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平市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应急报告制度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辽河农垦管理区,各开发区,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
根据国务院和省政府、市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有关规定,制定市政府应急信息报告制度。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特别重大或者重大突发事件发生后,各县(市)、区政府、市政府各有关部门要按照突发事件级别标准[Ⅰ级(特别重大)、Ⅱ级(重大)、Ⅲ级(较大)、Ⅳ级(一般)]如实向市政府报告,报告时限最迟不得超过2小时,不得迟报、谎报、瞒报和漏报,同时通知有关地区和部门。如发生迟报、谎报、瞒报和漏报要严肃追究责任。
二、报告内容主要包括时间、地点、信息来源、事件性质、影响范围、事件发展趋势和已采取的措施等。
三、在应急处理过程中,要及时续报有关情况。事发地政府和市政府主管部门要实行日报告制度,必要时要随时报告,报告要注明时间、地点,情况紧急的要形成专题报告。
四、市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要及时汇总上报突发公共事件的重要信息和情况,同时将国家领导及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领导同志处置突发公共事件的批示或指示传达给有关地区和部门,并跟踪反馈落实情况。
五、各县(市)区政府和市政府各有关部门要及时掌握较大以上突发公共事件信息,对一些事件本身比较敏感或发生在敏感地区、敏感时间或可能演化为特别重大、重大突发公共事件信息的报送,不受分级标准限制。
六、突发公共事件影响到省外或涉及到港澳台侨、外籍人员,需要向其他省、地区、有关机构通报的,要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市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应急报告电话:3266626 3266628(传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