落后生产能力目标,3分。 | 发改委 |
5 | 节能投入和重点工程实施情况 | 10 | 1.建立节能专项资金并足额落实,4分; | 财政局 |
2.节能专项资金占财政收入比重逐年增加,3分; | 财政局 |
3.组织实施重点节能工程,3分。 | 发改委 |
6 | 节能技术开发和推广情况 | 5 | 1.把节能技术研发列入年度科技计划,1分; | 科技局 |
2.节能技术研发资金占财政收入比重逐年增长,1分; | 科技局 财政局 |
3.实施节能技术示范项目,1分; | 科技局 |
4.组织推广节能产品、技术和节能服务机制,2分。 | 科技局 |
7 | 重点企业和行业节能工作管理情况 | 8 | 1.完成重点耗能企业(含千家企业)当年节能目标,3分; | 经 委 |
2.实施年度节能监测计划,1分; | 经 委 |
3.新建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执行率完成年度目标得4分,完成80%得2分,不足70%的不得分。 | 建设局 |
8 | 法律、法规执行情况 | 5 | 1.开展节能执法监督检查等,2分; | 经 委 |
2.执行高耗能产品能耗限额标准,3分。 | 经 委 质监局 |
9 | 节能基础工作落实情况 | 10 | 1.加强节能监察队伍、机构能力建设,2分; | 经 委 |
2.完善能源统计制度并充实能源统计力量,2分; | 统计局 |
3.按要求配备能源计量器具,2分; | 经 委 |
4.开展节能宣传和培训工作,2分; | 发改委 |
5.实施节能奖励制度,2分。 | 发改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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