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发2008-2012年政府环境保护
目标责任制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县(市)人民政府,辽河农垦管理区管委会:
市环保局制定的《2008-2012年政府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八年九月十二日
2008-2012年政府
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加强环境保护工作,促进全市经济社会和环境协调发展,根据省政府与市政府签定的环境保护目标责任书要求,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改善环境质量为目标,以深化政府环境管理、推进环境保护工作及保障人民群众环境权益为重点,进一步明确各级政府任期内的环境保护职责和任务,强化环境管理和环境执法,加强污染防治和生态环境保护,促进全市经济社会与环境保护协调发展。
二、基本原则
(一)坚持政府负责制定和实施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的原则。各级政府是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的实施主体,要加强组织领导,通过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的实施,形成各级政府职责明确、任务明晰的政府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管理体系。
(二)坚持政府统一领导,各有关部门分工负责的原则。进一步明确各级政府落实各项环保目标的责任,形成政府统一领导、环保部门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分工负责的工作运行机制。
(三)坚持日常监督检查同年终集中检查相结合的原则。完善监督检查机制,将日常监督检查同年终现场检查考核相结合,作为年度考评、5年总体考评的重要依据。
三、内容与指标体系
考核内容主要包括环境质量、环境监管、总量减排、环保工程、政府保障等5个方面内容。
(一)环境质量。主要包括空气质量、主要江河水质、饮用水源地水质等3项指标。
1.空气质量指标。各县(市)政府及辽河农垦管理区管委会所在地城市空气中PM10、SO2浓度年均值符合国家空气质量二级标准。
2.主要江河水质指标。辖区内主要出境断面水质满足年度核定目标要求。
3.饮用水源地水质指标。辖区内全部城镇集中式饮用水源地水质在各时期均达到国家地表水三类标准。
(二)环境监管。主要包括污染治理和污染防治设施监管、建设项目环境管理、饮用水源地监管、环境违法与信访案件查处等4项内容。
1.污染治理和污染防治设施监管。对重点行业、企业污染治理设施和城市环境基础设施运行情况实施严格监管。按照国家产业政策,淘汰、关闭落后生产工艺和设备。完成国控重点污染源、污染减排重点项目以及重点企业在线监测系统建设,并与省环保局实现正常联网运行。
2.建设项目环境管理。严格遵守建设项目环境管理规定,环境影响评价执行率达到100%,加强建设项目建设过程中环境管理,严格履行试生产审批及竣工验收程序。
3.饮用水源地环境监管。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全面实施饮用水源地保护区划,取缔饮用水源地二级保护区内排污口,不得新设排污口。禁止违规在一、二级保护区内建设项目。
4.环境违法与信访案件查处。依法严格查处辖区内环境违法案件,妥善处理环境信访案件,及时解决群众反映强烈的环境问题。
(三)总量减排。主要考核各地年度主要污染物减排任务完成情况。
(四)环保工程。主要考核各类环境保护规划和主要污染物减排中的环保工程建设和实施情况。包括:重点污染治理工程、生态环境保护工程和城镇环境基础设施建设等3项内容。
1.重点污染治理工程。主要考核重点工业企业治理工程完成情况、清洁生产强制审核情况。
2.生态环境保护工程。主要考核生态环境恢复与治理工程完成情况、环境优美乡镇建设情况。
3.城镇环境基础设施建设。主要考核城镇污水处理工程建设、城镇垃圾处理工程建设情况。
(五)政府保障。主要考核实施环境与发展综合决策、环境安全保障、环境监管保障等3项内容。
1.实施环境与发展综合决策。一是各级政府要严格执行环境与发展综合决策制度,不制定、出台与环保法律法规相悖的政策措施;二是将环境保护工作纳入政府年度工作计划,每年至少2次听取环境保护工作情况汇报,专题研究解决环境保护中的重大问题。
2.环境安全保障。各级政府对辖区内环境安全负全责,排查、消除污染隐患,防范和避免环境污染事故发生。发生突发性环境污染事故要及时启动、实施有关应急预案,并及时妥善处理。
3.环境监管保障。一是各级政府要按规定把环保部门人员、工作运行等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二是不袒护、不包庇环境违法行为,不干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在建设项目审批、排污费征收等方面的正常执法。
四、考核方式
责任书一年一签定,实行年度考核和5年总体考评。
附件:2008-2012年政府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考评办法
附件:
2008-2012年政府
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考评办法
为确保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顺利实施,依据《2008-2012政府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实施方案》,制定本办法。
一、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的考评工作由市政府组织实施,分为年度考核、5年总考评。
二、考评内容包括责任书签定的各项指标和任务。
三、考评工作包括日常监督检查与年终现场检查。
四、评分标准
考评实行100分制。其中,环境质量指标10分,环境监管指标30分,总量减排10分,环境工程指标40分,政府保障10分。
1.环境质量指标。其中:城市空气质量指标满分为3分,主要江河水质指标满分为4分,饮用水源地水质指标满分为3分。数据来源于环境保护部门确认的监测结果。
2.环境监管指标。其中:污染治理和污染防治设施监管指标满分为10分,建设项目环境管理指标满分为10分,饮用水源地环保监管指标满分为5分,环境违法与信访案件查处指标满分为5分。
3.总量减排。COD、SO2排放总量完成年度削减任务满分为10分。
4.环保工程指标。其中:重点污染治理工程建设指标满分为20分,生态环境保护工程建设指标满分为5分,城镇环境基础设施建设指标满分为15分。
5.政府保障指标。其中:环境与发展综合决策实施情况满分为4分,环境安全保障指标满分为3分,环境监管保障指标满分为3分,
五、奖励分为一、二、三等3个等次。90分以上(含90分)为一等奖,80-90分(含80分)为二等奖,70-80分(含70分)为三等奖。70分以下不予奖励,责令限期整改并通报批评。
六、市级考评奖金由市级财政部门在年度预算安排,奖金额度视年度任务和考评情况确定。
七、考评资料必须准确、真实。经查发现在数据、进度等方面弄虚作假的,此项指标不得分,并通报批评。
八、本办法由市环境保护局负责组织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