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政府信息公开专栏 >> 四平市人民政府 >> 政府信息公开基础平台

索  引 号: 112203000136266000/2007-00924
分  类: 城市规划 ; 通知
发文机关: 四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成文日期: 2007年01月01日
标      题: 四平市人民政府关于切实加强人防结建费收取工作的通知
发文字号: 四政发〔2007〕17号
发布日期: 2007年01月01日
索  引 号: 112203000136266000/2007-00924 分  类: 城市规划 ; 通知
发文机关: 四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成文日期: 2007年01月01日
标      题: 四平市人民政府关于切实加强人防结建费收取工作的通知
发文字号: 四政发〔2007〕17号 发布日期: 2007年01月01日
 
   

 

  四平市人民政府关于切实加强人防结建费收取工作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辽河农垦管理区、各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
  人民防空是国防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要方面,是现代城市建设的重要内容,是利国利民的社会公益事业。为切实搞好我市人防工程建设,现就加强人防结建费收取工作通知如下: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及《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加强人民防空工作的决定》(中发〔2001〕9号)规定,城市及城市规划区内的新建民用建筑,必须依法同步建设防空地下室。对应建防空地下室的建设项目,未经人民防空部门审核批准,建设、消防等部门不能办理相关手续。
  二、坚持以建为主,确因地质条件限制不能修建防空地下室的项目,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后,按规定交纳易地建设费(结建费)。除国家规定的减免项目外,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批准减免易地建设费。
  三、按照《吉林省物价局、吉林省财政厅、吉林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规范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收费规定的通知》(吉省价收字〔2001〕30号)规定,我市易地建设收费标准为每平方米30元。根据《四平市棚户区改造实施方案》(四棚改办〔2006〕1号)规定,城区棚户区改造项目按减免三分之二标准收取。 
 
               二○○七年四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