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
行政审批投诉举报处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辽河农垦管理区,各开发区,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
市监察局《关于行政审批投诉举报处理的暂行规定》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六年八月二十四日
关于行政审批投诉举报处理的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切实保障行政审批相对人合法权益,加强对行政审批行为的监督,促进行政效率、服务质量的提高,努力营造经济发展的良好环境,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行政审批相对人,对行政审批机关及其工作人员,针对行政审批过程中出现的不利于甚至损害经济发展及相对人合法权益的行为和问题,进行投诉举报的受理和处理。
第三条 市监察局为受理行政审批投诉举报机构,市治软办为受理行政审批投诉举报执行机构,并在市政务大厅设立监察室,负责日常投诉举报受理工作,并设投诉举报电话,3263001。
第四条 行政审批工作人员在行政审批过程中存在下列现象和行为,相对人可投诉举报。经查实,视情节和后果,对责任人予以批评教育、责令检查、责令赔礼道歉、限期整改、通报批评、调离或建议调离岗位处理。情节严重的,依照有关规定追究其责任或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对受到通报批评、调离或建议调离岗位及纪律处分处理的,取消年度评先选优资格。
(一)工作不热情、不耐心、不主动,服务态度不好,存在生、冷、硬、顶现象的;
(二)工作纪律松弛,工作时间空岗、办私事以及从事与工作无关事宜的;
(三)岗位形象不佳,着装不整、语言不文明的;
(四)工作不负责任,拖拉推诿,不正确履行告知等义务的;
(五)纪律观念不强,借行政审批之机,吃、拿、卡、要、报以及推销物品、安排人员谋取私利的;
(六)业务素质低下,对政策规定不熟悉、掌握不准确、适用不恰当的;
(七)工作效率不高,超过行政审批时限的;
(八)其他不利或损害经济发展的现象和行为。
第五条 行政审批机关及其窗口单位,在行政审批过程中存在下列问题的,相对人可投诉举报。经查实,视问题轻重及危害性大小,对部门(单位)予以批评、责令检查、限期整改、公开通报处理,受到公开通报处理的部门及其窗口单位,取消年度评先选优资格。
(一)政务公开不具体、不规范、便民措施不完善的;
(二)承诺内容不全面或者避重就轻,承诺不践诺的;
(三)借行政审批之机乱收费、搭车收费、收费不开具正规票据的;
(四)行政效率低下,超过行政审批时限,不实行行政审批“一个窗口进”、“一个窗口出”的;
(五)在前置条件具备、材料齐全情况下,因审批机关原因,致使行政审批相对人到政务大厅(分厅)往返3次(含3次)以上的;
(六)对反映本部门(单位)行政审批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不重视或不认真立即处理的;
(七)其他不利或损害经济发展的问题。
第六条 投诉举报人要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进行投诉举报,并负有举证的责任和义务。
第七条 投诉举报的办理本着重事实、重证据、快查快结的原则。
(一)对正在发生的问题,市治软办接到举报后,派出调查人员15分钟内到达现场,简单问题当日调查处理完毕,并向投诉举报者答复,复杂问题3日内调查处理完毕,并向投诉举报者答复;
(二)对已经发生的问题,当日组织人员进行调查,3日内调查处理完毕,并向投诉举报者答复。
第八条 本规定适用于对市直行政审批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投诉举报的受理、处理,各县(市)、区可参照执行。
第九条 本规定由市监察局负责组织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