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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112203000136266000/2006-00993
分  类: 其他 ; 通知
发文机关: 四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成文日期: 2006年01月01日
标      题: 四平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推进兽医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文字号: 四政发〔2006〕26号
发布日期: 2006年01月01日
索  引 号: 112203000136266000/2006-00993 分  类: 其他 ; 通知
发文机关: 四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成文日期: 2006年01月01日
标      题: 四平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推进兽医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文字号: 四政发〔2006〕26号 发布日期: 2006年01月01日
  四平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推进兽医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辽河农垦管理区、各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
  现将《四平市推进兽医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六年十一月十七日
  
  
  四平市推进兽医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方案
  
  根据《国务院关于推进兽医管理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国发〔2005〕15号)和《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兽医管理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吉政发〔2006〕34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坚持“精简、统一、效能”,与事业单位改革、乡镇税费配套改革紧密结合、同步进行的原则,从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和与国际兽医卫生组织接轨的目标出发,根据我市兽医管理体制的现状,采取“撤拼、更名、转换、整合”等措施,对现有市、县、乡三级兽医机构名称、机构设置、职责职能、管理体制、运行机制进行改革。建立机构设置科学完善,职责职能明确规范,管理体制顺畅有序,编制配备合理精干,运行机制便捷高效,保障措施稳固有力的新的兽医管理体制。为我市牧业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提供保障。
  二、主要任务
  (一)健全机构
  1、健全完善畜牧兽医行政工作体系
  市、县(市、区)两级要建立健全畜牧兽医行政管理机构,将原机构更名为畜牧兽医局。铁东区、铁西区“农林水利局”加挂“畜牧兽医局”的牌子,实行“一套人马两块牌子”。更名后按行政机构性质理顺人员编制和经费供给渠道,机构原职能不变。
  2、健全完善兽医工作体系
  (1)健全完善动物卫生监督执法机构。市、县两级建立动物卫生监督所。对原“兽医卫生监督检验所”和“动检所”分设的,要进行合并。合并后机构名称统一为“动物卫生监督所”,为财政全额拨款事业单位,隶属于同级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管理,上级动物卫生监督所对下级动物卫生监督所负有监督指导职责。
  主要职责:负责《动物防疫法》的贯彻执行;负责动物饲养、屠宰、运输及动物产品加工、储藏、经营等环节的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和动物卫生监督;负责牲畜交易场所动物卫生监管;负责实施动物产地检疫、屠宰检疫、运输检疫和检疫管理;负责异地引进种用动物以及精液、胚胎、种蛋的检疫审批;负责公路动物防疫监督检查站的管理;负责动物卫生监督证章标志的发放和管理;负责病害动物及其产品无害化处理的监督管理;负责辖区内动物卫生案件的查处;负责动物疫情强制扑灭措施的落实;负责辖区内动物卫生监督执法人员的业务培训、报批及管理;负责辖区内兽医诊疗活动的监督管理。
  (2)健全完善市、县两级公路动物防疫监督检查站。按照《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设立公路动物防疫监督检查站的批复》(吉政函〔2003〕39号),在这次兽医管理体制改革中完成公路动物防疫监督检查站的编制、人员、经费的核定工作。公路动物防疫监督检查站为财政全额拨款的事业单位,人员经费和工作经费全额纳入各级财政预算。隶属于同级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管理,或由同级动物卫生监督所代管。
  主要职责:查验相关证明,检查运输的动物及产品;根据防控重大动物疫病的需要,对动物、动物产品的运载工具实施消毒;对违反动物防疫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的,按有关规定处理;对政府确定的动物疫情,按有关规定报告并采取相应处理措施;对动物防疫监督检查的有关情况进行登记。
  (3)建立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组建市、县两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撤销原畜牧兽医工作总站,将原畜牧兽医工作总站的职能进行分离,在保留原兽医类职能的基础上增加配合畜禽产品质量安全检测和动物疫病防治技术的指导培训职能。“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为财政全额拨款的事业单位,隶属于同级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管理,上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对下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负有工作、业务指导职责。
  主要职责:负责《动物防疫法》的宣传、贯彻与实施;负责本辖区内动物疫病防治工作的组织实施与技术指导;负责组织开展动物疫情的监测、诊断、流行病学调查;负责对动物疫情动态提出预警、预报,并负责向上级主管部门及同级政府报告;负责重大动物疫病防控技术方案的制定,并组织实施;负责重大动物疫情的扑灭和处理;负责动物疫病防治技术的指导、培训、推广与应用;负责免疫档案的建档、管理及免疫证、标识的发放与管理;负责对防疫工作开展情况的评估及免疫质量的检测;负责按照国家规定的重大动物疫情的防控、扑灭处理所需物资的筹备与管理;配合畜禽及其产品质量安全管理部门进行质量安全检测;配合相关部门对违反《动物防疫法》及相关法规案件的调查与处理。
  (4)健全完善兽药饲料监察机构。按照上下机构设置统一、对应的原则,市、县两级撤销畜牧兽医药械管理供应站,组建兽药饲料监察所。各县(市)、区可根据兽药饲料管理机构设置的现状,兽药监察机构和饲料监察机构也可以分设。组建后的兽药饲料监察所为财政全额拨款事业单位,隶属于同级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管理,上级兽药饲料监察机构对下级兽药饲料监察机构负有工作、业务指导职责。
  主要职责:负责兽药及兽药添加剂的质量检测;负责饲料及饲料添加剂的质量检测;负责畜禽产品药物残留监测;协助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对兽药饲料生产、经营和使用环节进行监督管理等;协助上级兽药饲料监察机构完成兽药饲料监测计划。
  (5)健全完善乡镇畜牧兽医机构。全市“乡镇畜禽防疫服务中心”统一更名为“乡镇畜牧兽医站”。其人员、业务、经费由县级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统一管理。原机构性质职责职能不变。
  加强村级防疫队伍建设。每个村根据工作需要至少配1名防疫员,负责本村动物疫病免疫接种、疫病调查、疫情监察、疫情报告、消毒灭源等。村级防疫员经过县级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培训和资格认证后,方可上岗。接受乡镇畜牧兽医站的业务指导、考核和监督管理。村级防疫员工资来源渠道不变,由乡镇畜牧兽医站根据工作考核情况核定发放标准,由村支付发放。
  (6)实行官方兽医和执业兽医制度。实行官方兽医制度。市、县两级分别设立1名首席兽医师。首席兽医师经省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资格认证后,再由同级政府任命。各级兽医行政管理、兽医行政执法和动物疫病预防控制等机构的兽医工作人员,通过业务培训、资格认可、政府任命等办法,逐步进入官方兽医队伍。实行执业兽医制度。从事动物疾病诊断、治疗、免疫和动物保健等经营性活动的兽医人员为执业兽医,经省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与相关部门进行培训、考试合格,取得执业兽医资格,方可上岗。
  3、健全完善畜牧工作体系
  由于兽医机构设置和职能的转换与调整,致使畜牧工作机构和职能也随之发生了相应的改变。因此,在推进兽医管理体制改革的同时,必须对畜牧工作体系同时整合。
  (1)组建畜牧工作总站。市、县两级将原畜牧兽医工作总站分离出来的畜牧工作职能与原畜禽繁殖改良站的职能整合,组建畜牧工作总站。撤销畜禽繁殖改良站,增加畜禽产品质量安全管理的职能,加挂“畜禽产品质量安全中心”牌子。畜牧工作总站为财政全额拨款事业单位,隶属于同级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管理,上级畜牧工作总站对下级畜牧工作总站负有工作、业务指导职责。
  主要职责:负责《畜牧法》、《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种畜禽管理条例》和《种畜禽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的贯彻执行;负责起草畜牧工作中长期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负责全市畜禽及其产品的质量卫生安全工作;负责种畜禽质量监测,协助规范种畜禽生产经营秩序;负责优良畜禽品种的技术推广;负责标准化生产的管理工作;配合培训部门搞好业务培训。
  (2)健全完善饲料草原管理机构。市、县两级保留原饲料草原管理站,组建草原监理中心(与饲料草原管理站一个机构,两块牌子)。饲料草原管理站(草原监理中心)属财政全额拨款事业单位,隶属于同级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管理,上级饲料草原管理机构对下级饲料草原管理机构负有监督指导职责。
  主要职责:负责《草原法》、《吉林省草原管理条例》和《草原防火条例》的宣传、贯彻与实施;负责对辖区内草原使用、建设、管理工作进行监督;负责对违反草原法律、法规的案件进行调查与处理;负责辖区内草原及粗饲料资源的调查、区划、保护和管理;负责草原防火、草原治虫灭鼠工作;负责粗饲料生产技术、草原技术的指导、培训、推广和应用;负责草种的生产、经营管理及草种质量检测。
  (3)健全完善畜牧兽医科技培训机构。保留市、县两级畜牧兽医培训中心。畜牧兽医培训中心为财政全额拨款事业单位,隶属于同级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管理。
  主要职责:按计划负责开展对辖区内畜牧兽医专业队伍的培训;负责辖区内牧业“绿证”教育;负责本系统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
  (二)人员编制
  1、核定编制。市、县两级编办、人事、牧业部门共同协商,根据改革后机构设置及职能调整的情况,科学合理地核定人员编制。
  2、核定人员。市、县两级牧业和人事部门根据核定的编制数量,通过考核、考试、资格认证等办法,把编制核定到人。
  3、按照事业单位改革的要求,对核定的人员全面推行聘任制度。
  (三)分流与转制
  1、按照兽医管理体制改革和事业单位改革的要求,市、县、乡三级畜牧兽医部门所属的,凡是从事生产、经营、诊疗服务的,要全部从公益性畜牧兽医机构中分离出来。分离出来的人员原身份性质不变,所从事的生产、经营、诊疗服务活动实行企业管理,自负盈亏,自收自支。
  2、凡属市、县、乡畜牧兽医机构所属的各类种畜禽场、饲养场或从事其它生产经营性的事业单位,逐步退出事业单位性质。有条件的,可以参照国有企业改革的政策,进行改革转制。
  (四)健全完善畜牧兽医工作公共财政保障机制
  逐年增加对畜牧兽医基础设施建设的投入。市、县两级政府要将畜牧兽医行政机构和公益性事业单位的人员工资、工作经费、国家规定的疫苗补贴经费、动物疫情监测和抗体检测经费、畜禽及其产品卫生安全检测经费、省际间公路动物防疫监督检查站的人员工资和工作经费、技术培训推广经费等要全额纳入本级的财政预算。动物防疫工作中依法收取的防疫、检疫等行政事业性收费一律上缴财政,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五)建立和完善社会保障机制
  兽医管理体制改革过程中,一部分从事生产、经营和诊疗服务的人员从公益性畜牧兽医机构中分离出来,一部分国营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对分离和转制的人员要进行妥善安置。按有关政策能纳入社保的要努力创造条件纳入社保,对暂时不具备纳入社保条件的,待省里事业单位社会保障政策出台时,再统一进行解决。对于转制过程中国有资产、土地出租出售的收益,首先用于人员安置和解决参保事宜。要解决好没有保障的退休人员生活问题。因各地情况、人员的身份性质、在编情况不同,可根据实际情况妥善解决,保证使其有基本的生活保障。
  三、组织领导
  为切实加强对兽医管理体制改革工作的领导,市政府成立由分管领导任组长,市牧业局、市农委、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人事局、市劳动保障局、市社保局、市编办等相关部门为成员的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全市兽医管理体制改革的日常工作。办公室设在市牧业局。各县(市)、区也要成立相应机构,负责本地的兽医管理体制改革工作。
  四、几点要求
  (一)加强领导。各级政府要高度重视兽医管理体制改革工作,纳入日程,摆上位置。主要领导负总责,帮助解决改革中的难点和重点问题;分管领导具体负责,认真谋划,精心组织,缜密实施,切实把兽医管理体制改革的各项工作落到实处。
  (二)搞好配合。各级牧业、编办、人事、财政、发改、劳动保障和社保等有关部门,要从支持和服务于兽医管理体制改革大局出发,统一思想,各司其职,密切协作,形成合力。加强对改革工作的指导,及时解决改革中出现的问题。认真负起责任,确保全市兽医管理体制改革的顺利进行。
  (三)把握政策。兽医管理体制改革涉及面广,政策性强,情况复杂。在组织实施过程中,要把精神吃透吃准,认真执行政策,维护政策的严肃性。
  (四)搞好结合。在组织实施兽医管理体制改革过程中要统筹兼顾,科学安排,把兽医管理体制改革与事业单位和乡(镇)税费配套改革结合起来,与做好各项日常工作结合起来,抓好兽医管理体制改革的同时,保证其他各项改革和工作顺利进行。
  (五)督查指导。市、县两级政府督查部门要会同牧业等部门加强对兽医管理体制改革的督查和指导工作,确保改革顺利进行。
  (六)时间要求。各级政府要按照全市的统一部署,组织牧业及有关部门,尽快制定本地兽医管理体制改革方案并组织实施。全市兽医管理体制改革要在2006年12月中旬前完成,2006年12月下旬进行全面验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