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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112203000136266000/2008-02460
分  类: 优抚安置 ; 通知
发文机关: 四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成文日期: 2008年01月01日
标      题: 四平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2007年冬季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通知
发文字号: 四政发〔2008〕13号
发布日期: 2008年01月01日
索  引 号: 112203000136266000/2008-02460 分  类: 优抚安置 ; 通知
发文机关: 四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成文日期: 2008年01月01日
标      题: 四平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2007年冬季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通知
发文字号: 四政发〔2008〕13号 发布日期: 2008年01月01日
 
四平市人民政府
关于做好2007年冬季退役士兵
安置工作的通知
 
铁东区、铁西区人民政府,市区内各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
    为做好我市2007年冬季退役士兵安置工作,根据《吉林省人民政府 吉林省军区关于做好2007年冬季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的通知》(吉政发〔2008〕4号)精神,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   接收数量
我市接收2007年冬季退役士兵373名,符合安置条件的351名。其中转业士官 1名,复员士官77名,义务兵273名。
二、时间安排
按照省政府、省军区关于2007年冬季城镇退役士兵要于2008年7月底前全部安置完毕的要求,我市安置工作从5月下旬开始,7月底前结束。
三、工作要求
各部门、各单位要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城镇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通知》(国发〔2005〕23号)精神,把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作为一项重要的政治任务,切实加强领导,确保完成安置任务。
(一)坚持依法安置,继续加大政府指令性计划安置力度。要按照均衡负担国防义务的原则,所有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包括中省直企业、股份制企业、民营企业、外资企业、中外合资企业、民办非公有制企业全部纳入城镇退役士兵安置范围。各行业主管部门要积极督促所属单位完成安置任务。凡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及国务院、中央军委有关政策规定相抵触的部门或行业文件,一律不得执行。各接收单位要尽早安排上岗,否则,由此引发的一切问题,由接收单位负责。因接收单位原因导致城镇退役士兵不能按时上岗的,按照国家有关要求,从当地安置部门开出介绍信当月起,由接收单位按照不低于本单位同工龄职工平均工资的80%,逐月发放生活费。
(二)落实优惠政策,积极引导推动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要认真落实省、市关于扶持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的优惠政策,积极创造条件,逐步完善有关政策,鼓励符合安置条件的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要确保优惠政策落实到位,保证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按时足额领取一次性经济补助金。要提高退役士兵自谋职业补助金标准,义务兵11000元,一、二级士官13000元,三级以上士官18000元。
(三)拓宽安置渠道,实行安置任务有偿转移。加大宣传力度,引导退役士兵更新观念,积极到非公有制经济单位就业。要确保退役士兵到非公有制单位就业的各项优惠政策和医疗、养老保险等各项待遇落实到位。要充分发挥人力资源市场的作用,实行 “供需见面、双向选择”,引导退役士兵进入劳务、人才市场,为其提供更多适合的就业岗位。要鼓励退役士兵进入股份制企业、民营企业和社区。政府开发的公益性岗位,要重点安置退役士兵就业。
进一步改革退役士兵的安置形式,对完成当年安置任务确有困难的单位,要提出申请,经安置部门同意,可实行安置任务有偿转移。按照省政府、省军区的有关精神,中省直单位每少接收安置1名退役士兵交纳有偿转移金4万元,市属企业2万元。
(四)加强技能培训,提高退役士兵就业和创业能力。从 2008年开始,在全市范围内开展“暖兵助业工程”活动,通过政策扶持就业、培训促进就业等方式,进一步提高退役士兵的就业和创业能力。各部门、各单位要统一规划技能培训和就业服务工作,充分利用现有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院校和培训机构,开展多种形式的免费职业技能培训。各类教育培训机构要对退役士兵参加职业技能培训给予优惠。要认真做好农村退役士兵的培养、开发和使用工作,鼓励和扶持有专长的退役士兵创办经济实体,推荐介绍优秀退役士兵为基层组织后备力量,发挥他们在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中的骨干作用。
(五)严格执行安置政策,切实维护退役士兵的合法权益。对接收的退役士兵档案,要认真审查,严格把关,认真执行《吉林省人民政府吉林省军区关于做好2007年冬季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的通知》(吉政发〔2008〕4号)中规定的关于不享受城镇退役士兵相应待遇,安置部门对不符合安置政策的均不得纳入城镇退役士兵安排就业计划。用人单位要及时足额缴纳退役士兵的各项保险费用。退役士兵的军龄连同国家规定的待分配时间一并计算为所在单位的工龄,与参加社会保险的实际缴纳年限合并计算为累计缴费年限。复员退伍军人党(团)员待安置期间和自谋职业的,可将党(团)组织关系转到户籍所在地或父母、配偶居住地的社区、乡镇党(团)组织。就业后,可将组织关系转到所在单位,参加组织生活。
四、加强对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组织领导
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事关稳定大局,事关和谐社会的构建,事关国防和军队现代化建设。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提高认识,切实加强领导,把退役士兵安置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专题研究部署,部门或单位主要负责同志亲自抓、负总责,建立健全领导责任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要把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与干部考核和政绩评价工作结合起来,对没有完成安置任务的部门和单位,实行一票否决制。政府督查部门要与安置部门密切配合,加大对城镇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的督查力度,对不履行法定义务、拒收或变相拒收安置任务的单位,要追究领导责任。对完成安置任务有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以及积极自谋职业、为地方建设建功立业的退役士兵典型,要予以通报表彰。
安置工作要树立“以人为本,为兵服务”的思想,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增强工作透明度,做到安置政策、安置计划、安置办法、安置程序、安置结果“五公开”,接受社会和群众监督。市安置办公室举报电话:0434?3266232。
2007年冬季退役士兵分配指标另行下达。
 
 
 
二○○八年五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