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住房公积金缴存工作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辽河农垦管理区,各开发区,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
为了深入贯彻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1999〕262号,以下简称《条例》)和建设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联合下发的《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具体问题的指导意见》(建金管〔2005〕5号),切实维护住房公积金缴存人的合法权益,现就进一步加强全市住房公积金缴存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住房公积金制度是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建立新的城镇住房保障机制的重要内容。加强住房公积金缴存工作,对维护广大住房公积金缴存者合法权益,促进城镇住房建设和居民居住条件的改善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二、住房公积金是职工及其所在单位按规定缴存的具有保障性、互助性的长期住房储金,属于个人所有,职工离退休时,本息一次结清,退还职工个人,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作他用。住房公积金和利息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
三、根据住房公积金属地管理原则,四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四平市行政区域内职工住房公积金的缴存工作。各县(市)管理部负责住房公积金业务的具体工作,主要包括住房公积金的缴存登记、账户设立、汇缴、汇缴变更、核定缴存基数和缴存比例、单位和个人信息变更、转移、封存等业务。
四、下列单位及其在职职工应按照规定比例和基数按月、足额、及时缴存住房公积金:
(一)国家机关、事业单位;
(二)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港、澳、台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或经济组织;
(三)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
(四)中央与外省、市企业及其他组织常驻四平的代表机构;
(五)国外及港、澳、台的企业及其常驻四平的代表机构的中方员工;
(六)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人员可申请缴存住房公积金。
本条所称在职职工是指与单位建立和形成劳动关系的从业人员,从业人员无户口、地域之分。
五、四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委托四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批准的商业银行办理住房公积金的金融业务。四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为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设立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明细账,并发放住房公积金查询卡,作为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有效凭证。
六、职工和单位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比例均不得低于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月工资基数为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最高不超过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财政开支的行政机关、事业单位的缴存比例不得低于5%,不得高于12%。
七、住房公积金个人缴存部分,由所在单位每月从其工资中代扣代缴。单位为职工缴存部分,机关在预算中列支;事业单位由财政部门核定收支后,在预算或者费用中列支;企业在成本中列支。
八、新设立的单位自设立之日起30日内到四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或其分支机构办理缴存登记手续,并为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单位已设立但未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的,在本通知下发之日起60日内补办缴存登记,并为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
九、新参加工作的职工从参加工作的第二个月起缴存住房公积金。本年的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当月工资乘以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十、缴存住房公积金确有困难的单位,由本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工会讨论通过,持本单位近三年财务会计决算报告,经四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审核,报四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批准后,可以降低缴存比例或者缓缴;单位经济效益好转后,应及时恢复缴存比例或者补缴。
十一、单位补缴住房公积金的数额,可根据实际确定:单位从未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应补缴自《条例》发布之月起欠缴职工的住房公积金;单位未按照规定的职工范围和标准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应为职工补缴。单位不提供职工工资情况或者职工对提供的工资情况有异议的,四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可根据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计算。
十二、单位发生合并、分立、撤销或者改制的,应为职工补缴以前欠缴(包括未缴和少缴)的住房公积金。如无能力缴纳的,应明确住房公积金补缴责任主体,并与四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协商解决。
十三、单位发生合并、分立、撤销、解散、破产或者改制的,在发生以上情况之日起30日内,由原单位或清算组织到四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或其分支机构办理变更登记或注销登记,并为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转移或封存手续。
十四、各部门、各单位要认真贯彻《条例》,并督促所属单位依法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四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要加强对未建立住房公积金和逾期不缴或者少缴住房公积金单位的催建、催缴工作,各有关部门、单位要给予支持和配合。经催建、催缴仍不缴存的单位,四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依照《条例》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或申请人民法院依法强制执行。
十五、市财政、监察、房产、审计部门要加强对住房公积金缴存的监督、检查和审计工作。
二○○六年三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