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发四平市新征地农民基本养老
保险试行办法的通知
铁东区、铁西区人民政府,市区内各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
现将《四平市新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试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二○○八年七月二十八日
四平市新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试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妥善解决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问题,切实保障被征地农民的长远生计,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06〕31号)、《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劳动保障部关于做好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29号)、《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劳动保障厅关于做好被征地农民就业职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吉政办发〔2007〕40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试行办法适用于我市城市规划区内和规划区以外的独立工矿区、国家重点项目建设区。
第三条 按照以支定收、适度保障、即征即保的原则,建立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通过被征地农民、村集体交费为主,政府适当补贴的方式,筹集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以解决农民被征地后的基本养老问题。
第四条 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工作由市政府统一组织领导。
劳动保障部门负责制定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政策并组织实施,委托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开展经办业务,对基金收缴、发放及运营进行监督;
国土资源部门负责征地补偿、安置费用的解缴;
财政部门负责政府补贴资金的筹集和基金监督工作;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缴和支付待遇的具体业务;
被征地农民所在地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有关参保的组织工作。
第二章 参保范围
第五条 国土资源部门在本办法规定范围内实施统一征地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的有关规定,享有第二轮土地承包权的农民,征地后全部或大部分失去农业用地以及家庭人均农业用地不足以维持基本生活的在册农业人口,应参加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被征地农民年龄段的时限划分以征地公告发布之日为准。
第六条 申请参加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须提出书面申请,经所在地村民委员会或村民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成员讨论通过,由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核对后公示(公示时间为10个工作日),并报市劳动保障部门认定和国土资源部门备案。
第七条 下列人员不纳入参加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范围。
(一)被征地农民家庭成员中不满16周岁的,按征地补偿规定,一次性发给征地安置补助费的;
(二)土地被征收后,又重新获得调剂土地的;
(三)已经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并享受待遇的(自愿参加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的除外)。
第三章 基金筹集
第八条 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由个人账户资金和统筹资金两部分组成。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由被征地农民个人、村集体和政府按3:4:3的比例筹集。
个人账户由被征地农民个人缴费、村集体缴费和个人账户存储利息构成,从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中一次性抵缴。其中,被征地农民男性个人须一次性缴费10800元、女性个人须一次性缴费14400元,占应缴基本养老保险费总额的30%;村集体须一次性为被征地农民男性缴费14400元、女性缴费19200元,占应缴基本养老保险费总额的40%;以上两项缴费利息按同期银行一年定期存款利率计息,一并纳入个人账户使用。
统筹资金由政府给予的定额补贴构成。男性补贴10800元,女性补贴14400元,占应缴基本养老保险费总额的30%。市、区(开发区)按照项目隶属各自承担应由政府匹配的补贴资金。
村集体所得土地补偿费为应参保被征地农民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不足时,由用地单位补齐。
经劳动保障部门核查,社会保障费用不落实的,国土资源部门不得履行征地报批手续。
第九条 被征地占第二轮土地承包数量三分之二(含三分之二)以上的,被征地农民应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参保手续。国土资源部门应将村集体和个人所得征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中应缴纳基本养老费用一次性足额解缴到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专户,建立个人账户。财政部门应将政府承担的30%补贴资金打入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专户,建立统筹基金。
第十条 征地公告发布之日,年龄在75周岁以上(含75周岁)的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不缴费,由村集体按照村集体应为个人承担缴费比例缴费,建立个人账户,并享受政府补贴。
第十一条 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基金统一纳入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专户,实行统一管理,专款专用,任何单位、组织和个人不得挤占、挪用。
第十二条 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在规避风险的前提下,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参照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办法进行资金运营,促进基金的保值、增值,衍生利息并入统筹基金。
第四章 待遇支付
第十三条 个人账户足额缴费的被征地农民,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经市劳动保障部门核准,从达到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年龄的下月起,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征地时本人年龄男60周岁(含60周岁)以上、女55周岁(含55周岁)以上的,个人账户足额缴费后,方可从缴费的下月起领取基本养老金;征地时本人年龄达到75周岁(含75周岁)以上的,村集体按规定足额缴费后,即可从缴费的下月起领取基本养老金。
被征地农民应享受的基本养老金按照基金筹集比例从个人账户和社会统筹账户中支付。
个人账户资金主要用于支付参保人员的基本养老,不能提前支取。
第十四条 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金月领取基础标准为200元。实际领取基本养老金按下列公式计算:
个人账户本息全额+统筹资金(政府补贴)
男性实际月领取基本养老金 = ----------------------------------
180个月
个人账户本息全额+统筹资金(政府补贴)
女性实际月领取基本养老金 = ----------------------------------
240个月
第十五条 参加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未达到领取基本养老金年龄死亡的,其个人账户结余部分可以依法继承。领取养老金后死亡的,从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一次性支付400元的丧葬费和10个月本人死亡时上月基本养老金的救济金。
第十六条 参加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户籍迁出本市区的,迁入地有同类保险的,可协商转移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迁入地未建立同类保险,保留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待达到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年龄时,从原居住地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
参加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人员,在领取基本养老金期间,被判处拘役、有期徒刑及以上刑罚或被劳动教养的,服刑或劳动教养期间停发基本养老金,不参加基本养老金调整。服刑或劳动教养期满后可以按服刑或劳动教养前的标准继续发给基本养老金,并参加以后的基本养老金调整。在服刑或劳动教养期间死亡的,其个人账户储存额中的个人缴纳部分本息可以继承,但遗属不享受相应待遇。被判处管制、有期徒刑宣告缓刑和监外执行的,可以继续发给基本养老金,但不参与基本养老金调整。参加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人员,在领取基本养老金期间,因涉嫌犯罪被通缉或在押未定罪期间,其基本养老金暂停发放,如果法院判其无罪,被通缉或羁押期间的基本养老金予以补发。
第十七条 参加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重新就业并符合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件的,经本人申请,个人账户存储余额部分可以用于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补费,原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同时解除。
第十八条 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征缴和养老金发放的标准,依据国家、省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有关政策,适时进行调整。
第五章 参保办理程序
第十九条 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在发布征地公告同时,应向劳动保障部门提供以下资料:
1.征收土地的区划、地块、征收数量、征地占被征地农户承包田总量比重;
2.被征收土地农户的数量、涉及人口数量、家庭人口明细,包括性别、年龄、身份证号、二轮土地承包合同期内在册农业人口、在校生、服役人员等;
3.征收土地补偿费及安置补助费总额、人均征地安置补助费、每户应得征地安置补助费、每户人均征地安置补助费等。
第二十条 劳动保障部门在接到国土资源部门相关资料报表后,指派专人到被征地农民家中,逐户核对被征地人员基本情况;宣传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政策、办法;核对每户被征收土地占承包田的比重;核对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得土地补偿费和每户被征地农民应得的安置补助费;确定应当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对象并进行费用测算,据此编制《被征地农民参加社会保障费用需求计划表》,送市财政部门核签后,报省劳动保障和财政部门审核。
第二十一条 经省劳动保障和财政部门审核并出具《征地社会保障资金落实审批表》后,由市劳动保障部门将上述材料送交市国土资源部门,与其他征地申请材料一并上报。
第二十二条 征地补偿方案批准之日起3个月内,由国土资源部门负责将有关被征地农民个人、村集体经济组织负担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按标准足额划入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财政专户。财政部门履行配套资金手续。
第二十三条 劳动保障部门依据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财务凭证,向国土资源部门、被征地村集体经济组织和被征地农民分别出具《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到位证明》和《办理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通知》。国土资源部门依据《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到位证明》办理供地手续,被征地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据《办理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通知》,组织被纳入社会保障范围的被征地农民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参保手续。
第二十四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及时为参加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的农民办理参保手续,提供服务,并按规定支付参保人员的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与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国家、省有关政策规定相抵触的,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国家、省有关政策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