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
专职消防队伍和消防水源建设的通知
四政办发〔2007〕17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辽河农垦管理区、各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有关部门: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公安工作的决定》(中发〔2003〕13号)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消防工作的意见》(国发〔2006〕15号)以及市政府与省政府签定的《2007年消防工作责任书》精神,切实做好消防安全工作,提高预防和扑救火灾能力,推进专职消防队伍和消防水源建设,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各县(市)、区政府,辽河农垦管理区、各开发区管委会要增强主体意识,紧密结合本地实际,将消防基础设施建设纳入城乡建设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并积极组织实施。要切实做好专职消防队建设和专职消防队员的征召、培训、管理、使用等工作,并保障必需的经费。
(一)要立即着手合同制消防队站舍选址工作,将合同制消防员招聘、消防装备设施购置、队伍管理等事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公安消防部队要强化协调和指导,确保工作任务落实到位。
(二)要按照消防工作责任书要求,把招聘合同制消防员的工资、医疗保险等纳入财政预算和社会保障体系,为招聘工作提供强有力的政策和资金支持。
二、各乡(镇)、村要建立消防水源点(可利用天然水源或机井),水源点应设取水口及辅助取水设施,利用自制的灌溉水车,配备水泵、水带,为积极有效扑救初起火灾创造条件。所需资金由各乡(镇)自行解决。
三、各村要建立兼职消防(巡逻)队,明确1名消防宣传员,增强做好农村消防工作的责任意识。各乡(镇)政府每年要拿出一定的资金,用于消防设施改善和工作奖励。
上述工作要在2007年10月底前完成。市政府将组成督查组跟踪检查、考评,对完成任务好、工作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对工作不落实、成效不明显的给予通报批评,并追究相关领导的责任。
二○○七年三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