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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112203000136266000/2007-00872
分  类: 社会救助;社会保障 ; 通知
发文机关: 四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成文日期: 2007年01月01日
标      题: 四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四平市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文字号: 四政办发〔2007〕36号
发布日期: 2007年01月01日
索  引 号: 112203000136266000/2007-00872 分  类: 社会救助;社会保障 ; 通知
发文机关: 四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成文日期: 2007年01月01日
标      题: 四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四平市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文字号: 四政办发〔2007〕36号 发布日期: 2007年01月01日
  四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四平市城镇
  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办法的通知
  四政办发〔2007〕36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辽河农垦管理区、各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
  市房产局《关于四平市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七年七月十日
  四平市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保障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基本住房需要,加强廉租住房管理,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内城镇廉租住房的建设和管理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四平市房产管理局是全市廉租住房保障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协调相关部门实施廉租住房具体工作。
  市财政、民政、发改、税务、国土资源、建设等部门和铁东区、铁西区政府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的相关工作。
  第四条  各县(市)和辽河农垦管理区建设(房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工作。
  第五条  廉租住房保障方式为租赁住房补贴、实物配租、租金核减。
  本办法所称租赁住房补贴是指向符合条件的申请对象发放补贴,由其到市场上租赁住房。
  本办法所称实物配租是指向符合条件的申请对象直接提供住房,并按照廉租住房租金标准收取租金。
  本办法所称租金核减是指产权单位按照市政府规定,在一定时期内对现已承租公有住房的最低收入家庭给予租金核减。
  第六条  廉租住房的保障对象为城镇最低收入无房家庭或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全市人均住房建筑面积60%的,具体条件是:
  (一)经区级以上民政部门认定的低保家庭,并连续6个月(含6个月)以上领取低保金的。
  (二)具有城镇常住户口5年以上,且住房低于全市人均住房建筑面积60%的。
  第七条  廉租住房保障标准:
  (一)租赁住房补贴标准。符合条件的最低收入家庭中的无房户租赁住房补贴每月每户暂定为50元。
  (二)实物配租标准。原则上不超过上年全市人均住房建筑面积的60%。
  (三)租金核减标准。租住廉租住房的最低收入家庭,按现行租金标准的50%收取租金,与标准租金的差额由财政给予房屋产权单位补贴。
  租赁住房补贴和租金核减标准的调整,根据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和租金的变化,由房产部门会同发改、财政部门公布。
  第八条  廉租住房资金来源实行财政预算安排为主、多种渠道筹措的办法,主要包括:
  (一)财政预算安排的资金。
  (二)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中扣除计提住房公积金贷款风险准备金和管理费用后提取的资金。
  (三)土地出让净收益中提取5%的资金。
  (四)社会捐赠的资金。
  (五)其他合法渠道筹集的资金。
  第九条  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资金实行财政专户管理,专项用于租赁住房补贴发放、廉租住房的购建与物业管理和租金核减补贴,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挪作他用。
  四平市城区内每年所需的廉租住房资金,由市、区按一定比例匹配。资金使用时,将购建廉租住房所需资金、补贴和核减人员名单及资金额度等资料报送财政部门,财政部门将资金拨付相关单位。
  第十条  实物配租的廉租住房来源:
  (一)政府和单位出资兴建的廉租住房。
  (二)政府和单位出资购买的住房。
  (三)社会捐赠的住房。
  (四)腾空的公有住房。
  (五)享受棚户区改造政策的房地产开发地块内,符合条件的最低收入家庭回迁时,开发单位无偿给予靠到最小户型,所增加面积部分产权归政府所有,作为廉租住房房源,收取廉租住房租金。
  (六)其他合法渠道筹集的住房。
  实物配租应面向孤、老、病、残等特殊困难家庭及其他急需救助的家庭。
  第十一条  政府出资建设、购买和认定的廉租住房,实行土地无偿划拨,并暂免征房产税、契税及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
  第十二条  政府出资购买的具有使用权或产权的廉租住房,在办理更名时,免交房产税、营业税、契税、更名费和手续费。
  以实物配租形式取得的廉租住房不得上市交易;已认定的廉租住房取消认定资格后可上市交易。
  第十三条  廉租住房申请、审核、审批程序:
  (一)申请廉租住房的最低收入家庭,持有关证件向户口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
  (二)街道办事处初审后,报区政府主管部门审核、同级财政复核,审核期限为15日。经审核符合条件的,由两区政府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在申请人户口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进行公示,公示期限不少于15个工作日。
  (三)经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报市房产部门审批。
  1.申请租赁住房补贴,须持经区政府主管部门审核的《四平市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租赁住房补贴审批表》、低保金领取证、房屋租赁合同等资料;
  2.申请租金核减,须持经所在街道办事处及房屋产权单位会签的《四平市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租金核减审批表》、低保金领取证、房屋使用证、租金交款票据等资料;
  3.申请实物配租,须持经区政府主管部门及所在街道办事处审核的《四平市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实物配租审批表》、低保金领取证等资料。
  第十四条  租赁住房、租金核减的补贴发放和实物配租分配形式。
  获得租赁住房补贴的最低收入家庭,到街道办事处领取租金补贴;实行租金核减的产权单位,每半年到财政部门领取差额租金;政府出资购买、建设的廉租住房,由市房产局按照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进行分配,一户申请家庭只能享受一次。
  第十五条  建立廉租住房和城镇最低收入家庭住房档案。
  铁东区、铁西区政府负责本辖区内城镇最低收入家庭住房档案的建立和管理,报市房产局备案。
  廉租住房档案和城镇最低收入家庭住房档案实行动态管理。市房产局与区、街道办事处对享受廉租住房保障和正在轮候的城镇最低收入家庭收入、人口、住房情况进行定期核查,经审核不符合条件的,取消其廉租住房保障资格。
  第十六条  实行廉租住房轮候制度。
  铁东区、铁西区政府主管部门对本辖区申请租赁住房补贴和实物配租的最低收入家庭,按规定条件排队轮候,并报市房产部门备案。
  第十七条  廉租住房申请人对房产行政主管部门的审核、轮候结果有异议,可以向本级人民政府或上一级房产行政主管部门申诉。
  第十八条  城镇最低收入家庭申请廉租住房时违反本规定,不如实申报家庭收入、家庭人口及住房状况的,由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取消其申请资格;已骗取廉租住房保障的,责令其退还已领取的租赁住房补贴,或者退出廉租住房并补交市场平均租金与廉租住房标准租金的差额,或补交核减的租金。
  第十九条  享受廉租住房保障的最低收入家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取消其廉租住房保障资格。
  (一)将承租的廉租住房转借、转租、转卖的;
  (二)擅自改变廉租住房用途的;
  (三)破坏廉租住房设施、设备的;
  (四)连续6个月以上未在廉租住房居住的;
  (五)家庭收入连续一年以上超出规定标准的。
  第二十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公职人员,在廉租住房管理工作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其他好处的,对已批准的廉租住房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  成立四平市城镇住房保障工作(廉租住房制度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房产局。为确保办公室工作的正常开展,每年市财政适当拨给一定数额的办公经费。
  第二十二条  各县(市)和辽河农垦管理区应建立城镇住房保障工作(廉租住房制度建设)机构,结合本地实际,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四平市房产局组织实施。
  附件:四平市城镇住房保障工作(廉租住房制度建设)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附件
  四平市城镇住房保障工作(廉租住房制度建设)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组      长:  李福升         市长    
  常务副组长:  谷常山         副市长                 
  副  组  长:  刘向一         市政府副秘书长               
  成      员:  张文辉         市长助理、市发改委主任       
                宿增田         市财政局局长
                王子联         市房产局局长
                邢  忠         市建设局局长
                张进中         市民政局局长
                郭玉清         市地税局局长                 
                王有海         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主任         
                蔺广太         市国土资源局局长              
                王亚晖         铁东区区长
                刘俊玲         铁西区区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