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政府信息公开专栏 >> 四平市人民政府 >> 政府信息公开基础平台

索  引 号: 112203000136266000/2008-02474
分  类: 优抚安置 ; 通知
发文机关: 四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成文日期: 2008年01月01日
标      题: 四平市人民政府转发市民政局等部门关于四平市扶持农村复转军人创业就业优惠政策实施意见的通知
发文字号: 四政发〔2008〕27号
发布日期: 2008年01月01日
索  引 号: 112203000136266000/2008-02474 分  类: 优抚安置 ; 通知
发文机关: 四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成文日期: 2008年01月01日
标      题: 四平市人民政府转发市民政局等部门关于四平市扶持农村复转军人创业就业优惠政策实施意见的通知
发文字号: 四政发〔2008〕27号 发布日期: 2008年01月01日
 

 

  四平市人民政府转发

  市民政局等部门关于四平市扶持农村复转军人
  创业就业优惠政策实施意见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辽河农垦管理区、各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
  现将市民政局等部门关于《四平市扶持农村复转军人创业就业优惠政策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二○○八年十一月十四日
  四平市扶持农村复转军人
  创业就业优惠政策实施意见
  
  为了鼓励农村复转军人就业、创业,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民政部等部门〈关于扶持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优惠政策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4〕10号)和《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民政厅等部门关于扶持城镇士兵自谋职业优惠政策意见》(吉政办发〔2004〕13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享受优惠政策的农村复转军人的范围和资格认定
  享受自谋职业优惠政策的农村复转军人是指我市辖区内接收的从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退出现役复员军官、农村籍士官和义务兵。
  符合上述规定的复转军人需持有《转业军官证》、《义务兵退出现役证》或《转业士官退出现役证》、《复员士官退出现役证》等部队所发放的相关证明及与所在地民政部门签定的《退役士兵自谋职业协议书》和相关个人材料证明。
  二、就业服务和社会保障政策及各地、各部门应履行的职责
  (一)各县(市)、区民政局和人武部要主动了解掌握农村复转军人的就业意向、培训需求,答复复转军人有关政策咨询,积极为其提供劳动力市场用工需求和当地就业市场信息。
  (二)各级人才交流服务机构和公共职业介绍机构,要积极提供职业介绍和指导服务。公共职业介绍机构要为农村籍复转军人提供档案管理及劳动保障事务代理服务,并在一定期限内减免有关服务费用。
  (三)各县(市)、区政府退伍军人安置办公室要与劳动保障局联合成立复转军人职业技能培训基地,可在现有的再就业培训基地加挂复转军人职业技能培训基地的牌子,具体负责复转军人的职业技能培训工作。
  (四)各县(市)、区政府要根据当地复转军人就业培训意愿和本地实际,为复转军人提供一种以上的职业技能培训(车辆驾驶、电脑操作、汽车维修、电器维修、土木建筑、养殖种植、烹饪、保安、厂矿指定招工等)。由各县(市)、区民政局统一组织报名,委托劳动保障部门或职业教育机构组织培训。培训所需费用,各地可酌情减免。
  (五)政府组织剩余劳动力输出(如各大城市招收保安等),同等条件下要优先安排、介绍复转军人。
  三、个体经营优惠政策
  农村复转军人从事个体经营的,除国家限制的行业(包括建筑、娱乐业、广告业、桑拿、按摩、网吧、氧吧等,但转业军官不受前述行业限制)外,自工商部门批准其经营之日起,凭复转、退役军人证件3年内免交以下费用:
  (一)工商部门收取的个体工商户注册登记费(包括开业登记、变更登记)、经济合同示范文本工本费。
  (二)卫生部门收取的民办医疗机构管理费,复员军人本人的预防性健康体检费、卫生许可证工本费。
  (三)劳动保障部门收取的劳动合同鉴证费。
  (四)文化部门收取的文化经营许可证工本费、音像经营许可证工本费。
  (五)城管部门收取的占道费。
  (六)税务部门收取的税务登记证工本费。
  (七)公安部门收取的特种行业许可证工本费。
  (八)烟草部门收取的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工本费。
  四、税收优惠政策
  (一)为安置复转军人就业而新创办的商贸企业(从事批发、零售兼营以及其他非零售业务的商贸企业除外)、服务企业(广告业、桑拿、按摩、网吧、氧吧等除外),当年新安置复转军人达到职工总数30%以上,并与其签订一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经市和各县(市)、区民政局认定,税务局审核,3年内对符合以上条件的商贸企业免征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对符合以上条件的服务型企业免征营业税及其附征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
  (二)为安置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就业而新办的企业,凡安置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占企业总人数60%(含60%)以上的,经主管税务部门批准,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
  (三)对复转士兵从事个体经营(建筑、娱乐业、广告业、桑拿、按摩、网吧、氧吧除外,但转业军官不受前述行业限制)的,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四)对从事种植、养殖业的,3年内免征其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对从事农业机耕、排灌、病虫害防治、植保、农牧保险和相关技术培训业务以及家禽、牲畜、水生动物的繁殖和疾病防治业务的,免征营业税。
  (五)在承包、开发荒山、荒地、荒滩、荒水,同等条件下复转军人优先。
  新创办企业是指本实施意见下发后新组建的企业。原有的企业合并、分立、改组、扩建、搬迁、转产以及吸收新成员、改变领导或隶属关系、改变企业名称的,不能视为新办企业。服务型企业是指从事现行营业税“服务业”税目规定的经营活动的企业。
  五、信贷优惠政策
  农村复转军人从事个体经营,资金不足时,可持《转业军官证》、《义务兵退出现役证》或《复员士官退出现役证》、《退役士兵自谋职业协议书》及相关个人资料,向商业银行贷款。符合贷款条件的,商业银行应优先予以信贷支持。
  六、培养优秀复转军人
  各级党校每年要培训一批有发展潜力的优秀复转军人,各级共青团组织科技创业先锋培训复转军人比例要达到10%,各村(社区)党支部要以帮助工作形式代培一名优秀复转军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