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平市人民政府关于
支持鼓励高校毕业生依托大学生创业园
自主创业的实施意见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辽河农垦管理区、各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关于“实施扩大就业的发展战略,促进以创业带动就业”的总体要求,吸引更多的大学生在我市创业,促进我市经济快速发展。现就支持鼓励高校毕业生依托大学生创业园自主创业提出如下意见:
一、加强政策引导
普通高校在校生及毕业后五年内的大学生在全市各大学生创业园区内自主创办企业或从事个体经营,且符合以下条件的:
1.从事除国家限制行业(包括建筑业、娱乐业以及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广告业、房屋中介、桑拿、按摩、网吧、氧吧等)之外项目。
2.高校毕业生创办企业,必须由高校毕业生担任该企业法人代表,且高校毕业生创业团队核心成员出资总额不低于注册资本的30%。
根据国家、省、市有关文件规定,自工商登记注册之日起,可享受以下政策优惠:
(一)高校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的,免收工商登记类、管理类和证照类等行政事业性收费;对自主创业成立企业的免收工商登记类、证照类等行政事业性收费。
(二)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在增加的岗位中,当年新招用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所录用的下岗失业人员享受社会保险补贴,同时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扣减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4800元。
(三)物流运输业,只要具备相应条件,可办理自开票纳税人,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四)从事装备制造业、石油化工业、冶金业、船舶制造业、汽车制造业、农产品加工业、军品制造业和高新技术产业产品生产为主(产品年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50%以上,含50%)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享受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的税收政策。
(五)资源综合利用项目,享受增值税、所得税减免优惠政策。
(六)高校毕业生在创业园区创业或从事个体经营同时享受下岗职工创业相关优惠政策。
(七)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自筹资金不足的,可申请小额担保贷款。贷款额度为2--5万元,对高校毕业生合伙经营或组织起来创业的,可根据人数适当扩大贷款规模,但原则上最高不超过10万元,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2年,到期确需延长的,可展期1次,展期不超过1年。申请小额担保贷款并从事服务业的,由财政按规定给予贴息。
(八)对硕士研究生以上学历的高层次人才创业的,可申请市人才基金资助。
(九)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成立企业或从事个体经营的,根据本人意愿,人事档案由市人才中心存管3年,存管期间免收档案管理费、人事代理费。其企业吸纳的高校毕业生和专业技术人员减半收取。
(十)高校毕业生创办企业在市级人才市场、劳动力市场招聘人才、招工免收信息发布费、展位费等服务费。
(十一)高校毕业生自主创办企业,免收市本级以下行政事业性收费。
二、加强组织管理
(一)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要把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工作作为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的重要工作,纳入议事日程,明确相应机构和人员,抓好落实。要认真落实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的各项优惠政策,加强对有关优惠政策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要切实加强舆论引导,大力宣传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的典型,动员各类用人单位和全社会都来关心和帮助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要积极引导高校毕业生切实转变就业观念,提高自主创业的信心和能力,立足现有条件尽快实现就业。
(二)各级开发区、工业园区的大学生创业园管理部门要积极创造条件,为前来创业的高校毕业生提供开业指导、政策咨询、项目论证、小额担保贷款、跟踪引导等一条龙免费服务。
(三)各县(市)、各部门应根据本意见制定完善相关实施细则。
(四)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本意见所涉及的优惠政策,如遇国家政策性调整,按新政策执行。
二○○八年九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