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平市人民政府关于
印发四平市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
住房困难实施意见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辽河农垦管理区、各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
《四平市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八年八月二十八日
四平市解决城市
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实施意见
为了进一步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不断改善住房条件,根据《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24号)和《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实施意见》(吉政发〔2007〕37号),结合我市实际,提出本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工作目标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和构建和谐社会的目标要求,把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作为维护群众利益的重要工作和各级政府公共服务的重要职责,规范运行机制,扩大保障覆盖面,全面建立以廉租住房制度为重点,多渠道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政策体系。
(二)工作目标。2008年底,对符合规定住房困难条件、申请廉租住房租赁补贴的城市(含县城,下同)低保家庭基本做到应保尽保。“十一五”期末,廉租住房制度保障范围由城市最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扩大到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利用3年时间,基本解决城市最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以下简称“双困”家庭)住房需求。利用5年时间,解决部分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住房问题。
(三) 基本原则。
1.坚持统一领导、统一组织、加强协调的原则。
2.坚持分级负责的原则。
3.坚持统筹规划、分步实施、因地制宜的原则。
4.坚持政府主导与社会参与相结合的原则。
5.坚持棚户区改造与住房保障长效机制相结合的原则。
6.坚持在房地产开发项目中配建与集中建设相结合原则。
7.坚持购房与租房相结合的原则。
二、完善城市廉租住房制度
(四)廉租住房保障对象。为城市最低收入、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
最低收入家庭即低保户,是指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城市家庭。低收入家庭是指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当地人均可支配收入40%的城市家庭。
住房困难户的标准是指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当地人均住房建筑面积40%的城市家庭。
1954年10月31日以前入伍的企业退休复员军人符合保障条件及其他急需救助的特殊困难家庭优先享受廉租住房制度保障。
(五)廉租住房保障方式。主要采取租赁住房补贴、实物配租、租金核减、经济适用住房等方式予以保障。主要通过发放租赁住房补贴,增强低收入家庭在市场上承租住房的能力。
(六)廉租住房保障标准。
1.租赁住房补贴标准。2008年对“双困”家庭中的无房户和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不足8平方米(含8平方米)的住房困难户每户每月补贴120元。
2.实物配租标准。2008年对“双困”家庭成员3口人以下(含3口人)符合条件家庭廉租住房户型控制在36平方米(含36平方米)以内,“双困”家庭成员3口人以上符合条件家庭控制在45平方米(含45平方米)以内。
3.租金核减标准。租住公房的和租住廉租住房的最低收入家庭,按当年核定公房租金标准的50%收取租金。差额由财政给予房屋产权单位补贴。
租赁住房补贴标准、租金核减标准、住房保障面积标准实行动态管理,房产部门会同发改、财政部门每年向社会公布一次。
(七)廉租住房保障资金来源渠道。廉租住房保障资金来源实行财政预算安排为主、多种渠道筹措的办法,主要包括:
1.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计提贷款风险准备金和管理费用后余额全部用于廉租住房建设。
2.土地出让净收益不低于10%的资金用于廉租住房保障,并根据实际情况适当提高比例。
3.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纳入年度财政预算,对上述两项资金在提高比例后仍不足的要予以安排。
4.一次性处理无籍房的收益和廉租住房租金收入以及其他渠道筹集的资金。
5.金融部门的信贷支持。
6.积极争取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和中央、省财政廉租住房保障专项补助资金。
7.享受实物配租家庭投入的资金。
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保障资金实行财政专户管理,专项用于租赁住房补贴发放、廉租住房的购建和租金核减补贴,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挪作他用。
住房保障部门将四平市城区内每年所需的购建保障性住房所需资金、补贴和核减人员名单及资金额度及银行代办费等资料报送财政部门,财政部门核准后将资金拨市住房保障部门管理使用。
(八)廉租住房来源。
1.政府和单位出资兴建的廉租住房。
2.政府和单位出资购买的住房。
3.商品房开发项目中按开发总量配建5%的廉租住房。
4.社会捐赠的住房。
5.腾空的公有住房。
6.享受棚户区改造政策的房地产开发地块内,原动迁面积不足最小户型建筑面积36平方米的低保家庭回迁时,开发单位无偿给予靠到最小户型,所增加面积部分产权归政府所有,作为廉租住房房源。
7.其他合法渠道筹集的住房。
三、改进和规范经济适用住房制度
(九)经济适用住房供应对象。经济适用住房的供应对象为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与廉租住房保障对象相衔接。
(十)合理确定经济适用住房标准。新建经济适用住房的建筑面积和套数等要求,要作为用地规划和土地供应的前置条件,并在“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中明确约定。经济适用住房套型建筑面积标准要控制在60平方米左右。
(十一)严格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管理。经济适用住房属于政策性住房,购房人拥有有限产权。购房不满5年的,不得直接上市交易,确需转让的由政府按照原价格并考虑折旧和物价水平等因素进行回购。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满5年,购房人可转让经济适用住房。但应该按照届时同地段普通商品住房补交应缴费用和不低于10%的市场差价后取得完全产权。上述规定在经济适用住房购房合同中予以明确。政府回购的经济适用住房,继续向符合条件的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出售。
(十二)加强单位集资合作建房管理。单位集资合作建房只能由距离城区较远的独立工矿企业和住房困难户较多的企业,在符合城市规划的前提下,经政府批准,并利用自用土地组织实施。单位集资合作建房纳入我市经济适用住房供应计划,其建设标准、供应对象、产权关系等均按照经济适用住房的有关规定进行。在优先满足经住房保障部门确认的本单位住房困难职工购买的基础上,房源仍有多余的,由政府统一向符合经济适用住房购买条件的家庭出售,或以成本价收购后用作廉租住房。单位集资合作建房不得向非经济适用住房供应对象出售。各级国家机关一律不得搞单位集资合作建房。
(十三)深入贯彻落实国家房地产市场宏观调控措施。认真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调整住房供应结构稳定住房价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37号)要求,加快解决城市无籍房问题,不断活跃房地产市场。新开工的住房建设项目,套型建筑面积90平方米以下住房面积所占比重,必须达到开发建设总面积的70%以上。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中低价位,中小套型普通商品房建设用地的年度供应量不得低于居住用地供应总量的70%,加大需求调整力度,引导合理的住房消费,建立符合国情的住房建设和消费模式。
四、建立廉租住房保障和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制度
(十四)结合我市经济发展水平和住房价格水平等情况,合理确定廉租房保障对象的收入标准、保障面积标准、租赁住房补贴标准和经济适用住房供应对象的家庭收入标准和住房困难标准,实行动态管理,每年向社会公布一次。
(十五)建立完善规范廉租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申请、初审、审核、公示、核准、轮候、建档、年度复核、资格准入和退出等制度。
五、逐步改善其他住房困难群体的居住条件
(十六)着力解决农民工等进城务工人员的居住问题。按照集约用地的原则,由用工单位比照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的有关规定,集中建设面向农民工出租的集体宿舍,但不得出售,有关部门要对进城务工人员承租住房提供方便。
六、建立完善的工作机制
(十七)明确组织分工
市发改委会同财政部门负责住房保障资金筹措工作,落实中央和省对廉租住房项目的专项投资。
市财政局负责筹集住房保障资金,负责协调廉租住房建设、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和住房租赁的税收减免。
市建设局优先满足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的用地规划,负责控制廉租住房建设在商品住房项目中配建的比例,并在用地规划中明确约定廉租住房配建数量、布局、户型、建设标准等事项,贯彻落实国家房地产市场宏观调控措施。
市国土资源局负责住房保障项目土地供应计划制定,并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市民政局负责制定低收入家庭和最低收入家庭认定办法,指导铁东区、铁西区民政局、街道办事处对城市低收入家庭收入状况进行普查,并负责低收入和最低收入家庭资格认定工作。
市地税局负责落实廉租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的税收减免政策。
市公用事业局负责落实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的供水、供气、供热等基础设施配套费优惠政策。
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归集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中扣除计提贷款风险准备金和管理费用后的资金全部用于廉租住房建设。
铁东区、铁西区政府负责组织区民政局、街道办事处和社区,对本辖区内低收入家庭人口、住房、收入等详细情况调查摸底,受理本辖区内住房保障对象申请、登记、初审、公示、上报等工作。
(十八)切实落实好各项优惠政策。廉租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享受以下优惠政策:
1.廉租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减半征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等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经营性收费按最低标准收取。
2.廉租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实行行政划拨方式供应。
3.对廉租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要切实保证供应。要根据住房建设规划,在土地供应计划中予以优先安排,并在申报年度用地指标时单独列出。
4.社会各界向政府捐赠廉租住房房源的,执行公益性捐赠税收扣除的有关政策。
5.社会组织投资廉租住房或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给予相关政策支持。
6.住房保障建设项目,给予税收优惠政策。
7.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要在防范风险的前提下,按照抵押物价值的70%对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发放个人住房贷款,以满足其合理的资金要求。
(十九)开展低收入家庭住房状况调查,建立低收入家庭住房档案。在城市棚户区改造的基础上,全面开展低收入家庭住房状况调查摸底工作,建立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住房档案,实行动态管理,各县(市)、辽河农垦管理区要定期报送相关情况和数据。
(二十)制定工作目标、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住房保障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合理制定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工作目标、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纳入我市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住房建设规划,并向社会公布。
(二十一)落实责任。市政府对全市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工作负总责,按照属地化管理、分级考核的原则,对各县(市)政府、辽河农垦管理区管委会和各责任部门实行目标管理,并签订目标责任书,纳入政绩考核内容。
(二十二)加强监督检查。市政府定期组织开展专项检查,重点检查工作规划,年度计划的制定和实施情况,低收入家庭住房档案建设以及资金投入和土地供应落实情况。对在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工作中,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奖励;对完不成目标任务的予以通报批评,问题严重的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对以权谋私、玩忽职守的,要依法依规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二十三)加大宣传力度。要广泛宣传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目标任务和政策措施,稳定市场和居民心理预期。要定期向社会发布解决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工作的最新进展情况,更好地接受社会和群众的监督,增加工作的透明度。
(二十四)本意见自公布之日起实施。过去出台的政策规定凡是与本意见不一致的,以本意见为准。各县(市)人民政府依据本意见,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实施办法。
附件:四平市城市住房保障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附件:
四平市城市住房保障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组 长: 代市长
副 组 长: 副市长
成 员:刘向一 市政府副秘书长
王子联 市房产管理局局长
邢 忠 市建设局局长
张志勇 市公用事业局局长
李红月 市监察局局长
李宁源 市委宣传部副部长
赵金栋 市发改委主任
张进忠 市民政局局长
李云飞 市财政局局长
郭玉清 市地税局局长
王宏光 市审计局局长
蔺广太 市国土资源局局长
周 进 市劳动保障局局长
贺永森 市统计局局长
张鸿远 市总工会副主席
王景富 市人民银行行长
刘金山 市住房公积金中心主任
王亚晖 公主岭市代市长
李有昌 梨树县县长
徐远征 伊通满族自治县县长
刘化文 双辽市市长
王 宇 铁东区代区长
刘俊玲 铁西区区长
王俊龙 辽河农垦管理区管委会主任
办公室设在市房产管理局
主 任:刘向一(兼)
副主 任:王子联(兼)
付忠海 市房产管理局副局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