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监察局关于
开展清理评比达标表彰活动自查自纠工作意见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辽河农垦管理区、各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
市监察局《关于开展清理评比达标表彰活动自查自纠工作的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七年三月一日
关于开展清理评比达标表彰活动自查自纠工作的意见
为认真贯彻《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监察部等部门关于清理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的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102号)和《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监察厅等部门关于吉林省清理评比达标表彰活动工作方案的通知》(吉政办发〔2007〕8号)精神,全面清理全市各类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现将清理评比达标表彰活动自查自纠工作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清理工作范围和基本原则
(一)清理范围需要明确的几个问题
1.政府各部门主管的报纸、杂志等举办的项目属于清理的范围,可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国性文艺新闻出版评奖管理办法>的通知》(厅字〔2005〕6号)精神决定项目去留。
2.党政部门共同举办的项目,由政府部门具体操作的,属于清理范围。
3.在工商部门注册的机构举办的项目,不属于清理范围。
4.政府各部门以本机关工作人员为评选对象的项目,工作目标和责任制考核项目(如环境考核责任制、计划生育责任制等),资质资格认定项目(如教育教学评估等),文艺演出、比赛项目、分类管理项目(如风景区、星级宾馆等),不列入清理范围。
5.政府各部门的党和工青妇组织举办的项目,党的机关开展并要求政府部门相应机关参与的项目(如先进党员、优秀党务工作者),不列入清理的范围。
(二)清理原则
1.关于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和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举办的评比达标表彰项目的审核原则
(1)经国务院同意设立的项目,对应有国际性奖励的项目(如建设部主办的“中国人居环境奖”),予以保留。
(2)法律法规有明确要求设立的项目,予以保留。主办单位要提供依据文件。
(3)面向企业开展的全国性和行业性项目的审批程序,经有关主管部门或单位严格审核同意后,统一归口发展改革委从严审查,需经国务院审批。不按此程序申报设立的,予以撤销。
(4)要切实减少经济事务性项目,适当保留社会公益性项目。
(5)未干预企业经营行为的社会公益性项目(如企业工人技术教育先进单位等)和对企业进行评比筛选后投入财政资金的项目可保留外,其他面向企业的项目予以撤销。
(6)政府各部门原则上不能越级举办项目(如市级评选示范村等)。
(7)政府各部门保留系统先进个人、先进集体表彰的项目不能超过一项,且周期不能少于3年。
(8)内容相近、相似的项目由主办单位协商一致后合并。
(9)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单位举办的项目,按照政府各部门的审核原则进行审核。
(10)《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监察部等部门关于清理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的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102号)明确规定在清理期间不得举办新的项目。如工作确实需要,按程序报批后举办。
2.关于社团组织举办的评比达标表彰项目的审核原则
(1)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由主管部门提出初步审核意见,没有主管部门的,由民政部门负责。
(2)根据业务范围确定社团组织的评比达标表彰数量。
(3)所有向被评对象收费的项目一律撤销。
(4)全国性社团组织只能对口举办项目,不得举办以基层政府为对象的项目。
(5)社团组织不能超越本行业范围,不能在会员范围之外举办活动。如鞋的协会不能举办计算机的评比。
(6)地区性社团不得超越注册地区范围举办活动。
(7)程序上不合规的项目要一律撤销。如未经会员大会、理事会审议通过的项目,或未经主管部门批准同意的项目。
(8)按照职能让渡原则,报经批准后,社团组织可以承接政府部门撤销的项目。
二、组织领导和工作任务分解
按照《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监察部等部门关于清理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的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102号)要求,成立由市监察局、市政府纠风办、市编办、市经委、市政府减负办、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人事局、市法制办等部门组成部门联席会议,负责日常工作。办公室设在市政府纠风办。
部门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工作任务:市监察局、市纠风办负责组织协调、监督检查、查处清理过程中发现的违规违纪行为及联席会议办公室日常工作;市人事局具体负责统计填报市政府行政机关各种奖励项目,审核、协调和规范政府行政奖励活动;市编办要严格控制机构编制,执行机构编制纪律,加强机构编制监督检查;市民政局负责统计填报市级社团组织举办的评比达标表彰活动项目;市经委负责统计填报本级及直属单位的评比达标表彰活动项目,并了解掌握除市财政监管外的规模以上企业的评比达标表彰项目情况;市政府减负办负责对涉及企业的评比达标表彰活动进行全面清理,配合有关部门监督检查;市财政局负责统计填报本级及监管企业的评比达标表彰活动项目,各种评比达标表彰活动资金的清理和管理,严格预算约束,强化资金使用监管;市法制办配合市监察局等部门制定清理评比达标表彰活动长效机制。市部门联席会议成员单位除完成上述工作任务外,还要负责本级、本系统及直属单位的清理和统计填报工作。
市直其他各部门工作任务:负责部门本级、本系统和直属单位的清理和统计填报工作。
各级政府工作任务:负责清理本级设立的各种评比达标表彰活动项目。
三、清理方式
采取自上而下、条块结合、各负其责、自查自纠与重点抽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清理2000年以来的评比达标表彰项目。
四、清理工作要求
(一)申报的项目一个都不能少。凡搞过的项目和拟举办的项目一个都不能少,摸清底数,双向审查。不能不报、不能瞒报、不能漏报,凡不报的视为撤销项目,不能补报。
(二)申报项目的内容一个都不能假。举办单位不能假、涉及的范围不能假、是否收费不能假。
(三)审核结果要一致规范。要按照要求认真清理,这次清理主要是规范,要填好报表,不论是已举办过的、拟保留的、合并的、撤销的都要填表上报,拟保留的上报材料要齐全,经审批后方可实施。
(四)要突出重点。重点是各级政府及部门,各层次的社团组织,评比达标表彰比较盛行且基层、企业和群众反映强烈的地方,专门针对企业和采取收费方式开展的评比达标表彰活动。
(五)注意掌握政策和审核原则,要认真组织开展清理工作。
(六)认真填报《清理评比达标表彰活动自查登记表》、《清理评比达标表彰活动自查统计表》、《清理评比达标表彰活动自查登记表(拟保留项目)》、《清理评比达标表彰活动自查登记表(拟撤销项目)》,对主办、合办、承办的评比达标表彰项目分别提出保留、合并或撤消的意见,并提供相关文件依据,说明理由。凡未填报或未经批准保留的省级以下设定项目,一律视为撤销项目。
五、报表时间
各地、各部门务于2007年3月20日前,将经审核的报表加盖公章后,报市清理评比达标表彰活动联席会议办公室(市纪委纠风室)。地点:市政府5楼东侧,联系电话:3275988。
附件1:
四平市清理评比达标表彰活动部门联席会议成员名单
召集人:张树森 市纪委副书记、市监察局局长
成 员:孟凡平 市监察局副局长
郭双彩 市编办常务副主任
娄平广 市经委副主任
高 霞 市财政局纪检组长
李晓林 市人事局纪检组长
宋建军 市法制办副主任
田子平 市民政局副局长
马柏森 市纪委纠风室主任
市联席会议办公室主任:徐洪波
副主任:刘 晓
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市监察局、市编办、市人事局、市政府减负办、市民政局、市财政局派专人参与办公室日常工作。
附件2:
评比达标表彰活动自查统计表
填表单位(盖章) 填表时间:2007年 月 日
内 容 | 拟撤销项目 | 拟保留项目 | 总 计 |
政府部门举 办 | 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举办 | 社团组织举 办 | 合计 | 政府部门举 办 | 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举办 | 社团组织举 办 | 合计 |
数量(个) | | | | | | | | | |
面向基层项目(个) | | | | | | | | | |
面向企业项目(个) | | | | | | | | | |
面向本系统行业项目(个) | | | | | | | | | |
经 费 来源 万 元 | 财政拨款 | | | | | | | | | |
自筹资金 | | | | | | | | | |
收费 | | | | | | |
其它 | | | | | |
合计 | | | | | | | | | |
政府部门、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退出的社团项目(个) | | |
政府部门、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转给社团举办项目(个) | | |
附件3:
清理评比达标表彰活动自查登记表
(拟保留项目)
填报单位:(盖章)
序号 | 项目名称 | 主办、协办单位 | 设立依据 | 设立时间 活动周期 | 参加范围及对象 | 经费来源(万元) | 保留 原因 |
财政拨款 | 自筹资金 |
1 | | | | | | | | |
2 | | | | | | | | |
3 | | | | | | | | |
4 | | | | | | | | |
5 | | | | | | | | |
6 | | | | | | | | |
7 | | | | | | | | |
联系人: 联系电话: 填表日期:2007年 月 日
附件4: 清理评比达标表彰活动自查登记表
(拟撤销项目)
填报单位:(盖章)
序号 | 项目 名称 | 主办、协办单位 | 设立依据 | 设立时间 活动周期 | 参加范围及对象 | 减少经费(原经费来源)(万元) |
财政拨款 | 自筹资金 | 收 费 | 其 它 |
1 | | | | | | | | | |
2 | | | | | | | | | |
3 | | | | | | | | | |
4 | | | | | | | | | |
5 | | | | | | | | | |
6 | | | | | | | | | |
7 | | | | | | | | | |
联系人: 联系电话: 填表日期:2007年 月 日
附件5:
清理评比达标表彰活动自查登记表
(2006年以前曾经开展、现已撤销的项目)
填报单位:(盖章)
序号 | 项目 名称 | 主办、协办单位 | 设立依据 | 设立时间 活动周期 | 参加范围及对象 | 减少经费(原经费来源)(万元) |
财政拨款 | 自筹资金 | 收 费 | 其 它 |
1 | | | | | | | | | |
2 | | | | | | | | | |
3 | | | | | | | | | |
4 | | | | | | | | | |
5 | | | | | | | | | |
6 | | | | | | | | | |
联系人: 联系电话: 填表日期:2007年 月 日
附件6:
填 表 说 明
一、“参与范围”指参与评比表彰活动的对象。
二、“设立依据”指活动审批机关、审批文号、审批时间等。
三、“设立时间”指举办第一次活动的时间;“活动周期”指项目如属周期性的,注明多长时间举办一次,不属周期性的,注明“临时报批”。
四、“自筹资金”指自有资金、收取的会员会费等经费。
五、“保留原因”除有文字说明之外,需附上相关文件依据。
六、“减少经费(原经费来源)”指项目撤销后减少经费。
七、“政府部门、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退出的项目”指政府部门、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从和社团共同举办的项目中退出,不再参与社团举办,并继续保留的项目。
八、“政府部门、具有行政管理职能原事业单位转给社团举办的项目”指在此次清理后,将由政府部门、具有行政管理职能原事业单位举办的项目转交给社团举办的项目。
九、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和社团组织主办的各类评比达标表彰活动项目,由主管部门负责清理填报。
十、各县(市)区、各部门清理工作总结于6月10日前上报市联席会议办公室。报送本表时请同时提供纸质和电子版(或磁盘)材料。市联席会议办公室联系电话:3275988。