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发四平市属国有粮食购销企业产权
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市政府各有关部门:
《四平市属国有粮食购销企业产权制度改革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八年十一月四日
四平市属国有粮食
购销企业产权制度改革实施方案
为确保国有粮食购销企业第二步改革任务的顺利完成,根据《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国有粮食购销企业产权制度改革的若干意见》(吉政发〔2008〕21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改革的基本原则
(一)因企制宜的原则。根据市属各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实际,实行一企一策,不搞一刀切。
(二)债随资产走的原则。坚持债务与资产一并划转,落实银行债权,确保国有资产不流失。
(三)维护职工利益的原则。要努力做好职工的思想工作,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结清企业与职工之间的相互拖欠,妥善分流职工,确保改革的顺利实施和社会稳定。
(四)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坚持依法改革,严格执行政策,规范操作程序,实行“阳光作业”。
二、改革的具体模式
对现有9户市属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按照“因企制宜、一企一策、不搞一刀切”的原则,采取不同的改制模式。
(一)整体上划。经中国储备粮总公司吉林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储粮公司)同意,将国债投资兴建的吉林四平国家粮食储备库、四平孤家子粮库和四平市叶赫粮库整体上划给中储粮公司。原粮库的资产、债权债务和相应的人员同时上划。
(二)股份制改造。经协商同意,由中国华粮物流集团吉林分公司(以下简称华粮公司)和四平市粮食局对经评估测算有净资产的四平市第一粮库、第二粮库、市粮库、南山粮库、平西粮库进行股份制改造,分别组建由华粮公司控股、地方资产参股的法人企业。改造前,先由华粮公司将这5家粮库的人、财、物(包括债权债务和各项遗留问题的处理)一并整体上划,然后再根据企业的债务情况、安置职工及处理遗留问题所需改制成本,确定地方参股比例。地方参股资本,市政府委托市粮食局,在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的指导下履行出资人职责。具体改造办法由市粮食局会同华粮公司协商确定。
(三)整体出售。对债务较大、历史遗留问题较多但资产状况较好的市第三粮库实行整体出售。用出售的资金安置职工、处理遗留问题和清偿债务。
三、改革的实施步骤
(一)宣传动员阶段。主要把《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国有粮食购销企业产权制度改革的若干意见》(吉政发〔2008〕21号)精神和本实施方案及相关政策规定向全体职工传达,做到企业改制的相关规定使职工人人皆知。要千方百计做好职工的思想工作,使职工真正理解改革的重大意义,从而自觉参与和支持改革。各企业都要制定改革的具体方案,并经职代会通过后上报审批。
(二)评估审计阶段。由市粮食局指定具有相应资质的中介组织对国有粮食购销企业的资产等财务状况进行审计清查、对企业资产进行评估。为企业的交接和出售做好准备。
(三)资产划转或拍卖阶段。由市粮食局会同中储粮公司、华粮公司进行相应的资产认定和划转,履行相应的审批程序并办理有关交接手续。对需要出售的资产、土地指定具有相应资质的拍卖行进行公开拍卖。
(四)职工安置阶段。要按一定标准支付职工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并结清企业与职工的相互欠账。要用变现企业的收入清偿相应债务,如社会保险、医疗保险等欠账;结清与离退休人员、退养人员、工伤人员、遗属等人员的相应欠账;将企业所有遗留问题(包括原附营企业改制的遗留问题)按政策解决到位。
(五)总结验收阶段。市粮改领导小组将对改制情况进行全面验收,重点检查职工的安置情况、遗留问题的处置情况、国有资产的变动情况以及各项改革政策的执行情况。做到查缺补漏,纠正偏差,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同时要及时总结经验,对今后工作提出明确要求,确保全面完成国有粮食购销企业产权制度改革任务。
四、改革的具体措施
(一)解除职工的劳动关系。凡在第一步改革中回聘并于2008年3月末在册需要解除劳动关系的职工办理解除劳动关系手续。解除劳动关系职工的工龄计算到2008年12月31日。解除劳动关系时,按职工回聘后的工作年限,每人每年工龄发放相当于一个月平均工资(即按四平市上年社会平均工资计算)的经济补偿金,工龄不足半年的按半年计算,超过半年不足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论哪种改制模式,凡在第一步改革中已解除劳动关系但未得到经济补偿金的回聘职工,可按第一步改革的标准和回聘前工龄补发经济补偿金。第一步改革时的退养人员不发经济补偿金,继续沿用退养政策。本次改革解除劳动关系的职工按政策办理下岗手续和社会保险接续等相关手续。粮食附营企业的职工可比照本规定执行。
(二)处理好遗留问题
1.退还回聘职工交纳的企业发展金、集资款和借款等,结清企业与职工之间的相互拖欠。
职工领取的工资凡超过当年规定四平市最低工资标准的,不视为拖欠。职工的福利待遇是企业根据自身能力和有关规定确定的,凡没有能力实行的职工福利(包括交纳住房公积金、报销职工取暖费等)项目,不视为拖欠。
2.对特殊群体的安置。整体出售企业对离退休人员、工伤人员、退养人员、遗属等人员要按国企改革的相关政策规定进行安置。其他企业仍按原办法由转制企业承接。
3.企业需要移交档案的,相关部门应按国企改革的有关规定积极接收,并按最低标准收费或免费接收。
4.补交企业欠交的社会保险、工伤保险及生育保险等欠账时按国企改革的有关优惠政策执行。
(三)落实相关优惠政策。《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国有粮食购销企业产权制度改革的若干意见》(吉政发〔2008〕21号)规定:“国有粮食购销企业产权制度改革原则上比照2005年我省国有工业企业改革的优惠政策执行。对改制期间发生的各种费用,有关部门要按相关规定给予减免。为加快推进改革,国家振兴东北老工业基地国有企业产权制度改革有关优惠政策适用于国有粮食购销企业产权制度改革。”企业产权出售和土地出让金收入可优先用于职工安置;企业资产、土地更名过户时免除各种税费;为安置职工,企业能够一次性交纳和结清社会保险、医疗保险费用的,相关部门要给予必要的优惠;对负责部分居民供热、供水的企业,在转制时要一次性向有关部门移交,入网费和改造费用按最低标准由产权单位和用户承担。
五、改革的基本要求
(一)切实加强领导。为加强领导,推进改革的顺利实施,市政府成立国有粮食购销企业产权制度改革领导小组,组长由市委副书记、代市长担任,副组长由市委常委、常务副市长谷常山、副市长李强担任,成员由市粮食局、市经委、市财政局、市劳动保障局、市农业发展银行、市社会保险局、市审计局、市地税局、市监察局、市信访局、市国土资源局、市房产局、市工商局组成。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粮食局,办公室主任由市粮食局局长王佐良担任。
(二)落实责任。各相关部门要密切配合、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合力推进粮改工作的顺利实施。各成员单位的“一把手”是第一责任人,主管领导是直接责任人,负责这项工作的同志是具体责任人。要分兵把口,落实责任,要积极支持改革,在原则范围内尽最大可能为改革开“绿灯”。要创新工作思路,创造性地推进改革。
市粮食局要全力组织好改制方案的实施,及时协调有关部门解决好改制中遇到的问题和处理好遗留问题。要切实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配合劳动保障部门把下岗分流职工统一纳入全市完善城镇社会保障体系,为下岗职工再就业创造条件。要与中储粮公司、华粮公司搞好衔接,确保原有企业在改制中顺利平稳过渡。
(三)遵守改革纪律。这次改革主要涉及到职工下岗、产权转让、企业重组和遗留问题的处理,要按照省、市对粮企改革的总体要求和全市国企改革的纪律要求,公开处置企业资产、公开安置下岗职工、公开处理遗留问题。要严格工作要求、严明工作纪律、严密工作程序,在整个改制过程中实行“阳光作业”,防止借改革之机侵吞国有资产、侵害职工利益。
(四)确保社会稳定。改革涉及利益的再分配,涉及每个职工和离退休人员的切身利益。要处理好改革与发展稳定的关系,深入细致地做好职工的思想政治工作,取得各方面的理解与支持。要按规定规范操作,用改革的办法解决改革中遇到的问题。凡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问题,只要合规就创造条件及时解决;一时解决不了的要做出承诺,在一定时期内予以解决;不应该解决的问题要耐心解释,求得职工群众的理解。市粮食局要设立改革政策咨询组和信访接待组,随时解答和接待处理群众的咨询和来信来访。要善于发现带有倾向性、苗头性的问题,有针对性地采取措施,努力把矛盾化解在萌芽之中,维护社会稳定。
国有粮食购销企业产权制度改革时间紧、任务重、工作难度大、矛盾点相对集中。粮食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企业人、财、物的监管,特别要落实安全责任,加大检查监督力度,确保四防安全万无一失。市直各相关部门要加强沟通配合,及时解决热点和难点问题,要以敢于攻坚的勇气、善于化解矛盾的睿智和求真务实的作风抓好改革,确保按时完成改革任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