围绕跨越发展的总体要求,从规模、结构、投资、效益等方面统筹考虑,设置总体指标7项,分项指标12项,总体指标反映规模、水平和就业。分项指标反映投资、效益、结构等。
(三)考核方式:每年进行一次考核。每季度对全市服务业发展动态情况进行调度分析。对指标体系中的19项指标,赋予相应的权重,依据指标同比增减幅度测算,计算得分后进行排序。每年3月份由市统计局在收集、审核各地数据后依上述方法进行统计核算,确定考核结果。对市直相关部门的考核,主要依据本部门在服务业相关重点领域工作的推进和落实的成效,要求各相关部门每季度向市服务业发展领导小组提交本部门(本领域)推进服务业发展的动态分析报告。
(四)考核结果审定及表彰:每年3月底,市统计局依据考核结果进行排序,确定出成绩突出综合排序前2名的县(市)、区;市服务业发展领导小组将讨论确定市直相关部门中按时报送工作动态分析报告而且成效显著的5个部门,由市服务业发展领导小组审核后,进行表彰奖励,奖励资金从市财政中列支。
附件2
四平市服务业发展指标解释
一、服务业增加值
本指标体系中的服务业是泛指的服务业,它等同于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中的第三产业,即除第一、第二产业以外的其他各业。
服务业增加值是指所属服务行业的常住单位在一定时期内(通常指一年)生产活动的最终成果,即常住单位在生产过程中创造的新增价值和固定资产的转移价值。
增加值反映生产单位或部门在一定时期内生产经营活动的最终成果,也反映了本单位或部门对国内(地区)生产总值的贡献。增加值可以按生产法计算,也可以按收入法计算。按生产法计算增加值等于总产出扣除中间投入后的余额;按收入法计算增加值等于劳动者报酬、生产税净额、固定资产折旧和营业盈余之和。
二、服务业增加值增长速度
服务业增加值增长速度是指以服务业常住单位基期所创造的增加值为100,报告期增加值比基期增加值增长的相对程度,用公式表示:
报告期服务业增加值-基期服务业增加值
服务业增加值增长速度=×100基期服务业增加值
以现行价格计算增加值的增长速度,是名义增长速度,其中包含了价格因素的变化;以可比价格计算的增加值增长速度,消除了价格因素的变化,是实际的增长速度,或称可比价格增长速度。本指标体系中服务业增加值增长速度是指可比价格增长速度。
三、服务业增加值占地区生产总值比重
服务业增加值占地区生产总值(GDP)比重是指服务业增加值在该地区生产总值中所占的百分比,用以从三次产业结构角度反映经济发展对服务业的依存度。用公式表示为:
服务业增加值
服务业增加值占地区生产总值比重=×100地区生产总值
其中:地区生产总值=第一产业增加值+第二产业增加值+第三产业增加值
四、服务业从业人员
是指从事服务业活动并从中取得劳动报酬或经营收入的人员。
五、服务业从业人员占全社会从业人员比重服务业从业人员
服务业从业人员占全社会从业人员比重=×100全社会从业人员
六、服务业劳动生产率
服务业增加值
服务业劳动生产率=服务业从业人员年平均人数年初从业人员+年末从业人员服务业从业人员年平均人数
七、地区服务业对全市服务业增长的贡献率
地区服务业对全市服务业增长的贡献率是指地区服务业增加值增量占全市服务业增加值增量的比重。用公式表示:
报告期地区服务业增加值-基期地区服务业增加值
地区服务业对全市服务业增长的贡献率=×100
报告期全市服务业增加值-基期全市服务业增加值
本指标体系中的地区服务业对全市服务业增长的贡献率用可比价格增加值进行计算。
八、服务业固定资产投资增长速度
服务业固定资产投资增长速度是指报告期城镇以上单位固定资产投资中用于服务业投资与基期服务业投资的增长比率,通常以现行价格计算。用公式表示:
报告期服务业固定资产投资-基期服务业固定资产投资
服务业固定资产投资增长速度=×100基期服务业固定资产投资
九、服务业税收增长速度
服务业税收增长速度是指报告期服务业税收收入与基期服务业税收收入的增长比率,通常以现行价格计算。用公式表示:
报告期服务业税收收入-基期服务业税收收入
服务业税收收入增长速度=×100基期服务业税收收入
十、服务业税收占全部税收比重
服务业税收收入占全部税收收入比重是指某地区报告期服务业税收收入与全部税收收入之比。该指标反映服务业在按产业划分税收收入的比例。用公式表示:
服务业税收收入
服务业税收收入占全部税收收入比重=×100全部税收收入
十一、社会消费品零售额增长速度
社会消费品零售额是指各种经济类型的批发零售贸易业、餐饮业、制造业和其他行业对城乡居民和社会集团的消费品零售额。其增长速度即报告期社会消费品零售额比基期社会消费品零售额的增长百分比。
十二、交通运输业客货运周转量增长速度
客货运周转量是指在一定时期内,由各种运输工具运送的旅客(货物)数量与其相应运输距离的乘积之总和,是反映运输业生产总成果的重要指标。计算公式为:
客货运周转量=∑旅客(货物)运输量×运输距离
统计上在计算不同交通运输方式的客货运总周转量时,需要对客运周转量进行转换。客运周转量转换为货运周转量的比例分别是:铁路1:1,公路10:1,水运2:1,航空13.7:1。交通运输总周转量的计算公式为:
公路旅客周转量 水运旅客周转量 民航旅客周转量
交通运输总周转量=各种运输方式的货物周转量+铁路旅客周转量
交通运输客货运周转量增长速度是报告期客货运总周转量比基期客货运总周转量增长百分比。
十三、邮政业务总量增长速度
邮政业务总量是指以货币形式表示的邮政部门用于传递信件和提供其他邮政服务的总数量,是综合观察邮政业务发展变化趋势的总量指标。邮政业务总量由邮递类业务量、金融类业务量、集邮类业务量、物流类业务量、其他类业务量组成。邮政业务总量增长速度即报告期邮政业务总量比基期邮政业务总量的增长百分比。
十四、电信业务总量增长速度
电信业务总量是以货币形式表示的电信企业为社会提供各类通信服务的总数量。计算公式:
电信业务总量=∑(各类电信业务量×不变单价)+出租代维及其他业务收入
电信业务总量增长速度即报告期电信业务总量比基期电信业务总量的增长百分比。
十五、旅游业收入增长速度
旅游业收入分为国际旅游收入和国内旅游收入,前者是指入境旅游的外国人、华侨、港澳同胞和台湾同胞在中国大陆旅游过程中发生的一切旅游支出,后者指我国大陆居民和在我国常住1年以上的外国人、华侨、港澳台同胞离开常住地在境内其他地方的旅游设施内至少停留一夜,最长不超过6个月发生的旅游支出。国际旅游收入折算成人民币与同期国内旅游收入的合计就是旅游业收入,其增长速度即报告期旅游收入比基期旅游收入的名义增长百分比。
十六、金融机构存贷款余额增长速度
金融机构存贷款余额是指某一时点上金融机构存款与贷款余额的合计数,用以反映该时点金融机构资金融通活动的总规模。其增长速度即为报告期存贷款余额比基期存贷款余额的增长幅度,按照国家统计局现行统计制度,金融机构存贷款余额发展速度采用加权法计算。计算公式:
当期金融机构存贷款余额加权平均发展速度=当期存款余额现价发展速度×上年年度存款余额上年年度贷款余额+当期贷款余额现价发展速度×上年年度存贷款余额合计上年年度存贷款余额合计
金融机构存贷款余额增长速度=当期金融机构存贷款余额加权平均发展速度-100
十七、保险业务收入增长速度
保险业务收入是指通过契约形式集中起来的资金,用来补偿被保险人的经济利益,按保费计算的业务收入。其增长速度即报告期保险业务收入比基期保险业务收入的增长百分比。
十八、商品房销售面积增长速度
商品房销售面积是指报告期内出售商品房屋的合同总面积(即双方签署的正式买卖合同中所确定的建筑面积)。由现房销售建筑面积和期房销售建筑面积两部分组成。其增长速度即报告期商品房销售面积比基期商品房销售面积的增长百分比。
十九、证券交易印花税
证券交易印花税是我国证券市场的主体税种,是从普通印花税中发展而来的,属于行为税类,根据一笔股票交易成交金额对买卖双方同时计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