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政府信息公开专栏 >> 四平市人民政府 >> 政府信息公开基础平台

索  引 号: 112203000136266000/2006-01017
分  类: 其他 ; 通知
发文机关: 四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成文日期: 2006年01月01日
标      题: 四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法制办关于推行仲裁法律制度和普及仲裁合同意见的通知
发文字号: 四政办发〔2006〕18号
发布日期: 2006年01月01日
索  引 号: 112203000136266000/2006-01017 分  类: 其他 ; 通知
发文机关: 四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成文日期: 2006年01月01日
标      题: 四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法制办关于推行仲裁法律制度和普及仲裁合同意见的通知
发文字号: 四政办发〔2006〕18号 发布日期: 2006年01月01日
  四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法制办关于
  推行仲裁法律制度和普及仲裁合同意见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辽河农垦管理区,各开发区,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
  市法制办《关于推行仲裁法律制度和普及仲裁合同的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六年三月十四日
 
  关于推行仲裁法律制度和普及仲裁合同的意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重新组建仲裁机构工作的通知》(国办发〔1995〕38号)要求,于2005年6月8日组建了四平仲裁委员会。经过半年多的工作,仲裁制度得到进一步宣传普及,仲裁委员会在从事民事活动、签订经济合同时,主动选择仲裁为解决纠纷方式,在案件审理上实现了零的突破,仲裁工作呈现出良好的发展态势,对我市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起到了积极作用。为加快仲裁事业发展,全面推行仲裁法律制度,普及仲裁合同,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仲裁是国际通行的解决民事商事纠纷的重要途径和首选方式。在发达的市场经济国家,80%以上的经济纠纷是通过仲裁方式解决的,它不受地域限制并实行一裁终局。仲裁与其他方式相比,具有自愿、快捷、保密、灵活、经济等特点。各级行政部门,特别是经济主管部门,要认真学习仲裁法及相关的法律知识,提高推行仲裁法律制度的自觉性,熟悉和运用仲裁这一法律武器,为发展经济服务。

  二、各地、各部门要采取积极措施,推广普及仲裁法律知识,重点加强对企事业单位的宣传推广,使人们在经济社会生活中能够使用仲裁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要充分发挥新闻媒体作用,以灵活的方式宣传仲裁制度在保障经济秩序,促进经济发展,维护社会稳定的作用。

  三、各县(市)、区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应当带头采用仲裁为解决纠纷方式。在本部门、本单位对外发生民事商事活动时,首选仲裁作为纠纷解决方式,并形成制度。充分利用仲裁方便、快捷、保密、亲和的特点,及时解决可能发生的经济纠纷。
  四、要把宣传仲裁法律知识和普及仲裁合同纳入政府法制部门的日常工作并列入考核内容,要与其它工作同时安排,要确定科室、确定人员。
  五、建设、科技、金融、保险领域是普及仲裁制度的重点领域。有关部门要依据建设部、科技部、中华全国工商联关于在本系统推广落实仲裁合同的通知要求,积极做好普及推广工作,引导当事人在签订合同时选择仲裁条款或签订仲裁协议,高效率、低成本解决纠纷。
  六、各县(市)、区要在重点领域建立联络员制度,选择一批熟悉民商法律的人员为联络员,为本部门规范民事行为,防范交易风险,普及推行仲裁制度当好参谋助手。仲裁办要加强与联络员的联系,组织培训,切实发挥作用。

 

  各地、各部门要结合实际,站在完善发展市场经济体制、机制,建设政治文明的高度,把普及仲裁知识,推行仲裁制度当作一件大事来抓,力争在较短时间抓出成效。同时,在实施中有什么情况、问题及时向市法制办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