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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112203000136266000/2008-02473
分  类: 文件草案;修改废止 ; 通知
发文机关: 四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成文日期: 2008年01月01日
标      题: 四平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文件的通知
发文字号: 四政发〔2008〕26号
发布日期: 2008年01月01日
索  引 号: 112203000136266000/2008-02473 分  类: 文件草案;修改废止 ; 通知
发文机关: 四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成文日期: 2008年01月01日
标      题: 四平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文件的通知
发文字号: 四政发〔2008〕26号 发布日期: 2008年01月01日
 

 

  四平市人民政府

  关于废止部分文件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辽河农垦管理区、各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
  根据省发改委、省软环境办公室《关于在全省价格主管部门开展越权审批收费行为专项治理的通知》(吉发改收管联字〔2008〕152号)精神,市政府决定废止《四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四平市供热管网工程建设费收取办法的通知》(四政发〔2000〕40号)、《中共四平市委四平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社区建设的意见》(四发〔2000〕8号)第三部分,“其它小规模开发的商品住宅,按市建设局1995年制定的商品房成本构成的测算标准,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8元收取社区委员会办公房和公用房建设资金,由市建设局负责收取后转两区政府,由区政府负责建社区办公用房。”《四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四平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四政发〔2000〕45号)第六章第二十七条、《四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收取环卫基础设施建设费的通知》(四政办发〔1997〕1号)、四平市人民政府专题会议纪要《关于统一收取社区建设资金和物业管理启动基金问题》(四政专题〔2001〕32号)第二条,“按建筑面积,在招商引资优惠政策40元(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基础上,再增收城市配套费每平方米10元,用于物业管理(不收取社区建设资金和物业管理启动基金)。”
  
  
  二○○八年十一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