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进一步推进全市第三次全国
文物普查工作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辽河农垦管理区、各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有关部门:
为进一步推进我市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各项工作,根据国务院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第二次(扩大)会议精神,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文物普查的目的和意义
文物是国家不可再生的文化资源。文物普查是国情国力调查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确保国家历史文化遗产安全的重要措施,是做好文化遗产保护的重要基础工作。开展文物普查,可以为准确判断文物保护形势、科学制定文物保护发展规划提供依据。有利于合理、准确划定文物保护范围,提高文物保护管理整体水平;有利于发掘、整合和合理利用我市文物资源,充分发挥文物在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中的重要作用。
二、文物普查的范围、内容和方式
本次普查范围是我市行政区域内的地上、地下和水下的不可移动文物。普查的内容以调查、登录新发现的不可移动文物为重点,并对已公布的文物保护点、文物保护单位和建国以来历次文物普查登记的情况进行复查。各地要根据普查结果,编制普查档案和普查报告,及时公布本行政区域内的不可移动文物名录,并根据实际情况将其中重要的不可移动文物公布为相应级别的文物保护单位。
三、文物普查的质量控制
质量控制范围包括普查野外到达率、调查区域覆盖率、普查资料信息登记录入、数据整理汇总等各项技术环节。其中普查野外调查必须覆盖到100%的行政村,90%以上的自然村。凡在我市境内使用和管理不可移动文物的单位和个人,都必须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和本次普查的具体要求,配合普查机构按时、如实填报普查信息。任何地方、部门、单位和个人都不得虚报、瞒报、拒报、迟报,不得伪造、篡改普查资料。普查机构要通过实地调查,准确填报普查信息,确保普查质量。
四、文物普查时间
(一)2009年12月底前完成实地文物调查。
(二)2011年12月前完成调查资料的整理、汇总、数据库建设,公布普查成果。
各县(市)、区要按照要求,统筹兼顾,合理安排,高标准、高质量按时完成普查任务,不允许任何地方、任何部门因工作不力影响整体进度。
五、文物普查的组织实施
此次普查涉及面广、时间长、任务重,为确保普查各项任务的顺利完成,各级政府、各有关单位要切实加强对文物普查工作的组织领导,认真落实好以下几项工作。
(一)组织保障。各级政府要切实加强组织协调,明确工作职责。各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全力做好文物普查工作。
(二)经费保障。按照国务院规定,普查所需经费由中央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共同负担,并列入相应年度的财政预算。各级政府都要设立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工作专项经费,列入年度财政预算,按时拨付,确保到位。并将专项经费落实情况分年度按程序报市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普查经费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挤占、挪用和截留。
(三)宣传保障。各地、各部门要将宣传动员作为一项重要工作,贯穿普查工作的全过程。要充分运用电视、广播、报刊和互联网等新闻媒介,广泛深入宣传文物普查的重要意义和有关要求,使普查工作家喻户晓、深入人心,努力营造全社会共同关心、参与文物保护的良好氛围。
二○○八年十二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