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总工会市地税局关于
工会经费和工会筹备金由地税部门统一代征实施办法的通知
四政办发〔2007〕14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辽河农垦管理区、各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
市总工会与市地税局制定的《关于工会经费和工会筹备金由地税部门统一代征的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00七年三月二十七日
关于工会经费和工会筹备金由地税部门统一代征的实施办法
四平市总工会 四平市地方税务局
(2007年3月)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和《吉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若干规定》,强化依法拨交工会经费意识,维护法律的严肃性,规范工会经费拨缴工作,根据《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总工会省地税局关于工会经费和工会筹备金由地税部门统一代征实施意见的通知》(吉政办发〔2006〕48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代征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第五章第四十二条规定,建立工会组织的企业、事业单位、机关按每月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2%向工会拨缴经费。
(二)《吉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若干规定第二十一条规定,凡建立工会组织的企业、事业单位和机关,应当按照上月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2%向工会拨交当月工会经费,划入工会在当地银行单独设立的账户。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组成按照国家统计局的规定执行。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工会经费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0〕678号)规定,建立工会组织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按每月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2%向工会拨缴的经费,凭工会组织开据的《工会经费拨缴款专用收据》在税前扣除。
(四)《中华全国总工会、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工会经费税前扣除管理的通知》(总工发〔2005〕9号)要求,各级税务部门和工会组织要密切配合,做好工会经费收缴工作。税务部门要加大对工会经费税前扣除的检查力度,将其纳入税务部门日常和专项检查工作。
(五)《中华全国总工会办公厅关于基层工会组织筹建期间拨缴工会经费(筹备金)事项的通知》(总工办发〔2004〕29号)要求,上级工会派员帮助和指导尚未组建工会组织的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和其他组织的职工筹建工会组织,自筹建工作开始的下个月起,由有关单位按每月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2%向上级工会全额拨缴工会经费(筹备金)。
(六)《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入贯彻工会法支持工会工作的通知》(吉政办发〔2005〕27号)要求,可试行对应建而未建会的企业实行上级工会托管办法,也可实行对应建而未建会的企业按职工工资总额的2%缴纳建会筹备金的办法。
(七)《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总工会省地税局关于工会经费和工会筹备金由地税部门统一代征实施意见的通知》(吉政办发〔2006〕48号)明确省地税局及所属的各级地税部门受省总工会委托负责本省范围内工会经费和工会筹备金的代征工作。
(八)《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六十三条规定,公民、法人可以通过代理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民事法律行为,被代理人对代理人的代理行为承担民事责任。
二、代征范围
四平市区域内建立工会组织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经济、社会组织应依法缴纳的工会经费,未建立工会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经济、社会组织应缴纳的工会筹备金,统一委托地税部门代征。
实行财政统一划拨工会经费的机关和事业单位,凭县以上地方总工会开具的工会经费拨款专用收据在代征时予以扣除。
三、代征标准及比例
地税部门对四平市区域内已建立工会组织和应建而未建立工会组织的缴费单位,依据有关规定按其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2%分别全额代征工会经费和工会筹备金。各缴费单位应缴纳的工会经费和工会筹备金在税前列支。已提未缴的工会经费不允许税前列支。
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计算,按照《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国家统计局1990年第1号令)和有关劳动统计新增指标解释等规定执行。全部职工是指在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经济、社会组织工作,取得工资或其他形式的报酬的全部人员(含外籍人员和港澳台人员),包括正式职工、合同制职工和临时性、季节性用工以及离开本单位但保留劳动关系并领取生活费的职工和内部退养职工等。工资总额是指各单位在一定时期内直接支付给本单位全部职工的劳动报酬总额,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加班加点工资、其他工资和单位发放的职工生活费等。
四、代征管理
(一)代征管辖范围及原则
地税部门代征工会经费和工会筹备金管辖范围依据属地原则确定,原则上按照目前的户籍管辖范围进行代征管理。代征户籍管辖范围发生争议的,由市地税局进行裁定。
(二)征缴方式及缴费期限
1.工会经费实行缴费单位自行申报,银行按月批量扣款或自行缴纳,经费缴入专户。
2.缴费单位自行缴纳的缴费期限为每季度次月的10日前,缴费单位因不可抗力不能按时申报的要向地税部门提出申请,地税部门依据该单位上月缴纳的工会经费或工会筹备金进行核定,缴费单位按地税部门核定的数额缴纳;缴费单位因特殊情况不能及时足额缴纳工会经费或工会筹备金的,要向主管的地税部门提出申请,经地税部门和同级总工会核准可延期缴纳,但最长时间不得超过3个月。
3.对银行批量扣款的缴费单位,应于每年第一个征收期的前5日内,到办税服务中心报送《工会经费代征申报表》,如实填报职工工资总额;办税服务窗口受理申报并经审核后,将相关信息录入工会经费代征管理系统,以此作为银行批量扣款的依据。
4.地方总工会要协助配合地税部门对未及时申报和缴纳工会经费或工会筹备金的单位进行催报催缴,下达《工会经费催报(缴)通知书》。
(三)费款缴纳程序
1.各缴费单位在每季度规定的期限内向地税部门报送《工会经费代征申报表》,地税部门对各缴费单位申报的应缴纳的工会经费或工会筹备金进行审核。
2.审核后,地税部门开具《行政拨交工会经费缴款书》。缴费单位持地税部门开具的《行政拨交工会经费缴款书》将费款从银行转账或现金存入地税部门指定的账户。
3.各单位缴费后,要向主管地税部门出具缴费凭单,地税部门依据申报资料在缴费凭单上盖章予以确认,并将留存联进行存查登记。
4.各单位持经银行转账或现金存入并加盖地税部门印章的《行政拨交工会经费缴款书》和《工会经费拨缴款专用收据》作为税前扣除和记账的原始凭证。
(四)代征费款解缴
地税部门在每个征收期结束后,要及时将代征的工会经费和工会筹备金全额解缴到市、县(市)地税部门指定的账户,并按照《四平市工会经费和工会筹备金归集账户管理办法》及时进行划转,严禁截留或挪用。
1. 原经费直接上缴市总工会的中省直、市直缴费单位(含不在市区的缴费单位),由地税部门审核确认后,按月(季度)全额直接上缴市地税局指定账户,经核准后划转至四平市工会经费和工会筹备金归集账户。
2. 各县(市)的缴费单位由地税部门代征后,存入所在的县(市)地税部门指定账户,再由县(市)地税部门指定账户全额解缴至市地税局指定账户,经核准后划转到四平市工会经费和筹备金归集账户。
3. 各区(含开发区)属缴费单位由地税部门代征后,直接将费款解缴到市地税局指定账户,经核准后划转至四平市工会经费和工会筹备金归集账户。
(五)代征费款核对和信息交换
1.地税部门与地方总工会应于每季度次月的25日前对工会经费和工会筹备金收入进行核对。
2.地税部门应及时向工会组织传递代征信息,配合工会做好记账对账工作;工会应定期向地税部门提供工会组建等信息。各级地税部门和同级工会组织要对每月工会经费和工会筹备金代征情况进行统计汇总分析,并分别报上级地税部门和工会组织。
(六)监督检查和违规处理
1.各级总工会要向各级地税部门提供企事业单位相关基础数据,建立数据库。各级地方总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要积极配合对上年各缴费单位拨缴工会经费的情况进行审查。
2.各级地税部门要对缴费单位缴纳工会经费和工会筹备金情况实施日常税务管理和税务稽查。
3.对查出的未缴或少缴的工会经费或工会筹备金(包括以前年度),由地方总工会进行催收,缴费单位接到《工会经费催报通知书》后30日内仍不申报的,主管地税部门应当派出工作人员,同级地方工会组织相关人员配合,实施现场调查,责令其申报。对拖延、拒不拨缴或者不足额拨缴工会经费、工会筹备金的单位,地税部门按《吉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若干规定》第二十四条规定,按照欠缴金额同期贷款利率计算,加收滞纳金;对拒不拨缴工会经费的,可以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2003〕11号),向当地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拒不执行的,工会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4.市地税局和市总工会每年将联合对地税代征分局、县(市)总工会的工会经费和工会筹备金代征情况进行专项检查。
(七)代征票据管理
1.地税部门在征收工会经费和工会筹备金时必须使用财政部监制、中华全国总工会统一制订的《工会经费拨款专用收据》,按照《工会经费拨缴款专用收据管理办法》实行统一管理。
2.《工会经费拨缴款专用收据》、《工会经费代征申报表》和《工会经费催报(缴)通知书》由市总工会统一提供。
3.各级地税部门要建立《工会经费拨缴款专用收据》领、用、存台账,并由专人负责管理,确保《工会经费拨缴款专用收据》的安全使用。
4.各级地税部门要对票据管理包括丢失、损毁及其他问题进行检查,发现重大问题及时向上级报告,并通报地方总工会。
5.市总工会和市地税局每年要进行一次票据管理情况检查,出现问题按《工会经费拨缴款专用收据管理办法》进行处理。
五、代征工作经费提取标准、分配和使用
1.各级地方工会组织根据地税部门完成工会经费和工会筹备金代征计划情况,支付代征工作经费。按工资总额2%全额代征的,按照代征工会经费和工会筹备金总额的5%向地税部门支付代征工作经费。其中:支付给县(市、区)地税局3%,支付给市地税局1%,上缴省总工会1%。
2.提取工会经费和工会筹备金工作由各级工会按分成比例承担。即:基层工会承担3%,县以上工会承担2%。
3.代征工作经费用于地税部门代征工作费用支出以及对贡献突出的单位和个人进行表彰奖励。
六、其他有关规定
1.市、县(市)总工会与地税部门签订代征工会经费和工会筹备金协议书。
2.工会经费和工会筹备金代征工作列入市地税局对基层局目标管理考核范围。具体考核办法由市地税局制定。
3.对欠缴工会经费的单位视同欠税单位,取消各项评先选优资格。
4.地税部门工作人员擅自减免工会经费或工会筹备金的,对直接责任人取消当年评先选优资格,有权钱交易或其他违法违纪行为的,除追究责任人责任外,地税部门要及时追缴应缴纳的工会经费或工会筹备金。
5.地税部门工作人员将代征的工会经费和工会筹备金不及时存入市总工会指定的银行账户或者截留挪用,依据有关法律规定处理,造成损失且数额巨大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6.本办法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
7.本办法由市总工会和市地税局负责组织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