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平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完善粮食
流通体制改革政策措施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辽河农垦管理区、各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
现将《关于完善粮食流通体制改革政策措施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六年十二月十二日
关于完善粮食流通体制改革政策措施实施方案
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根据《国务院关于完善粮食流通体制改革政策措施的意见》(国发〔2006〕16号)和《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完善粮食流通体制改革政策措施的意见》(吉政发〔2006〕33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此实施方案。
一、全面启动和有效推进国有粮食购销企业产权制度改革
(一)目标和原则
坚持粮食购销市场化取向,通过对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布局和结构调整,实现战略重组。切实转换经营机制,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健全法人治理结构,提高市场竞争力,增强抗御风险能力,发挥主渠道作用,促进粮食流通,为粮食增产、企业增效、农民增收做出积极的贡献。
粮食购销企业的产权制度改革,要坚持从实际出发,选择适合区位特点的转制方式;要因企制宜,有利于企业生存和发展;要保证国有资产不流失,债务与资产“捆绑”划转;要坚持以人为本,维护职工利益,规范操作程序,保持社会稳定。
(二)主要形式
1.组建国有为主的公司制企业。对产粮大县世行项目、国债投资项目比重较大以及区域性骨干企业(国有资产数额较大、收储能力较强的粮库)实行国有独资或国有控股,按现代企业制度改造成公司制企业,健全法人治理结构,实行自主经营、自负盈亏。此外,根据政府宏观调控的需要,接受政府委托承担有关政策性粮食业务。
2.实行产权国有租赁经营。对部分国有粮食购销企业的国有资产可实行租赁经营。先评估出租企业的资产确定价值,由市、县(市)粮食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具有合法资质的中介机构进行评估,然后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确定资产使用费底价,通过公开招标确定租赁者。出租者要对租赁者予以资格审查,资格合格后才能参加公开招标。承租者要按评估后的资产价值的一定比例交纳保证金,并保证定期足额上交租赁费,以保证国有资产不流失。资产出租收益优先用于支付企业内职工解除劳动关系所需经济补偿金、内退人员工资和偿还农发行贷款本息。租赁期可一定3年,承租者应对租赁期内的出租方资产的保值负责,不得擅自增加新的固定资产,如果确需增添固定资产,须事先经出租方同意。要加强对租赁企业监管,对经营不善或擅自违约的,应依法终止租赁合同。
3.产权出售。对于偏远或密度较大、布局不合理的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可整体出售。出售要走拍卖程序,出售的收入,按照国家振兴东北老工业基地国有企业产权制度改革有关政策执行(即首先用于安置分流职工)。
4.依法破产。严重资不抵债的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可按国家有关规定,依法破产,并按企业破产的有关政策安置职工。
鉴于我市所属的4个县(市)均属粮食主产区,为充分发挥国有粮食购销企业的主渠道作用,加强政府对粮食产销的宏观调控,确保国家粮食安全,按照“米袋子”省、市、县长分级负责的原则,我市粮食产权制度改革形式中国有独资或国有控股应占一定比例,继续享受国有粮食购销企业相关优惠政策。
(三)切实转换企业经营机制
国有粮食购销企业产权制度改革的关键是转换企业经营机制,以适应粮食购销市场化的要求,增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约束、自我发展的能力。国有独资、国有控股的企业要实行规范的公司制改造,制定规范的公司章程。要以企业转制为契机,全面建立和完善企业内部人事、劳动、分配制度。国有独资或国有控股的企业继续实行劳动合同制,留用员工的劳动合同可以新公司名义重新签订;明确劳动关系,员工在原企业的工龄连续计算;企业法人代表由粮食主管部门在职工推荐的基础上聘任,继续实行公司会计由粮食主管部门委派制;其他管理人员一律实行竞聘上岗。同时,建立以岗位为基础,与企业经济效益和个人贡献相联系的激励工资制度,形成管理者能上能下、人员能进能出、薪酬与绩效挂钩的现代经营管理机制。
(四)做好国有粮食购销企业产权制度改革相关工作
国有粮食购销企业产权制度改革是一项涉及面广的综合性、系统性工作。既要突出重点,又要统筹兼顾、协调有序地推进。
1.明确国有资产管理责任。各级财政和粮食行政主管部门共同作为国有粮食购销企业的国有资产出资人,按照职能分别行使管资产、管人、管事的职权。在粮食行政主管部门内部,可以成立国有粮食资产管理公司,负责管理除国有独资或国有控股企业以外的国有资产。
2.妥善处理财务挂账等问题。经审核认定的政策性财务挂账从企业剥离出来后,各级粮食部门要设专户加强管理。对清理核定的经营性挂账未从企业剥离部分,要按照债务与资产一并划转的原则处理。政策性财务挂账专户管理后,农发行相应解除资产和土地抵押。对于原企业的债权债务,转制为国有独资或国有控股的企业由其继续承担。采取其他改制形式的,由新组建的企业承担农发行债务,重新与农发行签订借款合同或签订合同变更协议。同时,与农发行办理抵押担保手续。对于库存“老粮”,统一按省里组织竞价销售,各单位不得自行动用。对尚未处理的“老粮”,要妥善保管,确保储粮安全。
(五)落实政策措施,优化转制环境
1.要对转制工作予以政策支持。对于国有粮食购销企业产权制度改革,市发改、劳动保障、社会保险、国土资源、工商、地税、国有资产管理、银行、编制、审计、监察、信访、质监、供电等相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密切配合,积极支持,给予和落实国企改革的有关优惠政策。国有独资或国有控股的粮食购销企业继续享受国有粮食购销企业相关优惠政策。
⑴实行国有独资或国有控股的公司制企业与员工重新签订劳动合同所涉及的除工本费外的有关费用免除。
⑵国有粮食购销企业转制涉及到人员分流,其再就业和社会保障以及档案管理等事宜,有关部门要按国企改革的优惠政策给予办理。
⑶国有粮食购销企业依法出售解除抵押关系的自有产权公房、建筑物收入以及处置企业使用的划拨土地收入,优先用于企业安置职工和缴纳社会保险费并按规定免收各种税费。
⑷对有困难的国有粮食购销企业的生产经营性用房和土地,按规定减征或免征3年的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⑸对国有独资或国有控股的粮食购销企业经营的粮食,按规定继续免征增值税。
⑹电力部门对国有粮食购销企业烘干用电执行工业用电价格。
⑺对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改革中需支付的工商、税务、质量技术监督、土地、劳动保障等有关税费,在管辖范围内予以免收。
⑻切实减轻国有粮食购销企业负担,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向企业摊派、报销费用,凡占用粮食部门的资产要限期归还。
2.要严肃工作纪律。在企业转制方案制定之前应搞好宣传,使员工认清改革形势,认识到改革的重要意义,增强改革的主动性;改制方案的制订和通过要符合政策规定,要按民主程序规范运作,要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保证国有资产不流失;要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政策,阳光操作,严禁暗箱操作和以权谋私,保证改革稳步推进。同时,监察部门要加强对国有粮食购销企业产权改革的监督检查,坚决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和在土地出让、产权交易中产生商业贿赂问题。
二、进一步搞活粮食流通
(一)完善粮食市场体系建设
继续培育、发展和规范粮食市场经营主体,鼓励各类具有资质的市场主体从事粮食收购和经营活动,培育农村粮食经纪人,开展公平竞争,活跃粮食流通。引导多元投资主体投资各类粮食交易市场、粮食物流设施以及高科技粮油加工企业。健全粮食收购市场准入制度,继续做好粮食收购入市资格审核工作。对已取得粮食收购资格的企业,各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加强指导、服务和监管,定期进行审核。
培育布局合理、环境良好、诚信规范的农村初级粮食集贸市场,发展和建设玉米、水稻、油料、杂粮和成品粮等若干各具特色的区域性粮食物流中心。运用期货套期保值、电子商务等现代化交易方式从事粮食购销活动,规避经营风险,降低经营费用,促进粮食流通。
(二)加强粮食现代物流体系建设
加快实施市区粮食现代物流设施建设规划,以市场为导向,以企业为主体,以科技为支撑,重点建设粮食物流通道,实现粮食的散装、散卸、散储、散运和整个流通环节的供应链管理,形成快捷高效、节省成本的现代化粮食物流体系。
(三)建立新型粮食仓储管理机制
严格执行国家和省里有关粮食仓储管理办法、粮食储存标准和粮食卫生标准。加强粮食储藏技术的研究和推广,提升粮食仓储企业经营管理水平,保证库存粮食安全。结合粮食企业改革和人员分流安置,鼓励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利用现有的仓储设施和技术力量向社会提供粮食仓储和技术服务。各级政府要在政策、资金、税收上给予适当支持。同时要加强对农民储存粮食的技术指导,探讨和推行粮食企业代农民储粮的新型代储方式,保证农民生产粮食的安全,降低粮食产后损失。
(四)做好粮食收购资金贷款发放和管理工作
农发行要继续发挥政策性银行的职能,积极支持粮食产业发展。对地方储备粮所需信贷资金,要按计划保证供应;对粮食企业受政府委托收购粮食以及启动最低收购价执行预案收购粮食所需的信贷资金,在落实收购粮食的费用、利息和可能出现的价差亏损补贴来源的前提下,应及时足额发放。对改制后继续从事粮食经营的企业,如需农发行贷款支持的,须经农发行重新认定贷款资格。要按照企业风险承受能力,积极支持各类具有收购资质的粮食企业入市收购,加大对粮食产业化龙头企业、精深加工和转化企业、工商联营企业及其他粮食企业、粮食生产基地和粮食市场建设等贷款扶持力度。
(五)大力促进粮食产业化体系建设
以国有粮食购销企业产权制度改革为契机,充分利用市场机制,对国有粮食企业的产权结构、组织结构、经营结构,进行跨行政区域、跨所有制形式、跨行业整合,搞活粮食经营。积极培育粮食产业化龙头企业,加快以粮食购销、加工企业为龙头的粮食产业化体系建设。鼓励和发展粮食订单生产、订单收购,引导企业与农民建立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合作机制。加大对国有粮食企业、大型粮食加工企业和其他多元化龙头企业的扶持力度,支持企业发展粮食精深加工、延长产业链,增加产品附加值。对以粮油为主要原料的加工企业,特别是骨干龙头企业,各级政府应给予重点扶持。
三、落实国家粮食宏观调控政策
(一)认真落实粮食直补政策
对种粮农民直接补贴和农业生产资料增支综合直接补贴,要向产粮大户倾斜。进一步完善粮食最低收购价政策的执行预案,健全最低收购价启动机制、补贴机制和监督机制。对不实行最低收购价的主要粮食品种,在出现供过于求、价格下跌幅度较大时,政府将及时采取有效措施调节供求,防止出现“卖粮难”和“谷贱伤农”现象。
(二)健全粮食调控体系
建立和完善粮食市场监测预警机制,确保军需民用、粮食安全和市场稳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高宏观调控手段,分级制定粮食应急保障预案,建立快速敏捷的市场监测系统,定期发布市场信息,指导企业经营,引导农民适时售粮。鼓励国有独资或国有控股粮食企业积极入市收购,掌握粮源,增强宏观调控能力。市、县(市)政府要指定一部分粮食加工和批发、零售企业,服从成品粮油供应宏观调控的需要,稳定军粮供应渠道,继续做好军粮供应的服务工作。
(三)发挥储备粮调控作用
积极支持中央和地方储备粮承储企业的收购和轮换工作。对保管年限和保存质量实行定期、不定期抽查,保证按国家粮食质量储存标准进行定期轮换,确保储备粮油质量、数量符合标准。
(四)加强粮食流通监督检查工作
按照《粮食流通管理条例》要求,全面完善粮食流通的行政管理、行业指导和监督检查工作体系,实现由粮食系统内行政管理到依法对全社会粮食流通进行管理的转变。加强监督检查工作队伍建设,建立有效的粮食流通监督检查工作体制和运行机制。加强粮食库存、收购、质量检验、统计等规章制度建设和监督检查工作。广泛宣传国家和省里的各项粮食法规、政策,不断提高粮食经营者守法经营的自觉性。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加强对粮食市场以及市场开办者和粮食经营者的监管,严厉打击违法收购、囤积居奇、欺行霸市等各种违法经营行为,对粮食市场经营实行分类监管;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加强对粮食质量的监管;质监、卫生部门要加强对粮食加工和销售的质量管理、监督监测。各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完善信息通报机制,形成管理合力,维护粮食交易秩序,保护粮食生产者、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市、县(市)粮食局要根据管理全社会粮食流通、开展粮食行政执法和粮食流通统计工作的需要,强化行政执法、监督检查、统计调查的职责,并落实具体机构人员。从2006年起将粮食执法工作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由市、县(市)编制、财政、粮食等部门落实。
四、强化对改革的组织领导
按照省政府的要求,落实市长抓粮食工作责任制,对本区域的粮食生产、流通和安全负总责。当前要着力抓好国有粮食购销企业产权制度改革。为了扎实有效推进改革,成立四平市深化粮食流通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全面负责粮食流通体制改革工作,重点负责组织国有粮食购销企业产权制度改革。代理市长李福升任组长,常务副市长兰宏良、副市长谷常山、市政府秘书长李纯厚任副组长,市粮食局、市财政局、市农发行、市劳动保障局、市社保公司、市工商局、市审计局、市发改委、市经委、市编办、市监察局、市民政局、市国土资源局、市卫生局、市地税局、市质监局、市信访局、市公安局、四平供电公司等部门负责同志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粮食局,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任办公室主任,市粮食局局长任办公室副主任。各粮食行政主管部门和各国有粮食购销企业要根据本方案和上级有关精神,结合企业实际,在充分调查研究、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制定具体的实施办法,经批准后实施。国有粮食购销企业产权制度改革要在2007年6月底以前基本结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